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rp8808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指出,在司法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逆向选择效应,它使得在那些最应该发挥作用的场合,法律反而不能起到应有作用。作者以北京某基层法院的契约纠纷判决书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对原被告的胜诉情况、违约原因及其裁决等方面的分析,揭示并解释目前存在于司法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效应。作者发现,如果缺乏信任和良好法律体系,导致诉讼的原因一般不是因为契约的模糊性,相反,故意违约并引发诉讼更主要是人们的策略性选择。因此,原告的高胜诉概率和高违约概率现象并存,同时违约案件的案情都比较简单,辩护理由也简单,甚至没有。
  关键词 逆向选择 模糊契约 契约纠纷 裁决
  
  作者张维迎,1959年生,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柯荣住,1977年生,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研究所研究助理。
  
  一、导论
  
  在法院的判决中,如果原告的胜诉率很高,这个现象能透露出什么信息?它和司法的效率之间有什么关系?答案主要有三种:第一,原告的高胜诉率说明了司法的高效率;第二,原告的高胜诉率和司法的效率之间没有明显关系;或者第三,原告的高胜诉率恰恰说明司法的低效。从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角度出发,认为第一种观点成立的理由可能是显而易见的:当诉诸法律的当事人需要法院帮助其获得公正时,而诉讼恰好又实现了这个目的,那么当然说明司法起到了它所应有的作用,保护了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的胜诉概率高可能是因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对产权保护有力使得受到侵害的一方在诉讼中胜利。但是,值得质疑的是,这个看法的成立需要一些隐含假定:(1)诉诸法院是所有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当事人的必然选择,或者换句话说,一旦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他(她)肯定会诉诸法院寻求裁决;(2)任何一起诉诸法院的案件本身并不具有模糊性,总可以由法院(或者法官)分出是非曲直,厘定双方责任,法官拥有比当事人更为完备的有关案件的信息和知识。
  而当这些隐含的条件不成立时(通常确实很难完全成立),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撇开刑事案件不论,在民事案件中,原告的高胜诉率可能恰好意味着司法的低效。这样认为的理由在于:(1)原告的超乎异常的胜诉率也许说明了这种纠纷本身并不具有模糊性,案情本身可能并不复杂,甚至可能是一种不需要任何专门的程序和技术以及知识就能判断过错和违约责任的案件。因为一般说来,排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显著诉讼能力差异等因素外,案情越复杂,原告胜算的可能性越小。当发生纠纷以致于诉诸法院的案件基本上是简单案件时,其背后可能意味着人们缺乏一种有关履约的最基本的常识和诚意,使得那些在法律上不难被界定清楚的违约事件屡屡发生。(2)更为隐蔽的理由在于,只有那些认为自己会赢的原告才会诉诸法院。因为在民事案件中,诉诸法院只是人们的一个选择(告诉才处理),当人们对司法缺乏信心或者认为诉讼成本过高时,那些有争议的案件的原告往往并不采取诉诸法律的解决方式(因为人们对这种有争议的案件的胜算没有把握),从而退出司法市场。这样,当只有必赢或者很可能赢的官司才有人打的时候,我们能观察到的原告的胜诉率自然就高,因为那些潜在的原告认为胜诉率低的纠纷已经不到法院来了。这种现象,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司法和诉讼中的逆向选择效应Akerlof在1970年的旧车市场模型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参见Akerlof,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Quarterly Journalof Economics,vol.84,issue3,1970)。在旧车市场上,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买主和卖主有关车的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卖主知道车的真实质量,买主不知道,只知道车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主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卖主进入市场。结果导致了市场上出售的旧车的质量进一步下降,买主愿意支付的价格也就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依此类推。
  这种逆向选择效应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现实之中。Akerlof本人因为这方面的开创性贡献而获得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这种逆向选择导致的后果是明显的。本来法律应该具有普适性,而且如果司法是一个有效系统的话,在那些由当事人自己无法解决的疑难案件上,法院最应该发挥作用。但是由于这种逆向选择,使得法院和法律发挥作用的范围变得有选择性,而且使得法院和法律在更应该起作用的场合,反而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像医院的作用是看病,它应该能够使不同类型的病人都能得到治疗,尤其不能只吸引病症轻微者前来,而疑难病症者不能或不愿前来。是什么引起这种逆向选择?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更好地理解它的形成,我们在这里先提供一个理论上的参照模型,然后分析现实和理想模型结论之间是否有差异以及有哪些差异。在理想情况下,我们假定是这样的:
  (1)契约纠纷当事人特别是原告预期的胜诉概率由自己认定的契约模糊程度(契约模糊程度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有关当事人双方的权责规定的模糊程度),以及预期的法官的偏好所共同决定。原告自己认定的模糊性越大,预期的胜诉率就越小某个原告的契约的模糊程度也代表着该原告的类型,它被法院确认的概率也因契约模糊程度被确定而确定下来。例如,我们可以认为模糊程度为0(或原告类型为0)的纠纷最后被法院确认为“是”的可能性为0,模糊程度达到最大值的原告被确认为“是”的可能性为1。。(2)契约模糊程度不可能无穷大,也不可能无穷小,它是居于某个范围之间(不失一般性,可以假定就是位于t∈[0,T]之间),但是这种对契约模糊程度认定的信息只为当事人所知。(3)法院判定原告胜诉的概率与法院对所有案件的总体印象有关,而不仅仅取决于某个特定案件中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信息。
