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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主张我国应当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降低羁押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抗制以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为存在前提,以对抗性的文化为支撑。我国不具备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制度基础和文化条件,因而增强职权因素,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客观义务,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同样,我国也不具备降低羁押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条件,所以缩短羁押期限、减少办案环节才是我国提高诉讼效率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