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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该赔偿责任是赔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还是以清算报告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责任资产为限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