  (4)相对于契约当事人而言,法院对契约当事人的初始意图了解较少,可能是一个更不知情者。它对契约纠纷的责任认定和当事人意图的重现方面的确认往往是不到位的。
  (5)法官如何援引法律以及如何判决的信息并不为当事人所完全知道,也即原告或被告都不可能完全知道法官的偏好;但是他们可以根据事后判决的结果修正他们对胜诉概率或者契约责任模糊程度的预期由于契约条款所规定的状态本身是不可完全确认的,因而事后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只能根据他们自己的目标和理解来判案,而这个目标和理解不是或主要不是和当事人所认为的契约模糊程度息息相关,更大程度上可能取决于法官从诉讼案件中得到的总体印象,或者是对另外种类纠纷案例判决的援引。
  (6)假定最后法院判决的信息会成为社会的共同信息,也即意味着被告和原告认为的胜诉的后验概率之和等于1。
  (7)判决能得到完全的执行。
  在上述条件下,不同类型(或说不同模糊程度)的契约纠纷的原告到法院起诉具有外部性,它会影响那些比它更模糊的契约纠纷的原告的胜诉概率。尽管对这种外部性是否为正可能有争议,但是,从一般的经验看,尤其在司法体系不完备、法官对契约纠纷类型的知识较为粗糙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这种外部性是正的为了简单起见,假定这种外部性在预期胜诉概率上体现为,对于类型为t的案件的原告来说,他的胜诉概率等于所有被确认为模糊性小于t的案件总数和所有声称模糊性大于t的案件总数的对比。也就是等于模糊性小于t的原告的平均胜诉率乘上这些案件数量对模糊性大于t的案件数量的比值。。也就是说,如果一些比较有争议的纠纷不到法院裁决,将会导致法官对这些类型纠纷的无知,从而认为剩下的契约更有争议因为法院判决的规则是,根据已经成文的法典或案例来确认某种纠纷的类型,它的困难在于类型的确认,而不在于如何处罚。而影响法院的类型确认的因素,要看所有违规案件的类型及其分布。更多人起诉可能会影响法官对违约责任的判断态度。。这与当没有对病例的严格分类和完备知识时,如果没有患严重疾病的人来看病,医生会认为那些不很严重的疾病是重病的道理类似。用简单的数学就能证明在上述假定下,一方面,从原告的角度看,起先也许有模糊程度比较高或原告的胜诉率较低的纠纷会到法院里诉讼,但是随着模糊程度比较高也即有预期胜诉率比较低的原告不断地退出诉讼,到最后,只有决不含糊的、必胜的官司才有人打。另一方面,从被告的角度看,和前面原告退出诉讼具有的负外部性相反,被告退出诉讼具有正外部性,这意味着如果很明确的契约不会得到违反,那么法官将会倾向于认为剩下的契约为明确契约,从而更有利于原告(这和如果重病的人很多的话,医生就可能把重病看做轻病的道理一样)。所以,当法院的判决被完全执行,如果有必输的预期,被告就不会违约。于是不断有认为预期胜诉率低的潜在被告不违约。
  最后的均衡是只有特定类型的模糊程度的契约才会到法院审理。我们不妨记为T*,它具有的性质是,大于这个明确程度的契约将不会被被告违反,小于这个明确程度的契约将不会被原告诉诸法院。这个均衡水平意味着两个基本的论断:因为模糊契约以及诉讼和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一个社会的原告胜诉概率不会太高,不应太偏离于均衡水平在非常特殊的条件下,例如平均分布的密度函数以及零和博弈(原告所得即为被告所失),这个概率就是等于50%,也即只有原告和被告都认为有相同的胜诉机会的诉讼才会发生。;同时违约导致诉讼也不会很普遍,因为只有特定类型的契约纠纷才会导致诉讼。可以发现,在理论模型中,自我筛选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有低胜诉率的原告不断退出,另一方面也有低胜诉率的潜在被告不断退出。但是,在现实中,如果持续保持高原告胜诉率,则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被告的退出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当不断有原告退出的时候,却没有相应的潜在被告退出。这也是解释经验现实和理论模型的差距的关键所在。而影响被告退出机制的因素,具体地说,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违约纠纷的产生并非由于事前无法界定清楚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也不是因为协商的不成功,而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某个当事人的“有意”违约,是一种背弃信用和契约的故意行为在前人文献中,认为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1)契约的不完全性,由于契约条款的模糊以及发生了契约条款没有明确界定的事件,双方对契约的执行有争议。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分配过程。(2)光有争议并不会必然导致诉讼,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协商机制的无效,任何合同几乎都有有关未尽事宜的说法,但是要使双方在真的出现此类事件时能“友好协商”,还必须有其他的因素保证,例如要求合同是自履行(selfenforcement)或防重新谈判(renegotiationproof)的。。大量的故意的违约行为会造成原告的胜诉率上升,因为这些案件中的大部分就属于那些并不复杂的案件(我们在后文将验证这一观点)。这种行为和契约的不完全性有关系,但是更重要的可能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法律体系、产权保护有关。
  2.原告和被告对同种案件的输赢概率的判断不是共同信息。这意味着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成为原被告双方的共识或者人们正处在形成共识的过程之中。也意味着理想模型中的假设(6)没有被满足,这会导致原告胜诉概率和参加诉讼的纠纷类型的异常。
  3.判决的执行效率过低。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很好地得到执行,就会使被告的退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哪怕明确程度很高的契约也有可能被违反,因为被告尽管输了官司却不会有实际的损失,于是导致原告的胜诉概率升高和涉讼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当然另一个实际结果是导致整体诉讼案件数量的下降。因为相对于有些潜在原告而言,即使胜诉,判决也可能难以得到执行,甚至会因为执行而得不偿失,所以最终决定放弃诉讼。
  4.司法腐败导致的桌下交易、误判和偏袒等,这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例如贿赂)或者利用诸如地域、所有权等影响讨价还价地位的因素影响胜诉率。本文试图通过对涉讼合同纠纷的数据分析去检验这些结论。我们将对原被告的胜诉情况、违约原因及裁决等进行分析,揭示并解释中国目前存在于司法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效应。
  
