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我国公民信息安全制度中权利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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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构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制度需要公民具备权利意识,那么什么是权利意识,我们在构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为什么强调要培养公民权利意识,及如何培养权利意识。本文笔者将要从法理学的角度给出解答。
  关键词:权利意识;个人信息;法律信仰
  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不仅关乎个人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及社会的稳定。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及通信行业的飞速发展,真正让人们体会到了信息社会的便捷,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大量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给公众及社会带来了消极影响,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本文将要从公民权利意识的视角进行分析论证,发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力图探索解决方案。
  一、公民权利意识的缺乏是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法律及其他社会制度的保障,尤其是当下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愈发显得迫在眉睫。我国目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制度建设还有待发展。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我国公民开始重视对于自身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但是多数人仍然缺乏权利意识,这是制约我国构建个人信息安全制度的一项深层次原因。权利意识是公民对于自身及他人权利的认知、情感及意志的总和,是公民实现并维护权利的一种方式。公民的权利意识包括:认知并理解自身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自觉守法不干涉他人合法权利并主张权利。这是一个递进的发展过程,需要培养。当前,在构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缺乏,很多人关注自我信息的安全,却忽视他人信息的安全;有些人无法分辨什么是个人信息;在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后,亦有很多人不知道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种种问题都反映出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缺乏,当然很多问题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配套,但是制定再好的制度,如果公民权利意识不能提高,仍将会严重阻碍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致使个人信息安全制度的目标无法实现,最终还是影响到公民信息权利的合法行使。
  二、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缺乏的原因
  (一)经济因素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发展的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男耕女织,自给自足,这样的生产方式经济规模不会扩大,农民的利益非常有限。由于商品经济的落后,人们的利益追求必然受到限制,相应权利诉求也不会扩大,尤其到封建社会后期,明清两朝闭关锁国,严重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政策不但阻滞了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严重压制了人们权利观念的生成。建国后我国虽然摆脱了封建枷锁,但是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的调配、商品的流通不是靠市场调控,而是靠政府的集中调配。计划经济在建国初期对于恢复市场秩序确实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秩序的稳定,计划经济的弊端显露,经济高度集中,忽视经济发展规律,抑制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无法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的需要,而且长期压抑了人们权利意识的生成。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很多违背经济规律的做法仍然起着阻碍作用,比如行政垄断的肆意妄为,盲目发展,无视个人信息安全。这样的做法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思想意识形态里更是阻滞了人们权利意识的形成。
  (二)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优秀传统文化,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文化长期在思想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儒家文化的核心是礼,倡导忠孝,其实质是义务本位。
  儒家文化适应了当时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需要。在西方国家,虽然同样经历了义务本位的封建社会,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启蒙运动的宣传,“平等”“自由”思想的传播,并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新的以权利为本位的制度建立,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制度的构建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可是不可忽视的是很多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息讼”、“厌讼”的观念还存在于一些人的思想里,遇事不是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而是盲目“上访”,其错误的行为折射出思想意识领域里人治思想的烙印。权利意识的培养需要时间,我们不可能强求一朝一夕就能提高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但是必须要重视权利意识的培养,逐渐改变错误观念对人们的影响。
  (三)法律制度因素的影响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很多法律制度仍需构建、完善。比如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至今也未出台,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渐需要出台一部比较系统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位,所以公民尚未无法认知自己的合法权利,亦无法以法律维权。前已述及,权利意识的实现有其递进的过程,但是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公民才可能有所认知理解,并最终做到自觉守法。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很多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社会实际。法的作用是有限的,这就需要立法工作者科学立法,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否则虽然存在法律规则,但是其亦不能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在执法及司法过程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应当加以严格贯彻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公权力机关如果不能依法履行公权力,将极大的削弱法律在公民心中的权威性,那么公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将很难形成,更无从谈起权利意识的培养。
  三、构建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培养权利意识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国家机关应及时制定综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目前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尤其是对通信和互联网客户出台了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但是终究未能全面综合的对于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而法律的不健全,将会影响到个人信息安全制度的整体构建,没有综合法律法规的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也无从产生,行业内规范更是缺乏参照标准,更关键的是造成了公民对于个人信息权利认知模糊,法律未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保护个人信息的途径,那么培养权利意识的基础就不具备。因此,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对于经济及其他领域存在着巨大价值,及早制定颁布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是势在必行的。这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亦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二)积极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法治经济,市场呼唤自由,市场需要按照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运行。只有市场经济发展健全,人们的权利意识才会逐渐生成完善。马克思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可见经济因素决定了权利发展。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要求,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力量的发展壮大。但是我们仍应看到很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举措仍然在阻碍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行政垄断突出,使得市场失灵,短期的经济效益影响了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规划。某些行业、某些企业恶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污染了市场环境。在个人信息的保护过程中,很多单位更是无视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以个人信息为商品,转卖获利,严重侵犯了个人信息安全,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底线。只有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产生权利意识发展的土壤,公民的权利意识才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逐渐有所提高。同时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必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者是互为补充,互为促进的。
  (三)大力增强公民科学文化教育水平
  权利意识是一个递增的层级结构,由公民认知权利到维护并主张权利。而整个权利意识的渐进过程都需要公民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否则,如果公民对于权利都做不到正确认知,那么权利的维护并主张就更为艰难。随着我国文化教育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文化水平普遍提高,很多大城市的居民文化水平完全可以作为承载权利意识发展的平台。但是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文化水平仍亟待提高。没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不但无法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权利意识观念很难生成。具体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只有理解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学会自觉运用法律及其他制度维护信息安全,个人信息的安全才能得以保障。
  (四)进行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
  法律制定的再完备,将其束之高阁,不去认真执行,同样不能解决社会问题。我国曾开展过很多次普法宣传工作,我们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时期新的普法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的传递异常迅捷,先进的技术在客观上非常有利于普法宣传。如今我国大多数法律法规公民是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查询得知,而且互联网上法律咨询活动开展的亦是丰富充实,公民很多法律问题都可以足不出户就得到解答。在我们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普法工作更要进行深入探索以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广大法律工作者不仅有责任义务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更要帮助指导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我国公民真正明白法律不是限制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规则,而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武器,只有懂法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权益,做到自觉守法,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亦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公民的权利意识才能真正得以加强,具体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也才能稳步推进。
  (五)树立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的伯尔曼说过:“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等于形同虚设”。我们不得不由衷的赞叹伯尔曼先生的睿智,法治即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法制的完备,更重要的是公民心中敬仰法律。当然不是强求每一个人都精通法律,而是说公民应当敬仰法律,将法律作为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一种最基本的方式。否则,再完备的法律,没有人去遵守,岂不是等于虚设。只有树立法律信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才会有机运行。树立法律信仰需要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上下一心,发挥各渠道监督作用,惩治违法行为,规范社会秩序。有了法律信仰,人们才会自觉按照法律的要求从事社会活动。权利意识的培养需要公民树立法律信仰,法治社会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有了法律信仰,公民会自觉守法,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并且亦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具备法律信仰的公民,其权利意识才能得以构建。内在的法律精神动力,高度的权利意识,使得公民会自觉依法保护自身及他人信息安全。
  (六)拓展多元化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个人信息安全需要法律保护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团体规则、行业规则等多种社会化的纠纷解决制度大量出现,我们应当积极运用这类社会规则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积极运用调解、仲裁的方式处理涉及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各行业、各单位都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内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法律不足。构建完善的社会制度,就是在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通过法律、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的指导,公民心中的权利意识才会逐渐生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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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帆,山西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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