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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能够有效促进我国金融的发展,并能促进金融机构对风险的防范程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这一机制处于缺位状态,这极大地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实际效果。尤其是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的兼管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因此本文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政府机构 金融风险
一、金融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并面临着潜在风险
随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相继设立,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金融监管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需要很多的完善工作。虽然新修订的银行法专门订立了关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相关条例,但是该机制至今仍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金融工作中的许多问题还是难以得到及时的解决。
一方面,在建立银监会之后,人民银行不再具有关于银行的监管职能。以前的监管模式也被彻底被推翻,在新的监管格局下,由于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之间不能进行及时的沟通,这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工作的效率以及对金融风险的控制状况。
另一方面,就金融全球化、金融国家化的发展速度而言,金融監管的国际合作变得不可或缺。巴塞尔委员会和其他的国际组织,例如国际证券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付清算组织、离岸银行金融监管组织以及一系列区域性组织,比如欧洲,欧盟与经合组织都强调对国际间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加强。在这个金融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不断发展充分合作是必经之路,在充分合作的基础上对全球进行统一协调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急切需要建立一个高层次的、能够面向国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协调对国际金融监管的接轨工作。
(一)政府各机构间不够协调
因为我国的政策法规上对于市场业务和宏观规制的显示诱导性使我国金融领域处于微观混业、宏观分业的局面。这种一拥而上的经营模式有着极大的风险,尽管我国的法律严格限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普遍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的情况下,各大金融企业不得不大力开发创新业务,纷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来寻求新的突破。企业无创新的方式可谓是名目繁多、花样百出。从券商代理保险业务、银证通业务到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以及各类金融企业的服务,对目前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突破却是有增无减。例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以及中国保险等金融控股公司,其名单也是越拉越长。在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也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假如坚持严格的分业监管的格局,同时缺乏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一定会造成监管的真空性。对各类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的界定,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操作风险无法形成有效的防范系统。金融机构从事某种形式监管套利产生的风险,对特定的金融体系来说,有可能是某一项特别产品或特别的服务项目被置于监管成本最小化或者监管最宽松的领域。假如这种监管套利的方式普遍蔓延,会造成各大监管主体相继降低监管负担,来避免他们的监管对象转移到其它的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监管机构放松监管、削弱风险控制是不能忽视的。
(二)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对风险的控制
由于缺乏监管协调机制,严重制约了对新型金融业务的风险的控制。对于各大金融监管机构来说,风险控制任务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同时也缺乏大量的工作经验。由于多数的新型金融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投机性、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各监管机构由于互相缺乏协调机制而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指导和监督,对金融机构市场风险、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法规风险,很难建立起完善的操作流程、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业务不再受到地域局限
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业务不再受到地域的限制,因此,金融监管当局模式不再是以国家为单位,一个国家的监管系统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金融国际化是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处的最高形式,它包括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银行业务的国际化和资产管理的国际化。例如,1992年7月出现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由于该银行被怀疑进行有关毒品的资金交易,欧美的金融监管当局立即下令停止该银行的营业活动,并无条件接受资产冻结的处分,这一行为导致国际市场上有关外汇交易的资金结算发生剧烈的混乱现象。再加上由于各国通货的结算是由其母国进行系统性结算,因此时差的影响扩大了风险程度。凡是地处于时差较大的国家与该银行存在正在进行的外汇交易,全部损失惨重,无一幸免。因此我们可以做出推断,各国的金融规则之间容易发生客观冲突,这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一旦发生事件就容易暴露出监管协调的问题,如何强化并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机制的功能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难题。
(四)高科技的发展提高了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
高科技的广泛应用虽然有效提高了金融业整体的运行效率,但事实上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扩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播范围。尤其是在网络经济中,金融监管当局、消费者、银行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网络的发展已经可以使得大额资金在全球范围内可以瞬间转移,金融信号也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在全球市场上广泛扩散。这些特征既使金融业的交易效率提高,又使得金融风险大大增加。由于网络被机构和个人广泛应用,各国的金融业务与客户有着更多的交叉性,巨额投机资本在国际市场占的份额变大,这使得国与国之间的风险关联性增强,加强了金融风险的交叉性。同时,网络的普遍性可能会使得网上交易量出现瞬间剧增,加大了交易环节中存在的由于清算系统中断而出现的支付、清算风险,并加大了补救成本。在网络经济的发展中,一切交易行为是如此之快,任何由管理当局片面性制定的规则,都可能出现规制对象在规则还未完全敲定之前就已经发生变化的现象。在高科技的推动下,金融业务逐渐体现出的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而我国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协调性较差的水平上,这样随时都会爆发金融风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问题和难点