  二、样本概况
  
  我们选取了北京某个有影响的地方基层法院(H法院)从1999年10月到2000年5月(缺12月)共7个月时间内的620份经济案件判决书作为分析的样本。除了18份催交判决书,这些案件中有602起有明显的判决,占总数的97.1%。这些判决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大部分与民营企业有关。样本案件的分布面很广,从购销合同到票据合同、经营合同等官方分类中的几十种合同纠纷都有涉及。以2000年4—5月份为例,这两个月的旧存案件有368起,立案有474起,结案有368起,涉讼总金额8781.49万元,平均每起案件的涉讼金额为10.4万元。按照合同类别来分类,样本案件所涉及的这些纠纷的分布大致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购销合同占收案数目的37.1%,但占其标的总金额的24.9%,相对来说标的较小,借款合同的平均规模最大。进一步分析这些样本合同,还可以发现如下特点:1.期限短 大部分案件的合同期限短于6个月。此类合同有563份,占总数620份的90.8%;长于36个月的合同不到2.0%(见图1)。而且大量合同是口头购销合同。这个事实也许可以支持短期契约更容易导致信用纠纷的结论,尽管长期契约的实施风险更大一个可能的理论区别在于,短期契约的违约更可能是由于信用问题所导致,因为长期契约中人们更讲究信用;但是长期契约可能在合同责任认定上更难,因为其条款更为复杂。反之亦然。



