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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于轻率型、冲动型离婚有着相对的抑制作用,进而能够降低逐年攀升的离婚率,减缓因离婚率升高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是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在适用的情形、冷静期的期间等方面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冷静期;登记离婚;离婚率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离婚程序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处申请离婚,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申请。若满三十日后夫妻双方在规定时间内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这一规定增加了离婚的难度,目的在于降低离婚率。
一、婚姻冷静期的设立意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不仅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是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必须反对轻率离婚。自由是有边界的,同样婚姻自由也是有边界的。婚姻的存续是因为爱情的存在,缔结为夫妻是基于男女双方情感即爱情的结合,这也是缔结婚姻最初始的最本质的目的和内在要求。爱情并非物质,而是基于精神层面的,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爱情会随着时间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当夫妻双方的感情消耗殆尽,并且没有恢复感情的可能性时,婚姻的存续要求就不再符合,所以此时离婚对于整个家庭而言是最好的选择。尊重婚姻中的“个体”,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特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冲动型离婚,这不仅导致夫妻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终结,还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首先,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轻率离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容易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在未及时解决的情况下,矛盾愈发愈烈,在情绪相对不稳定时,作出草率的决定离婚。随着思想以及观念的不断开放,“闪婚”越发常见,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中应该扮演的角色以及这个角色应该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还没有相对了解或者做好中分准备,对于伴侣还不够了解,情感并未到位便草率的步入婚姻。婚后可能会有性格不合、婆媳关系、经济问题、思想层面不一致等原因的出现而草率离婚。婚姻的存续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当事人不仅要对家庭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婚姻的存续也具有社会属性,所以对于婚姻而言,当事人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组成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否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离婚冷静期对于离婚的限制并非是对离婚自由的剥夺,而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能够让当事人慎重考虑,而不是在冲动之下决定离婚。婚姻冷静期在离婚程序上加大难度,在双方离婚的时间方面设置障碍,给当事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使得双方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去对之前的矛盾进行解决,从而挽救危机的婚姻。
其次,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冲动离婚下,双方当事人在情绪不稳定之时,很难考虑未成年子女精神上的需求,同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由于冲动型离婚的时间相对紧促,对于财产的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并未经过深思熟虑,从而很难保证未成年子女在物质上的需求。很多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性情及心理上会呈现出多的问题,比如对当下的生活环境产生厌倦或者报复心理。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的照顾和关心相对比较少,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力度也不够,会导致未成年子女在成长中呈现一种缺爱的状态,有的还会诱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够完整的家庭会使得培养出的下一代很容易出现抑郁、自卑、多疑、胆小、迷茫等不稳定的心理状态。设置离婚冷静期不仅仅可以对婚姻进行拯救,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对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思考
(一)区分人群设立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适合所有的离婚,对于离婚冷静期,立法上应该设立但书或者特别性条款。对于那些遭受家暴却未走诉讼程序的离婚,设置三十日离婚冷静期无疑增加了对受害方的伤害,婚姻的登记机关在双方当事人进行登记时,应该将重点放在离婚原因上,夫妻中的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能够达成协议离婚的结果是来之不易的,由于存在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那么夫妻双方不仅仅不能够马上离婚,而且还会使得被家暴方继续被家暴的几率增加,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家暴行为,并且家暴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时,可以设置为紧急离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可立刻准予离婚,或者适当的缩短婚姻冷静期的时间。这样的措施同样适用于婚外生育或者感情不忠、确认婚姻关系已经死亡的离婚当中。婚姻冷静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冲动型离婚,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是“一刀切”过于绝对性的将婚姻冷静期适用于所有的离婚案件当中,每一个离婚案件都采取劝和不劝分的方法,设置婚姻冷静期,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对于因为小矛盾小冲突而轻率的选择离婚的情形需要设立婚姻冷静期,但是如上述举出的已经可以确认感情已经走向终结并无力挽回的情形,无论是婚姻的登记机关还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都应该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加以斟酌,对于不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情况,可取消离婚冷静期。
(二)弹性的设置婚姻冷静期的时间
不同的婚姻家庭,婚姻矛盾是多样的,矛盾也有大有小,一味地将所有离婚案件的缓冲时间固定化,很容易导致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弹性,得不到预期所期望的结果,也就难以发挥这项法律制度真正的价值。针对我国离婚案件实际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以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弹性的运用离婚冷静期,根据常理或者经验,真对不同的离婚申请及离婚案件设置不同的离婚冷静期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尽可能的全面考虑当事人的情形,如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夫妻双方产生的矛盾及矛盾产生的时间等的因素设置相对事宜的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应该逐步的建立离婚调解,这样真对不同情况设置的婚姻冷静期时间会进一步加大以及实现离婚冷静期的价值。
结语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防止轻率离婚有着一定的作用,可以参考上述观点,使得婚姻冷静期进一步完善,让家庭婚姻关系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1]黄晓敏·我国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探讨·[J] 法制博览·2020年11月(下)
[2]吕侨·《民法典(草案)》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探析·[J] 法制博览·2020年6月(下)
[3]支振锋·设离婚冷静期给婚姻一个机会·[J] 环球时报·2019年12月19日 第015板.
