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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形成了以货物为主征收增值税和以劳务为主征收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在一段程度和时期内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凸显出一些弊端。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效果,这对全国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营改增
1、营业税改增值税提出的背景
1.1、增值税(value-added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具有间接税的特征。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国家财政收入中重要的一个来源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由出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新购入的设备抵扣所含的进项税额。
1.2、营业税(Businesstax),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营业税涉及范围广,因而税源充足;且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实行简单的比例税率,税收收入不受纳税人营运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纳税人难于转嫁税负,使计税和征收方法简便直接,极具直接税的特征。
1.3、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即是说,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是根本不联系,且营业税与营业税之间也不关系,都是各自缴个自的,不能相互抵扣;只有增值税与增值税之间才可以相互抵扣。就征税范围而言,我国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对货物征收的,而后者是对劳务征收的。这样一来,增值税就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就会造成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能互相抵扣,从而导致重复征税,不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
2.1、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2.2、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2.3、税率。增值税有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还有零税率,零税率适用纳税人出口货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2.5、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3、“营改增”后的效果与问题
3.1、“营改增”后导致税负变化,有助于产业升级和发展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的“链条”就完整了,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两头”征税问题,也有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从两个方面来看:有一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税率和抵扣实际降低了税负。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另一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3.2、改革试点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是中国地方税第一大税种,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中起到重要作用。改革试点关系两大税种,必将会对中国税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
3.3、会对政府间收入分配造成影响,促进地方税制改革,特别是房产税制度改革。营业税收入基本全部划归地方政府收入,且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增值税收入75%划归中央,25%划归地方。在试点期或“过渡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这部分收入仍归地方政府,但从长期看,这部分收入仍会最终归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将面临地方税制度改革,创新地方税税制,弥补最终因营改增后造成的收入损失。这可能是将来面临的一个问题。
参与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11月16日.
[2]张悦,蒋云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税务研究》,2010年11期.
[3]赵鹏.营业税试点改为征收增值税.上海将率先开展试点[N].京华时报,2011-10-27(3).
[4]刘海庆,米月皎.“扩围”后的增值税税收分成比例设计[J].税收经济研究,2011,(3).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营改增
1、营业税改增值税提出的背景
1.1、增值税(value-added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具有间接税的特征。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国家财政收入中重要的一个来源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由出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新购入的设备抵扣所含的进项税额。
1.2、营业税(Businesstax),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营业税涉及范围广,因而税源充足;且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实行简单的比例税率,税收收入不受纳税人营运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纳税人难于转嫁税负,使计税和征收方法简便直接,极具直接税的特征。
1.3、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即是说,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是根本不联系,且营业税与营业税之间也不关系,都是各自缴个自的,不能相互抵扣;只有增值税与增值税之间才可以相互抵扣。就征税范围而言,我国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对货物征收的,而后者是对劳务征收的。这样一来,增值税就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就会造成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能互相抵扣,从而导致重复征税,不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容
2.1、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2.2、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2.3、税率。增值税有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还有零税率,零税率适用纳税人出口货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2.5、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3、“营改增”后的效果与问题
3.1、“营改增”后导致税负变化,有助于产业升级和发展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的“链条”就完整了,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两头”征税问题,也有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从两个方面来看:有一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税率和抵扣实际降低了税负。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另一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3.2、改革试点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是中国地方税第一大税种,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中起到重要作用。改革试点关系两大税种,必将会对中国税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
3.3、会对政府间收入分配造成影响,促进地方税制改革,特别是房产税制度改革。营业税收入基本全部划归地方政府收入,且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增值税收入75%划归中央,25%划归地方。在试点期或“过渡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这部分收入仍归地方政府,但从长期看,这部分收入仍会最终归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将面临地方税制度改革,创新地方税税制,弥补最终因营改增后造成的收入损失。这可能是将来面临的一个问题。
参与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年11月16日.
[2]张悦,蒋云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税务研究》,2010年11期.
[3]赵鹏.营业税试点改为征收增值税.上海将率先开展试点[N].京华时报,2011-10-27(3).
[4]刘海庆,米月皎.“扩围”后的增值税税收分成比例设计[J].税收经济研究,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