  2.标的小 标的为40000元以下的案件有101起,占样本案件总数的16.3%,40000—80000元之间的案件有422起,占68.1%,而大于80000元的案件为97起,占15.6%。
  总起来看,样本案件大部分是属于那些短期、小标的的契约纠纷。导致这个现象的可能原因之一是,比之上级人民法院而言,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大多是小型案件。但是,更为内在的原因可能在于短期和小额交易的契约更容易导致纠纷。这可能和社会信用体系、司法规则等有关系一个原因是,本来这种小额契约的基数很大,我们因为无法得到违约纠纷占总的合同数量的数据,所以暂时无法做出哪种契约更容易发生纠纷的判断。但是从法院受理案件的异常分布或许可以得到某些信息。而且,能够支持这样判断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在案件审理中,一般的大案要案能够得到更快、更严厉的处置,所以大案的违约成本将不成比例地高于小案。从某种意义上说,大量的小型、不受人们关注的合同的执行效率更可以体现这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反过来说,由于长期契约的履行和实施对信用体系的依赖程度更高,在缺乏信用的环境中,人们会倾向于签订短期契约。
  
  三、地域、所有制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我们在这里将分析和检验在法院判决过程中是否存在所有制偏见和地方保护主义。


  1.地域状况与纠纷判决 扣除掉18份催交判决书,我们可以对剩下的602起纠纷的被告和原告的情况做更为详尽的分析。由表2可知,涉案当事人中,当地企业作为原告、外地企业作为被告的纠纷有73起,占12.2%;外地企业为原告,当地企业为被告的有85起,占14.2%;当地企业对当地企业的诉讼有444起,占73.4%。我们发现:(1)当地企业的胜诉率比外地企业要高。在这些诉讼中,当地企业胜诉的案件(包括当地企业作为被告或作为原告)有172起,占所有案件的27.7%;外地企业的胜诉案件为27起,占涉及外地企业案件数的17.1%,前者高于后者10多个百分点。(2)当地原告对外地被告诉讼的胜诉率最高,达38.4%,高于当地原告对当地被告的胜诉率(31.1%);外地原告对当地被告的胜诉率最低,只有25.9%,不但低于总的平均胜诉率(33.1%),而且低于总的平均原告胜诉率(31.2%)。据此,尽管还不能轻率地得出有关地方保护主义的结论,因为还有其他的一些因素会对此产生影响,但我们可以认为地域差别可能对原告的胜诉有所影响。能够为这个事实提供佐证的证据还包括,这几种契约纠纷导致的诉讼中何者被驳回起诉的概率更高等事实,对此,我们在后面将有进一步的分析。
  2.所有制与纠纷判决 不同的所有制对企业的纠纷似乎有影响,尽管这个影响可能来自许多尚未确定的原因。从企业的所有制类型看(请看表3),占被统计数41.2%的252起案件是私营企业之间的纠纷;有139起私营企业诉国有企业的案件,占22.7%;有114起国有企业诉国有企业的纠纷,占18.6%;其他与私营企业或个人有关的纠纷103起。从总量上看,涉及私营企业或个人涉讼的纠纷总数有493起,约占80.5%。具体言之可以由以下两点表述。   (1)在私营企业为原告的397起案件中,私营企业胜诉的案件有132件,胜诉率达33.2%,扣除掉达成调解的169起案件,胜诉比例则高达57.9%。在个人涉讼的案件中,胜诉的概率则要低些,为24.7%,扣除达成调解的29起案件,胜诉概率是35.3%,低于国有企业原告胜诉的概率。(2)从被告胜诉概率来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作为被告的胜诉概率都很低,前者有1.8%,329起案件中只有6起案件是国营企业被告胜诉,扣除141起达成调解的案件,被告胜诉概率也只有3.2%;而后者有0.7%,274起案件中只有2起由被告获胜,扣除112起达成调解的案件,胜诉概率也只有1.2%;倒是政府作为被告的胜诉概率却很高,10起案件中有4起获胜,尽管这个数字很小,说服力有限,但大约也能说明,政府在诉讼中的独特地位使得它更不容易落败,即使它被告上法庭。



  说明:(i)在诉讼中当事人不止一个,他们的地域和所有制情况可能不同,我们按第一当事人来分类;(ii)反斜杆下方的数字是达成调解的案件数目;(iii)括号里的数字是扣除调解的案件以后原被告的胜诉概率,下同;(iv)本表中数字的总和等于612而不等于602的原因在于,在统计时把剩下18份催交判决书中部分有指明原被告的判决书也计算在内。
  