作者简介:姚硕(1994/03/01--)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硕士在读,单位:延边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冷静期;登记离婚;离婚率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离婚程序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处申请离婚,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申请。若满三十日后夫妻双方在规定时间内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这一规定增加了离婚的难度,目的在于降低离婚率。
一、婚姻冷静期的设立意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不仅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是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必须反对轻率离婚。自由是有边界的,同样婚姻自由也是有边界的。婚姻的存续是因为爱情的存在,缔结为夫妻是基于男女双方情感即爱情的结合,这也是缔结婚姻最初始的最本质的目的和内在要求。爱情并非物质,而是基于精神层面的,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爱情会随着时间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当夫妻双方的感情消耗殆尽,并且没有恢复感情的可能性时,婚姻的存续要求就不再符合,所以此时离婚对于整个家庭而言是最好的选择。尊重婚姻中的“个体”,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特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冲动型离婚,这不仅导致夫妻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终结,还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首先,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轻率离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容易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在未及时解决的情况下,矛盾愈发愈烈,在情绪相对不稳定时,作出草率的决定离婚。随着思想以及观念的不断开放,“闪婚”越发常见,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中应该扮演的角色以及这个角色应该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还没有相对了解或者做好中分准备,对于伴侣还不够了解,情感并未到位便草率的步入婚姻。婚后可能会有性格不合、婆媳关系、经济问题、思想层面不一致等原因的出现而草率离婚。婚姻的存续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当事人不仅要对家庭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婚姻的存续也具有社会属性,所以对于婚姻而言,当事人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组成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否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离婚冷静期对于离婚的限制并非是对离婚自由的剥夺,而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能够让当事人慎重考虑,而不是在冲动之下决定离婚。婚姻冷静期在离婚程序上加大难度,在双方离婚的时间方面设置障碍,给当事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使得双方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去对之前的矛盾进行解决,从而挽救危机的婚姻。
其次,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冲动离婚下,双方当事人在情绪不稳定之时,很难考虑未成年子女精神上的需求,同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由于冲动型离婚的时间相对紧促,对于财产的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并未经过深思熟虑,从而很难保证未成年子女在物质上的需求。很多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性情及心理上会呈现出多的问题,比如对当下的生活环境产生厌倦或者报复心理。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的照顾和关心相对比较少,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力度也不够,会导致未成年子女在成长中呈现一种缺爱的状态,有的还会诱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够完整的家庭会使得培养出的下一代很容易出现抑郁、自卑、多疑、胆小、迷茫等不稳定的心理状态。设置离婚冷静期不仅仅可以对婚姻进行拯救,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对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思考
(一)区分人群设立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适合所有的离婚,对于离婚冷静期,立法上应该设立但书或者特别性条款。对于那些遭受家暴却未走诉讼程序的离婚,设置三十日离婚冷静期无疑增加了对受害方的伤害,婚姻的登记机关在双方当事人进行登记时,应该将重点放在离婚原因上,夫妻中的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能够达成协议离婚的结果是来之不易的,由于存在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那么夫妻双方不仅仅不能够马上离婚,而且还会使得被家暴方继续被家暴的几率增加,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家暴行为,并且家暴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时,可以设置为紧急离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可立刻准予离婚,或者适当的缩短婚姻冷静期的时间。这样的措施同样适用于婚外生育或者感情不忠、确认婚姻关系已经死亡的离婚当中。婚姻冷静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冲动型离婚,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是“一刀切”过于绝对性的将婚姻冷静期适用于所有的离婚案件当中,每一个离婚案件都采取劝和不劝分的方法,设置婚姻冷静期,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对于因为小矛盾小冲突而轻率的选择离婚的情形需要设立婚姻冷静期,但是如上述举出的已经可以确认感情已经走向终结并无力挽回的情形,无论是婚姻的登记机关还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都应该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加以斟酌,对于不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情况,可取消离婚冷静期。
(二)弹性的设置婚姻冷静期的时间
不同的婚姻家庭,婚姻矛盾是多样的,矛盾也有大有小,一味地将所有离婚案件的缓冲时间固定化,很容易导致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弹性,得不到预期所期望的结果,也就难以发挥这项法律制度真正的价值。针对我国离婚案件实际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以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弹性的运用离婚冷静期,根据常理或者经验,真对不同的离婚申请及离婚案件设置不同的离婚冷静期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尽可能的全面考虑当事人的情形,如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夫妻双方产生的矛盾及矛盾产生的时间等的因素设置相对事宜的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应该逐步的建立离婚调解,这样真对不同情况设置的婚姻冷静期时间会进一步加大以及实现离婚冷静期的价值。
结语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防止轻率离婚有着一定的作用,可以参考上述观点,使得婚姻冷静期进一步完善,让家庭婚姻关系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1]黄晓敏·我国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探讨·[J] 法制博览·2020年11月(下)
[2]吕侨·《民法典(草案)》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探析·[J] 法制博览·2020年6月(下)
[3]支振锋·设离婚冷静期给婚姻一个机会·[J] 环球时报·2019年12月19日 第015板.
作者简介:姚硕(1994/03/01--)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硕士在读,单位:延边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