(一)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典型的分业监管,三大监管主体各负其责,业务交叉也很少,特别是在基层表现得十分明显,因此在具体的监管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很容易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实际监管的效率。二是随着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在提供相似的金融产品时可能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负责监管,这种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银行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个人利益,而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则是尽力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是证监会、上市公司的监管银行,则目的是切实保障银行股东的利益;而假如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其首要目的便是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在這种情况下,两大监管主体之间就存在着相排斥性。三是证监会和保监在大多数的地级市都没有设立有效的分支机构,上级监管部门对此的监管模式更多采取的是非现场形式,那么基层证券业和保险业假如进行违规操作甚至是上报假报表、假数据就很难被上级发现,而人民银行既缺乏代理监管的职责,又没有建立与之沟通的机制。
(二)各部门和利益集团存在私心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推断,政府部门并不一定总是代表社会正义的,很多时候,在利益集团的影响下,他们也会存在私心。当监管主体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利益的诱惑之下采取一些对本部门有利而有害于其它部门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会争夺监管对象以及有效的监管权力。
(三)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水平较低且金融监管法制不完善
与英、美、德等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不管是从监管人员能力、素质、监管理念,还是从监管手段上来看,都和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缺乏高级监管人员,假如自身监管职责范围都难以做到规范性,就更不谈协调其他部门。再加上我国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制不健全,这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和实际经营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各大监管主体缺乏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我国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盲目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我国法律上直到现在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确立一个合法的地位,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类机构该由谁来监管。这样的现象很容易引发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更容易导致重复监管的现象,也会出现监管盲点,甚至引发监管机构相互之间的推诿或摩擦现象。
三、关于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构想及建议
(一)法律法规建设方面
监管的首要原则就是有法可依,假如监管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这必将降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的效率。在我国加入WTO后,也同时面临着建设全能性金融集团的压力,特别是外国金融集团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或工具,可能会由于各大监管机构对该项服务或工具的不同规定而产生冲突。除此之外,外国金融集团很有可能依赖金融创新推出难以明确界定的金融工具,以此来逃避我国的法律监管。因此,在应对WTO中相关的金融服务贸易时,一定要对有关条款作深入的研究,使金融监管协调不仅符合国际惯例的法规建设,又能考虑我国实际国情。
(二)行政制度创建方面
建立一支既能理解金融业务,又懂得经济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还能理解计算机专业知识的金融科技复合型人才队伍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建设金融人才以外,加快对硬件建设的,对必须型设备要及时购买,并充分利用既有的办公场所布设好的网络线路等,为应对网络化建设打好基础。通过一定的形式与载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沟通,以及对金融监管的相关工作和必要的监管信息实现及时传达,更方便商定具体的工作事宜也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建设方面。
【参考文献】
[1] 王娟.我国外汇储备效应与释放研究[D].江苏大学,2015.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政府机构 金融风险
一、金融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并面临着潜在风险
随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相继设立,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金融监管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需要很多的完善工作。虽然新修订的银行法专门订立了关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相关条例,但是该机制至今仍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金融工作中的许多问题还是难以得到及时的解决。
一方面,在建立银监会之后,人民银行不再具有关于银行的监管职能。以前的监管模式也被彻底被推翻,在新的监管格局下,由于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之间不能进行及时的沟通,这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工作的效率以及对金融风险的控制状况。
另一方面,就金融全球化、金融国家化的发展速度而言,金融監管的国际合作变得不可或缺。巴塞尔委员会和其他的国际组织,例如国际证券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付清算组织、离岸银行金融监管组织以及一系列区域性组织,比如欧洲,欧盟与经合组织都强调对国际间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加强。在这个金融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不断发展充分合作是必经之路,在充分合作的基础上对全球进行统一协调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急切需要建立一个高层次的、能够面向国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协调对国际金融监管的接轨工作。
(一)政府各机构间不够协调
因为我国的政策法规上对于市场业务和宏观规制的显示诱导性使我国金融领域处于微观混业、宏观分业的局面。这种一拥而上的经营模式有着极大的风险,尽管我国的法律严格限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普遍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的情况下,各大金融企业不得不大力开发创新业务,纷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来寻求新的突破。企业无创新的方式可谓是名目繁多、花样百出。从券商代理保险业务、银证通业务到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以及各类金融企业的服务,对目前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突破却是有增无减。例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以及中国保险等金融控股公司,其名单也是越拉越长。在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也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假如坚持严格的分业监管的格局,同时缺乏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一定会造成监管的真空性。对各类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的界定,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操作风险无法形成有效的防范系统。金融机构从事某种形式监管套利产生的风险,对特定的金融体系来说,有可能是某一项特别产品或特别的服务项目被置于监管成本最小化或者监管最宽松的领域。假如这种监管套利的方式普遍蔓延,会造成各大监管主体相继降低监管负担,来避免他们的监管对象转移到其它的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监管机构放松监管、削弱风险控制是不能忽视的。
(二)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对风险的控制
