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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直接反映城镇化的健康程度。推进新型城镇化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核心,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流动人口的主体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但由于户籍的限制,规模上亿的农民工难以适应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形成稳定的、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同时,由于缺乏稳定的生活预期,流动人口在城镇消费难以释放,不利于扩大内需战略的有效实施。让流动人口在城市稳定下来、安居乐业,从供给看,在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减少的情况下,对稳定劳动力供给和工资成本、培育现代产业工人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城镇化要回归到推动更多人口融入城镇这个本源上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推进流动人口在城镇落户,既是我国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流动人口渴望融入城市、追求现代生活方式的迫切要求;这不仅是流动人口的最大期盼,更是我国新型城镇化成败的关键所在,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历史作用。
打通渠道
目前流动人口落户城市面临着两难的困境:有意进城落户的流动人口中七成以上希望进入大城市,大城市由于产业门类齐全,就业机会多,公共服务水平高,户口含金量较高,但大城市往往落戶门槛高,难以如愿。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人口压力小,落户门槛低,但是就业机会有限、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籍准入对流动人口落户吸引力较小。从而使得流动人口宁可放弃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的机会,而在大城市流动,形成了户籍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匹配问题,影响了户籍改革举措的成效。
要深化户籍制度供给侧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增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与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的机制,逐步剥除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社会福利,消除户口的物质化因素,恢复其本来的人口统计管理功能,打通户籍制度供给与流动人口落户需求之间的发展渠道,既能通过流动人口在城镇落户,提升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又能解除流动人口后顾之忧,过上幸福的城市生活。
推进流动人口在城镇落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明确要求。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人的城镇化的题中之义,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取得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与城市居民平等享有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第二,农业转移人口的再社会化过程。目前,我国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阶段还处于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尊重流动人口定居和落户意愿,坚持自愿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愿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他们自己选择,不能采取强迫的做法,不能强取豪夺,不顾条件拆除农房,逼农民进城,让农民工“被落户”“被上楼”。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要充分尊重农民自愿落户的意愿,制定相关支持的引导性政策措施,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发挥好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多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减少行政管制和干预,加强政策引导,避免发生流动人口被上楼、被城镇化的问题,切实解决目前我国城镇化率虚高的问题,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尊重差异,坚持分类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民工市民化,大中小城市有不同要求,要明确工作重点。各类城镇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制定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标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同时,提高高校毕业生、技工、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通过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和落户政策,解决新生代流动人口落户问题。
加强引导,坚持有序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要在自愿、分类的基础上,遵循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的基本原则,做到“三优先、一有序”,一方面,优先解决存量,优先解决本地人口,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另一方面,有序引导增量农业转移人口流向,促进流动人口分布与城镇化布局相适应、与生产力布局相匹配。
落实好居住证制度
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这是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重大进步。居住证制度的核心是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把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从户口上剥离出去。居住证制度有效解决了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问题,并把居住证管理与落户制度有效衔接起来,打通了一条流动人口落户城市的政策通道。
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督促各城市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切实保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城镇流动人口,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要求,健全城市落户人口统计指标,建立城镇人口实时动态监测体系,督促地方城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落户实施方案。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有效措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流动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城镇化要回归到推动更多人口融入城镇这个本源上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推进流动人口在城镇落户,既是我国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流动人口渴望融入城市、追求现代生活方式的迫切要求;这不仅是流动人口的最大期盼,更是我国新型城镇化成败的关键所在,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历史作用。
打通渠道
目前流动人口落户城市面临着两难的困境:有意进城落户的流动人口中七成以上希望进入大城市,大城市由于产业门类齐全,就业机会多,公共服务水平高,户口含金量较高,但大城市往往落戶门槛高,难以如愿。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人口压力小,落户门槛低,但是就业机会有限、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籍准入对流动人口落户吸引力较小。从而使得流动人口宁可放弃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的机会,而在大城市流动,形成了户籍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匹配问题,影响了户籍改革举措的成效。
要深化户籍制度供给侧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增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与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的机制,逐步剥除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社会福利,消除户口的物质化因素,恢复其本来的人口统计管理功能,打通户籍制度供给与流动人口落户需求之间的发展渠道,既能通过流动人口在城镇落户,提升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又能解除流动人口后顾之忧,过上幸福的城市生活。
推进流动人口在城镇落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明确要求。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人的城镇化的题中之义,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取得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与城市居民平等享有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第二,农业转移人口的再社会化过程。目前,我国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阶段还处于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尊重流动人口定居和落户意愿,坚持自愿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愿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他们自己选择,不能采取强迫的做法,不能强取豪夺,不顾条件拆除农房,逼农民进城,让农民工“被落户”“被上楼”。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要充分尊重农民自愿落户的意愿,制定相关支持的引导性政策措施,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发挥好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多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减少行政管制和干预,加强政策引导,避免发生流动人口被上楼、被城镇化的问题,切实解决目前我国城镇化率虚高的问题,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尊重差异,坚持分类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民工市民化,大中小城市有不同要求,要明确工作重点。各类城镇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制定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标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同时,提高高校毕业生、技工、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通过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和落户政策,解决新生代流动人口落户问题。
加强引导,坚持有序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要在自愿、分类的基础上,遵循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的基本原则,做到“三优先、一有序”,一方面,优先解决存量,优先解决本地人口,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另一方面,有序引导增量农业转移人口流向,促进流动人口分布与城镇化布局相适应、与生产力布局相匹配。
落实好居住证制度
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这是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重大进步。居住证制度的核心是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把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从户口上剥离出去。居住证制度有效解决了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问题,并把居住证管理与落户制度有效衔接起来,打通了一条流动人口落户城市的政策通道。
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督促各城市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切实保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城镇流动人口,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要求,健全城市落户人口统计指标,建立城镇人口实时动态监测体系,督促地方城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落户实施方案。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有效措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流动人口举家进城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