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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儿童权利,不仅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迫切要求和重大任务,更是体现社会正义的显著标志和重要内容。在国际社会,与人权、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相关的宣言已发展为正式的《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可以说残疾儿童权利体系基本形成。我国对残疾儿童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开展比较早,残疾儿童权利体系的形成则受国际法影响明显。当前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对人权、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的具体规定构成了与国际法中残疾儿童权利体系基本一致的框架及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