  3.当事人所有制和地域状况的综合分析 如果再结合表2,对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地域进行综合分析,还有以下发现:(1)在当地原告诉外地被告的案件中,一方面,原告和被告都是私营企业的22起诉讼中,没有一个外地被告胜诉,而以外地的国有企业为被告的案件中,倒有4个被告胜诉。当地私营企业原告的胜诉概率达34.7%(扣除掉达成调解的案件以后,胜诉概率则达42.9%);另一方面,当地国有企业原告的胜诉率最高,当地私营企业原告的胜诉率次之,当地个人的胜诉率最低,只有16.7%,不到当地国有企业原告胜诉率的一半(见表4)。
  (2)在外地原告诉当地被告的85起案件中(见表5),有36起纠纷是当地的私营企业对外地的私营企业,占总数的42.4%。除此之外,外地国有企业诉当地国有企业的有19起,占22.4%;外地个人诉当地私营企业的案件占14.1%。我们从中可以分析得出:(i)从外地原告的胜诉概率来看,私营企业是22.0%,这比当地私营企业原告对外地私营企业被告的胜诉率明显要小;(ii)作为被告的当地政府和私营企业拥有更高的胜诉概率,尽管这类纠纷的数量太少,可能不具有统计意义;(iii)外地的国有企业原告和当地的国有企业原告比相应地域的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同样具有较高的胜诉率。



  (3)在当地原告诉当地被告的444起纠纷中(见表6),大多数也是当地私营企业之间的纠纷,共有192起,占42.3%;其次是当地的私营企业诉当地的国有企业,有113起,占25.4%;再次是当地国有企业之间的诉讼,有71起,占16.0%;另外当地个人诉当地私营企业的有41起,占9.2%。从原告胜诉率看,当地私营企业的原告胜诉率有34.6%(扣除达成调解的138起案件,胜诉概率达60.0%),国有企业的原告胜诉率有20.3%(扣除达成调解的53起案件,胜诉概率达71.4%),个人原告的胜诉率有30.0%(扣除达成调解的45起案件,胜诉概率为45.0%),与其他各类案件相比,当地的个人原告拥有的胜诉概率较低。



  (4)对各类案件的调解做综合分析(见表7),会发现下面很有意思的现象:(i)达成调解的案件高达267起,占明显做出判决案件的44.3%。(ii)把被告按它的讨价还价能力排序,当地政府最高,其次是当地国企和外地政府,再次是外地国企,再次是当地私企,外地个人和私企最低。高于平均值之上的几类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讨价还价能力越接近,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就越大,只有少数例外。(iii)但是以当地企业为被告的案件更容易达成调解,在当地企业作为被告、外地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中,有31起达成调解,占49.2%;在当地企业为原告、外地企业为被告的67起案件中,达成调解的有15起,只占22.3%;而当地企业对当地企业的诉讼中达成调解的有178起,占50.0%,略高于所有案件中达成调解的比例。这里能够说明的问题似乎是当地企业的讨价还价地位要比外地高,外地企业知道这点,所以最后的妥协就更为可能。它能揭示的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被告强的讨价还价能力更倾向于促使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当地被告与外地原告之间的讨价还价有利于当地被告;当地原告对外地被告时,当地原告更不愿妥协;而当地原被告介于二者之间。。总结上述分析,我们能得到如下基本判断:(1)地域差别和所有制差别对原告胜诉概率有明显影响,但是各因素可能相互加强也可能相互削弱,例如所有制优势有时可以抵消地域优势,反之亦然;(2)所有制和地域差别通过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而影响判决,一般说来,当地被告比外地被告拥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这导致各自案件达成调解的可能性有显著的差异;(3)政府在诉讼中地位特殊,它作为被告的讨价还价能力很强,但是却很少与对方达成调解;它作为被告的胜诉率远远高出其他类型的纠纷。总之,尽管没有非常明确的证据表明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或所有制歧视问题,但它们还是在微妙地起作用。
  
