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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刊》2016年第10期刊登戴国立、马和民的文章指出: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针对部分违纪学生会采取各种惩戒措施。其中,“开除学籍”则是对学生最严厉、最极端的惩戒措施。对于能否开除学生学籍这一问题,我国的教育立法在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明确规定,但对普通高中教育没有相应的规定,现行普通高中关于开除学籍的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实践中,对高中生违纪处分的依据是各省市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校纪校规。这些规范因缺乏國家上位法的支持,开除学籍条款或具有相似特征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条款均充满了随意性,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是否或能否开除学籍,应当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由国家教育法律重新加以定义。目前,虽然无国家教育立法依据,但是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实践中仍然可能会产生“开除学籍”或“按自动退学处理”事件,我们应当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