由于缺乏监管协调机制,严重制约了对新型金融业务的风险的控制。对于各大金融监管机构来说,风险控制任务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同时也缺乏大量的工作经验。由于多数的新型金融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投机性、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各监管机构由于互相缺乏协调机制而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指导和监督,对金融机构市场风险、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法规风险,很难建立起完善的操作流程、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业务不再受到地域局限
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业务不再受到地域的限制,因此,金融监管当局模式不再是以国家为单位,一个国家的监管系统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金融国际化是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处的最高形式,它包括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银行业务的国际化和资产管理的国际化。例如,1992年7月出现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由于该银行被怀疑进行有关毒品的资金交易,欧美的金融监管当局立即下令停止该银行的营业活动,并无条件接受资产冻结的处分,这一行为导致国际市场上有关外汇交易的资金结算发生剧烈的混乱现象。再加上由于各国通货的结算是由其母国进行系统性结算,因此时差的影响扩大了风险程度。凡是地处于时差较大的国家与该银行存在正在进行的外汇交易,全部损失惨重,无一幸免。因此我们可以做出推断,各国的金融规则之间容易发生客观冲突,这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一旦发生事件就容易暴露出监管协调的问题,如何强化并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机制的功能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难题。
(四)高科技的发展提高了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
高科技的广泛应用虽然有效提高了金融业整体的运行效率,但事实上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扩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播范围。尤其是在网络经济中,金融监管当局、消费者、银行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网络的发展已经可以使得大额资金在全球范围内可以瞬间转移,金融信号也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在全球市场上广泛扩散。这些特征既使金融业的交易效率提高,又使得金融风险大大增加。由于网络被机构和个人广泛应用,各国的金融业务与客户有着更多的交叉性,巨额投机资本在国际市场占的份额变大,这使得国与国之间的风险关联性增强,加强了金融风险的交叉性。同时,网络的普遍性可能会使得网上交易量出现瞬间剧增,加大了交易环节中存在的由于清算系统中断而出现的支付、清算风险,并加大了补救成本。在网络经济的发展中,一切交易行为是如此之快,任何由管理当局片面性制定的规则,都可能出现规制对象在规则还未完全敲定之前就已经发生变化的现象。在高科技的推动下,金融业务逐渐体现出的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而我国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协调性较差的水平上,这样随时都会爆发金融风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问题和难点
(一)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典型的分业监管,三大监管主体各负其责,业务交叉也很少,特别是在基层表现得十分明显,因此在具体的监管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很容易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实际监管的效率。二是随着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在提供相似的金融产品时可能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负责监管,这种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银行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个人利益,而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则是尽力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是证监会、上市公司的监管银行,则目的是切实保障银行股东的利益;而假如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其首要目的便是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在這种情况下,两大监管主体之间就存在着相排斥性。三是证监会和保监在大多数的地级市都没有设立有效的分支机构,上级监管部门对此的监管模式更多采取的是非现场形式,那么基层证券业和保险业假如进行违规操作甚至是上报假报表、假数据就很难被上级发现,而人民银行既缺乏代理监管的职责,又没有建立与之沟通的机制。
(二)各部门和利益集团存在私心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推断,政府部门并不一定总是代表社会正义的,很多时候,在利益集团的影响下,他们也会存在私心。当监管主体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利益的诱惑之下采取一些对本部门有利而有害于其它部门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会争夺监管对象以及有效的监管权力。
(三)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水平较低且金融监管法制不完善
与英、美、德等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不管是从监管人员能力、素质、监管理念,还是从监管手段上来看,都和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缺乏高级监管人员,假如自身监管职责范围都难以做到规范性,就更不谈协调其他部门。再加上我国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制不健全,这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和实际经营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各大监管主体缺乏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我国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盲目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我国法律上直到现在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确立一个合法的地位,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类机构该由谁来监管。这样的现象很容易引发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更容易导致重复监管的现象,也会出现监管盲点,甚至引发监管机构相互之间的推诿或摩擦现象。
三、关于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构想及建议
(一)法律法规建设方面
监管的首要原则就是有法可依,假如监管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这必将降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的效率。在我国加入WTO后,也同时面临着建设全能性金融集团的压力,特别是外国金融集团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或工具,可能会由于各大监管机构对该项服务或工具的不同规定而产生冲突。除此之外,外国金融集团很有可能依赖金融创新推出难以明确界定的金融工具,以此来逃避我国的法律监管。因此,在应对WTO中相关的金融服务贸易时,一定要对有关条款作深入的研究,使金融监管协调不仅符合国际惯例的法规建设,又能考虑我国实际国情。
(二)行政制度创建方面
建立一支既能理解金融业务,又懂得经济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还能理解计算机专业知识的金融科技复合型人才队伍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建设金融人才以外,加快对硬件建设的,对必须型设备要及时购买,并充分利用既有的办公场所布设好的网络线路等,为应对网络化建设打好基础。通过一定的形式与载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沟通,以及对金融监管的相关工作和必要的监管信息实现及时传达,更方便商定具体的工作事宜也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建设方面。
【参考文献】
[1] 王娟.我国外汇储备效应与释放研究[D].江苏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