  四、样本案件的违约类型、裁决及被告辩由
  
  下面从违约类型、裁决及被告理由的分析中找出证据来支持我们在前文中的思考。
  1.违约方分析 在602份样本案件中,能明确辨认违约方的共有549起。
  对被认为是违约方的分析表明(见表8),大部分的违约方是买方(广义上的买方,不仅指购销合同中的购买方,还包括比如供电合同中的用电人等,它涉及表1中的若干合同类型),这样的案件共有334起,占所有样本案件总数的53.9%;其次是借款人违约,有49起,占7.9%;居第三位的是租赁契约中的承租方,有27起,占4.4%。这些数据说明,大量契约纠纷的原因是由于买方的道德风险而造成,相对而言,卖方的道德风险小一些。如果按照最基本的分类办法,把提供劳务和产品的一方称为履行方,把对履行方提供支付和报酬补偿的另一方称为补偿方,那么前者违约的纠纷只有81起,占样本案件总数的13.1%;后者违约的有424起,占了68.4%。后者违约的可能大大高于前者。这充分说明,由于履行方的沉没投资在前与履约在前以及较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他们的讨价还价能力下降,在没有良好的产权保护情况下,补偿方的违约可能会大大高于履约方。当然,这个结论还与大量履行方是小企业甚至个人的事实有关。



  2.违约原因 分析这些契约的违约原因还会得到关于上述问题和判断的更为明确的答案(见表9)。
  这些违约案件中,欠款未付竟然是违约原因中最重要的原因,占各种违约案件的68.2%,远远超过其他各类违约类型。居于其次的是除欠款未付之外的购销合同争议,共有27起,占了4.4%,紧居其后的是有关保证金的纠纷,有21起,占3.9%。前三类违约原因的纠纷几乎占所有案件总量的80%。这个结果是令人惊讶的,它至少说明两个问题:
  (1)违约类型如此集中,说明大量的违约远远不是由于标准理论所预见的契约的模糊性所致。因为,如果违约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所致,那么这种事前认定的模糊性应该会导致事后认定的违约原因的多元化。(2)进一步看,欠款未付作为一个极其容易确认的行为而成为违约的最主要原因,足以说明信用体制的脆弱。如我们在前文所指出的一样,当缺乏良好的产权保护和司法执行体制的时候,违约会成为人们的一种策略性选择。
  3.法院的裁决 从整个样本来看,法院最后裁决达成调解和原告胜诉的案件有455起,占所有案件的73.4%,被告胜诉的有11起,仅占1.8%。而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纠纷,相应的裁决也不同。



  (1)在对423起欠款未付引起的诉讼中(见表10),有249起案件最后是达成调解,占这类原因所导致纠纷的58.9%,也就是说,有六成这样的纠纷最后以法院监督下的双方重新谈判而结束。这说明补偿方很明显地利用它在事后讨价还价中的优势来获得更多利益,因为在事后,履约方肯定需要有所妥协。但是注意到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所谓的调解和完全自愿达成重新谈判并不完全等同,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的成分,所以对原告在谈判中究竟做出多少妥协和被告获得多少优势,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法院有可能根据结案的状况来确定对承接案件法官的奖罚。通过调解,法院或其相关机构(如调解办公室)可以获得利益,所以他们更倾向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妥协调解。。在这些诉讼中,有135起案件判决原告胜诉,占这类纠纷的31.9%,但占达成调解之外、最后宣判的174件纠纷总数的77.6%;而且被驳回起诉的有12起,占6.9%;被告胜诉的纠纷只有2起,占1.1%。就是说,这类案件中原告的胜诉概率有八成以上;不败诉的概率却达九成以上;被告的胜诉只有1%左右,不败诉的概率也不到两成,但是这类案件的违约却最多。这印证了前文的预见,高原告胜诉率和高违约率并存说明被告退出机制未能发挥作用。
  (2)居于第二位的购销合同中,原告胜诉3起,被驳回起诉的9起,被裁定是管辖权异议的9起,中止诉讼的5起。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大多是被告和原告的诉讼资格问题,或者是合同的效力问题,而中止诉讼大多是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我们未能就这些案件做进一步的分析,这里能提出的问题也许是,法院裁定时,对交易安全性的追求和对合同合法性的追求,在事后权衡和事前权衡中是否应该有所不同?为了追求某种理念上的正当性,人们采取的惩罚施害者的措施有时不但不起作用,反而使受害者受到更大的损失。
  (3)居于第三位的退还保证金纠纷中,被告无一胜诉,原告7件胜诉,4件达成调解。
  4.被告辩护理由对于上述违约,被告的辩护情况让人惊讶(见表11):(1)在违约最多的423起欠款未付案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辩护理由或不到庭的高达290起,占该类案件总数的68.6%,扣除没有提供理由的247起达成调解的纠纷,仍有43例最后判决的案件中,被告没有提供辩护理由。也即说,没有理由成了被告违约的最大理由。
  (2)在居于第二和第三的违约原因中,没有提供任何辩护理由同样居于首位。在购销合同纠纷中,没有提供辩护理由的占85.3%,而在退还保证金的纠纷中占33.3%。那么,在所有各类违约纠纷中,没有提供任何辩护理由的案件数目达361,占到58.2%就不奇怪了。
  (3)除了没有提供辩护理由的案件,我们按照对违约的辩护程度分类,即从承认己方责任到共同责任到对方责任再到干脆不承认合同,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被告的辩护中,两头大,中间小,是一个U型曲线。就是说,被告要么承认己方责任,但以无力承担责任推诿,要么认为责任在对方,甚至认为合同无效,不承认当时的合同意图,而很少采取共同责任即以厘清权利义务作为辩护目的。
  (4)达成调解的案件中,92.5%是没有任何辩护理由的纠纷。这类纠纷更容易达成调解,可能意味着违约原来是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不过是用来换取在将来调解中的更高的讨价还价地位。
  
