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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森林资源的减少使面临总总生态问题,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刻不容缓。本文分析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意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现状,并提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议。
关键词: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资金
当前人类必须面对一个前所未有的危机,森林资源以惊人的速度在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荒漠化扩展、二氧化碳浓度增高等一系列生态问题接踵而至。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刻不容缓。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使用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償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因此,研究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也客观地摆在了人们面前。
1.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意义
国家之所以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因为森林生态效益对人类是有效用的,且森林生态效益不可储藏和移动,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回报,只有通过政府补偿的办法来解决。我国经济实力的迅速提高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供了资金保证。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国家实施森林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由于生态公益林只准营造管护,而严格限制采伐,使其归属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但不能从长期经营中获得直接收益,而且还要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付出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换取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等生态效益,没有适当的补偿这种公益性经营是难以为继的。为了使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生产和经营得以维持和发展,就必然要求社会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给予合理补偿,以完善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林业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试点运行,取得良好的效果,生态效益补偿区域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发展,森林质量逐年提高,基础设施大为改善,职工收入也大幅提升。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现状
2.1 资金投入总量不足
过去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一是建设初期的造林费用低。平均每亩造林费用仅为5元,与实际造林成本250元相差甚远。二是森林管护费用低,带来的问题是造林多,成活少,成林更少。三是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的投入未能给予补偿,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2.2 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生态补偿标准过低,首先挫伤了群众投身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进行。现在市场上一棵一般粗细的树木也能卖上几十元,让群众放弃眼前实实在在的所得,去“享受”微薄的补贴,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远。其次,林区群众主要收入来源于林业,生态补偿标准过低,导致林农收入过低,一些林农成了生态贫民,这对靠山吃山的林区群众来说,不能显示公平公正。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建议
3.1 突出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正确处理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与集体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的关系。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逐级管理、政策制度、管护经营、监控监测、林下产业和资金保障等体系。需要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编制实施方案,划分管护经营责任区,落实管护经营人员,修建管护房、公示碑、宣传牌、责任区牌,开发林下经济,抚育幼、中龄林,无林地、疏林地造林、补植等项工作。
在基金使用上,不得将生态公益林资金直接用于公益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充分支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程序制定“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交由地方代表大会表决,并对表决通过的补偿性支出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补偿性支出方案安排支出,以充分突出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最大受益者为林权所有者的政策导向,按照以下原则正确处理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与集体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的关系。
3.1.1 生态林所有者补偿费用于公益事业的必须经地方代表大会通过,通过的内容包括补偿费用于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项目的资金来源构成、分配标准和生态林补偿基金中用于该项目的金额数、人均分摊额等,充分尊重补偿金所有者的知情权、支配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在项目完工时,应公布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1.2 集体组织监管费、直接管护工资原则上必须专款专用,首先满足生态公益林监管和管护的资金需求;此部分补偿金确实存在节余需要用于公益事业的必须经当地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报上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3.2 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
加大政府补偿,让生态公益林业主享受像“种粮直补”和“退耕还林”那样的惠农政策。根据公益林的生态要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允许林木所有者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适当择伐。进一步加强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用于森林生态补偿支出中的比重。对用材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可通过向国家申报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投入。
3.3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者的积极性,统筹考虑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
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者的积极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共建生态文明,建议国家及省政府加大生态效益补偿力度,统筹考虑对林农和实施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
3.3.1 提高林农到户补偿标准。实行公益林保护,保护的是局部地区,受益的是一个相对大的区域,应该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的原则计算林农为此付出的代价,确定他们应得的补偿,让林农感觉到“保护生态不吃亏”,从而自觉投身公益林保护。
3.3.2 加大对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生态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生态保护区绝大多数本身经济并不发达,在项目建设上又受到很多限制,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相对比较困难,上级政府要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扶持,保证这些地区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
关键词: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资金
当前人类必须面对一个前所未有的危机,森林资源以惊人的速度在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荒漠化扩展、二氧化碳浓度增高等一系列生态问题接踵而至。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刻不容缓。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使用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償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因此,研究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也客观地摆在了人们面前。
1.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意义
国家之所以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因为森林生态效益对人类是有效用的,且森林生态效益不可储藏和移动,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回报,只有通过政府补偿的办法来解决。我国经济实力的迅速提高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供了资金保证。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国家实施森林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由于生态公益林只准营造管护,而严格限制采伐,使其归属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但不能从长期经营中获得直接收益,而且还要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付出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换取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等生态效益,没有适当的补偿这种公益性经营是难以为继的。为了使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生产和经营得以维持和发展,就必然要求社会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给予合理补偿,以完善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林业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试点运行,取得良好的效果,生态效益补偿区域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发展,森林质量逐年提高,基础设施大为改善,职工收入也大幅提升。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现状
2.1 资金投入总量不足
过去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一是建设初期的造林费用低。平均每亩造林费用仅为5元,与实际造林成本250元相差甚远。二是森林管护费用低,带来的问题是造林多,成活少,成林更少。三是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的投入未能给予补偿,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2.2 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生态补偿标准过低,首先挫伤了群众投身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进行。现在市场上一棵一般粗细的树木也能卖上几十元,让群众放弃眼前实实在在的所得,去“享受”微薄的补贴,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远。其次,林区群众主要收入来源于林业,生态补偿标准过低,导致林农收入过低,一些林农成了生态贫民,这对靠山吃山的林区群众来说,不能显示公平公正。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建议
3.1 突出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正确处理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与集体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的关系。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逐级管理、政策制度、管护经营、监控监测、林下产业和资金保障等体系。需要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编制实施方案,划分管护经营责任区,落实管护经营人员,修建管护房、公示碑、宣传牌、责任区牌,开发林下经济,抚育幼、中龄林,无林地、疏林地造林、补植等项工作。
在基金使用上,不得将生态公益林资金直接用于公益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充分支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程序制定“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交由地方代表大会表决,并对表决通过的补偿性支出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补偿性支出方案安排支出,以充分突出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最大受益者为林权所有者的政策导向,按照以下原则正确处理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与集体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的关系。
3.1.1 生态林所有者补偿费用于公益事业的必须经地方代表大会通过,通过的内容包括补偿费用于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项目的资金来源构成、分配标准和生态林补偿基金中用于该项目的金额数、人均分摊额等,充分尊重补偿金所有者的知情权、支配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在项目完工时,应公布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1.2 集体组织监管费、直接管护工资原则上必须专款专用,首先满足生态公益林监管和管护的资金需求;此部分补偿金确实存在节余需要用于公益事业的必须经当地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报上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3.2 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
加大政府补偿,让生态公益林业主享受像“种粮直补”和“退耕还林”那样的惠农政策。根据公益林的生态要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允许林木所有者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适当择伐。进一步加强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用于森林生态补偿支出中的比重。对用材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可通过向国家申报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投入。
3.3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者的积极性,统筹考虑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
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者的积极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共建生态文明,建议国家及省政府加大生态效益补偿力度,统筹考虑对林农和实施公益林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
3.3.1 提高林农到户补偿标准。实行公益林保护,保护的是局部地区,受益的是一个相对大的区域,应该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的原则计算林农为此付出的代价,确定他们应得的补偿,让林农感觉到“保护生态不吃亏”,从而自觉投身公益林保护。
3.3.2 加大对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生态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生态保护区绝大多数本身经济并不发达,在项目建设上又受到很多限制,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相对比较困难,上级政府要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扶持,保证这些地区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