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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依分类说界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分析了其法律特征及立法价值取向,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重新分类。类型不同,其本质也有所区别。在责任承担上,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外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依具体类型适用不同原则进行责任分担。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价值取向;类型;本质;法律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理解不同,致使人们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仍存在分歧,极大地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及法律尊严。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如何在现有法律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是摆在每位民法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不惴浅薄,拟就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得方家指点,并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略尽绵力。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因学者们对其构成要件及本质特征等问题的认识不同而有所差异。有的学者突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有的学者则强调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2]还有的学者从分类说出发来界定共同侵权行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或者虽无意思联络,但数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联系在一起,对受害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3]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单个主体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使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具有明显区别。
2.加害行为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的加害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 [4]行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判断数人侵权是否属于共同侵权的主要标准。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所起作用不尽相同,但只要其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哪怕仅仅参与了组织策划,并未实际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也不影响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4.民事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其他侵权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其责任的连带性,即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
尽管侵权法的价值和功能随社会发展不断演化,但其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依然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对损害的填补及预防。共同侵权制度作为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贯彻和反映这一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在于以下方面:
(一)充分填补损害,保护弱者权益
作为损害赔偿法,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手段,救济受损害的民事权利,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之尽可能地恢复到权益受侵害前的状态。
(二)制裁民事违法,预防侵权发生
“为自己行为负责”是侵权法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共同侵权法律制度中,虽然每一侵权主体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尽相同,其过错程度也可能不相一致,但因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共同侵权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只承担自己应分担的那份责任。(三)合理分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侵权形态。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也就出现了更多的分歧。有的学者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6]有的学者则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7]还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8]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围绕“共同性”要件存在争议,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及折中说三种不同学说。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数行为人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使其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如果没有共同过错,数人的行为不能联结成一个整体,也不能使致人损害的数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客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数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过错,但各侵害行为结合在一起产生同一损害结果的,仍构成共同侵权并负连带责任;折中说则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应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并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而只要求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的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 [9]
如前所述,我们可以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将各种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这样我们就有了两条并驾齐驱的考察主线,沿着这两条主线,可以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进行重新认识。
(一)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最终和基本要素。这里的过错是指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所谓共同故意,是指每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该意思联络将他们的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对共同故意,应从主观心理及外部行为特征、表现等方面综合判断。所谓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的前提下,由于疏忽、懈怠等原因而从事了该行为,并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只有坚持以共同过错为要件,才不会违背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功能及自己责任的原则,不会无理由加重加害人的责任。同时又能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公平合理的,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社会伦理价值和哲学基础,在实践中更易于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操作和具体掌握。
(二)特殊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要件。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证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避免因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无能力赔偿时,受害人难获赔偿的可能性发生,将损失分配于最有支付能力的行为人之上,让最有能力预防损害结果发生的人承担防止损害发生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侵权行为法填补损害和合理分配社会风险的价值取向。
五、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虽然仍存在一定争议,但从立法上看,基于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致认识,各国民法一般均确立了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模式。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将免除其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义务的共同侵权人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具有四个特征:第一,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任一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向受害人全部赔偿的义务,直至受害人获得完全清偿。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都不影响其应负的连带责任。第二,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可以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第三,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即解除全体共同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分担份额的行为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第四,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关于责任减免的内部约定,只对共同侵权行为人发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受害人,受害人的请求权不受该内部约定影响。
确认了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追偿权后,还应进一步确定共同侵权人责任分担的比例。过错较大者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过错较小者承担较轻的责任,过错程度相当者平均分担。同时综合适用公平考虑原则,参酌各侵权人的负担能力、有无保险等因素加以判断。而对于准共同侵权行为,因其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故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原则上应平均分担责任,但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参照危险行为的可能性的大小按比例分担。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
[3]刘传宾:《共同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4]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页。
[6]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83页。
[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6页。
[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
[10]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价值取向;类型;本质;法律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理解不同,致使人们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仍存在分歧,极大地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及法律尊严。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如何在现有法律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是摆在每位民法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不惴浅薄,拟就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得方家指点,并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略尽绵力。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因学者们对其构成要件及本质特征等问题的认识不同而有所差异。有的学者突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有的学者则强调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2]还有的学者从分类说出发来界定共同侵权行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或者虽无意思联络,但数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联系在一起,对受害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3]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单个主体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使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具有明显区别。
2.加害行为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的加害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 [4]行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判断数人侵权是否属于共同侵权的主要标准。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所起作用不尽相同,但只要其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哪怕仅仅参与了组织策划,并未实际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也不影响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4.民事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其他侵权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其责任的连带性,即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
尽管侵权法的价值和功能随社会发展不断演化,但其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依然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对损害的填补及预防。共同侵权制度作为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贯彻和反映这一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在于以下方面:
(一)充分填补损害,保护弱者权益
作为损害赔偿法,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手段,救济受损害的民事权利,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之尽可能地恢复到权益受侵害前的状态。
(二)制裁民事违法,预防侵权发生
“为自己行为负责”是侵权法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共同侵权法律制度中,虽然每一侵权主体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尽相同,其过错程度也可能不相一致,但因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共同侵权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只承担自己应分担的那份责任。(三)合理分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侵权形态。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也就出现了更多的分歧。有的学者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6]有的学者则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7]还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8]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围绕“共同性”要件存在争议,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及折中说三种不同学说。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数行为人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使其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如果没有共同过错,数人的行为不能联结成一个整体,也不能使致人损害的数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客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数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过错,但各侵害行为结合在一起产生同一损害结果的,仍构成共同侵权并负连带责任;折中说则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应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并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而只要求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的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 [9]
如前所述,我们可以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将各种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这样我们就有了两条并驾齐驱的考察主线,沿着这两条主线,可以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进行重新认识。
(一)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最终和基本要素。这里的过错是指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所谓共同故意,是指每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该意思联络将他们的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对共同故意,应从主观心理及外部行为特征、表现等方面综合判断。所谓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的前提下,由于疏忽、懈怠等原因而从事了该行为,并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只有坚持以共同过错为要件,才不会违背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功能及自己责任的原则,不会无理由加重加害人的责任。同时又能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公平合理的,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社会伦理价值和哲学基础,在实践中更易于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操作和具体掌握。
(二)特殊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要件。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证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避免因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无能力赔偿时,受害人难获赔偿的可能性发生,将损失分配于最有支付能力的行为人之上,让最有能力预防损害结果发生的人承担防止损害发生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侵权行为法填补损害和合理分配社会风险的价值取向。
五、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虽然仍存在一定争议,但从立法上看,基于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致认识,各国民法一般均确立了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模式。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将免除其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义务的共同侵权人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具有四个特征:第一,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任一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向受害人全部赔偿的义务,直至受害人获得完全清偿。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都不影响其应负的连带责任。第二,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可以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第三,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即解除全体共同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分担份额的行为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第四,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关于责任减免的内部约定,只对共同侵权行为人发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受害人,受害人的请求权不受该内部约定影响。
确认了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追偿权后,还应进一步确定共同侵权人责任分担的比例。过错较大者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过错较小者承担较轻的责任,过错程度相当者平均分担。同时综合适用公平考虑原则,参酌各侵权人的负担能力、有无保险等因素加以判断。而对于准共同侵权行为,因其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故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原则上应平均分担责任,但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参照危险行为的可能性的大小按比例分担。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
[3]刘传宾:《共同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4]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页。
[6]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83页。
[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6页。
[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
[10]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载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