  五、总结性评论
  
  我们从这些案件的分析中得到一些基本发现:
  1大部分涉讼契约属于短期契约,这或许支持了短期契约更容易被违反的理论预见。从另一方面讲,由于信任程度低,人们更加倾向于签订短期契约,两者构成恶性循环。
  2补偿方的违约大大高于履行方的违约,说明契约的约束力低下和对补偿方缺乏有效的事后监督和惩罚机制。
  3高原告胜诉率和高违约率并存,原告胜诉率越高的纠纷,违约的人越多。
  4多数被违反的合同属于情节简单、责任明确易断的契约。也就是说违约案件并非一般理论模型所揭示的在完善的信誉体制下,只有那些难于被第三方确认的契约才更容易被违反。在这些案例中,许多能被确认的契约照样被违反。
  5多数违约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告终。因为在缺乏良好的法律和信用体系下,对违约的惩罚很弱,违约会成为人们的一个占优策略(Dominantstrategy):如果最后达成调解,那么当然可以在讨价还价中获得利益;如果败诉,损失也不大。何况达成调解的可能性非常大。同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也会倾向于达成调解,因为第一,这种让步可以换来对方履约;第二,司法的低执行效率使得即使胜诉,对被告的惩罚和威慑也是有限的最近的一项报道指出,到2000年底,全国尚未执行的经济案件竟达87万起。据不完全统计,执行率不到50%,经济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体系运作中广为人知的难题。
  6.法院的裁决受原被告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影响。这里,所有制因素和地域因素是影响讨价还价能力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政府在诉讼中拥有明显的优势地位。
  这并不一定归因于某个法官或法院的偏袒,因为即使法官没有偏袒,讨价还价的差异也会在诉讼中通过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例如庭外举证的成本,各种游说的渠道等方面表现出来。这如同,尽管法律规定了平等原则,但是因为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和相对成本不一样,穷人和富人在经济纠纷裁决中的讨价还价地位还是不可能完全相同,除非有额外的司法援助。
  7.在大部分违约纠纷中,被告几乎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违约动机简单并易被确认,而且这类案件也最容易达成调解。这说明违约作为一种策略性行为被人们选择用来提高在调解中的讨价还价地位。同时,被告很少会基于厘清权责的目的来为自己行为辩护,他们要么承认责任但不愿承担,要么干脆就说是对方的完全责任甚至不承认合同本身。
  所有这些发现都强烈地支持了前文的基本判断:在缺乏良好的信誉约束和完善的司法体系的情况下,存在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效应。合同纠纷很少是由于契约的模糊性所致,人们通常不会以共同责任的方式承担不完备契约的成本,而是以故意违约的方式获取准租,违约更主要的是由于机会主义行为所造成。在法律体系越不完备、公众对法律越缺乏共识和信心、信用机制约束力越小、司法效率越低的社会里,这种效应或许就越明显。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还是相当初步的研究。要想进一步检验司法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效应,也许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和事实,包括对更多法院的判决书和人们的违约率以及起诉率的研究等。本文的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和需要进一步改进。首先,本文的样本来自一个基层法院的部分经济纠纷判决书,证据是否充分可能还值得进一步讨论。我们没有比较基层法院和它的上级法院在同类案件的一审受理和胜诉率上有何不同,也还未就其他地区的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因此有些论点可能会受到质疑。但是,注意到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从理论上指出这种逆向选择效应存在的可能性,更多的证据和事实(包括对更多法院的判决书和人们的违约率以及起诉率的研究等)可以留待后续研究。其次,我们也注意到,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的时候,存在着概念的移植和契合的问题,本文基本上遵循经济学的研究习惯,可能较少顾及法学的表达和思考习惯。这有待于两个学科之间的进一步交流,以及在今后研究中进一步改进。尽管缺陷可能是明显的,但这种经验研究在转轨经济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包括如何理解法律的“在位”和“不在位”,以及如何理解和判断司法的效率等问题。这些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很有挑战性的,希望更多人来关注和研究它。
  〔本文责任编辑:程金华 王好立〕
其他文献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摘 要 本文就北京四所高校(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的2007届本科和硕士毕业生留京就业意向进行访谈与问卷调查,并使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对应届本科和硕士毕业生留京就业意向进行比较和分析,对其就业意向现状进行研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学
期刊
中图分类号:J29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摘 要 书法艺术是中华民族艺术长河中的一朵奇葩,中华民族赋予它特有的民族精神,它也代表了东方民族特有的审美情怀。广告设计是现代艺术创造活动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艺术理念上,书法与设计有许多共同之处,这也使得书法在广告设计中得到广泛的实用,并形成了特有的艺术符号。许多
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摘 要 本研究在高校毕业生职业规划面临问题的背景下,针对我国上千名不同专业的高校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使用spss19.0和Microsoft Excel2007软件通过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决定学生志愿和职业的是自己的兴趣与市场前景,学生对职业充满期
期刊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2    摘 要 品牌链接作为管理学和市场营销的一个主要内容,在近年发展迅速,关于品牌链接的论述也不断涌现。但是,从拟态学的角度,并且用电影人物的成功历程来比喻品牌链接的论述尚未起步。本文,试图以三部经典电影为蓝本,来探究电影对品牌链接的启示的深远影响。这点,对于市场营销,乃至管理学、经济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摘 要 如何构建科学的检警关系是实现我国刑事司法任务和价值的重要问题,科学的检警关系对于实现控诉目的,遏制犯罪,保障人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两大法系检警关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以分析,进而对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及利弊关系作以探讨。然后对现在学界对于构建检警关系的各家理论进行分别
期刊
了解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与面临的问题,是实施各种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本文根据对北京、辽宁、江苏、浙江、湖北、广东、云南七省市14 000多家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分析了中小企业的所有制与产销竞争力等诸多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 面临问题 探析
期刊
中图分类号:J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2    摘 要 从IPTV的客户走访数据、收视记录数据出发,获取IPTV客户的收视行为特征主要包括收视内容偏好、付费服务接受程度、收视频率的活跃度、IPTV与传统电视频道等四个方面。结果显示,年龄因素对付费节目的接受程度有显著影响,在网时长对使用服务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收费敏感与其他因素诸如收入、
期刊
中图分类号:J8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摘 要 从某种角度来说,一个人对于他人是很难公正的认知的,只是基于人的社会与历史局限。但是在一场戏中,即使在隔离较远的背景下,通过戏剧学家的诠释,仍然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背离与认同是通过人性来连接的。   关键词 戏剧 社会 历史 人性   一、戏剧与社会历
期刊
本文运用言语行为理论和语用学方法,分析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指出其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理论的三个主要缺陷:对科学与技术不加区分,看不到技术的行为特征,因而看不到技术行为与科学理性有本质区别;对科学技术的语言基础和文化因素不加分析,因而看不到技术行为应该服从理性的约束;对意识形态中现代技术作用的夸大以及对科学理性和人文精神的忽视,看不到人文精神、科学理性、技术行为三者的一致性,因而找不到技术行为
期刊
要探讨收入分配与总消费的关系,必须在消费理论的框架内进行。但现有的各种消费理论,却并未给出关于二者之间关系的明确结论。这种关系隐含在消费函数逻辑推理的后面。因此,尽管在直觉上收入分配对总消费确有影响,但这种看法并未得到足够的理论支持。该命题的支持者往往在凯恩斯消费理论中寻求论据;而反对者则更多引用标准生命周期理论来反驳。而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消费理论在近20年来取得的进展,使之早已超出了以上两种理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