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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6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2
摘要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群众的生命健康以及整个国家的稳定,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本文通过对美国、法国和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进行对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完善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趋于速度化、范围广的发展趋势,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让国内人民对食品的安全情况忧心忡忡。“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美国、法国和德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优点值得我们借鉴,为什么美国民众对自己国家的食品很放心?为什么德国在发生紧急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迅速的做出行动?
一、美国、法国和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点
当今世界,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文化旅游和跨国旅游的迅速发展,任何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都很容易演变为国际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分国界,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
(一)美国、法国、德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管理模式
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单一部门管理的模式,政府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全权负责食品安全事务,比较典型的有德国、加拿大。另一类是多部门管理的模式,将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分设在几个政府部门,其中又可分为分类管理和分段管理两种形式 。
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美国人民之所以对自己国家生产的食品那样放心,主要是长期以来美国建立了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及行业的法律责任来生产食品的安全体系。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分为三个:第一个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除肉类和家禽食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定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第二个,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被授权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第三个为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该机构负责饮用水,新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定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法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国内外市场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国政府部门也不断采取积极的政策,确保食品安全质量处于较高的水平。“从农田到餐桌”全程预防控制是法国食品安全监管始终坚持的原则,在监管实践中,将过程预防与结果控制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法制化,大大地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法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卫生部三个部门承担。农业部负责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技术性质量安全管理的全程监控职责。经济财政和工业部负责市场交易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诚信监管。卫生部一般负责调查食品安全事件和防控管理。
德国在2001年政府机构调整后,将食品安全工作交由联邦食品与农业部统一监管,下设风险评估研究所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风险评估研究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有关风险的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和政策建议。食品安全局负责风险管理,应对突发事件,协调国内各州食品安全事务以及与欧盟有关机构的联系。
2010年12月底德国北威州养鸡场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随后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发生事件后,德国官方立即启动了预警机制,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查清污染物出处,并清楚的掌握了受污染物的流向,避免了污染的大规模扩散。这已显示出德国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效率已今非昔比 。
我们不能评判哪个国家的安全管理模式更好,因为这些国家选择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取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等因素。
(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就几个代表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立法法律较为严密,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详细的行为规范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其食品安全立法,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部分综合性法律中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规定;二是在单一性法律中做出保障食品安全的规定;三是联邦立法和地方立法。
2.制定统一权威的技术法规。发达国家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凡是涉及食品安全的性状及其产地环境的标准,都必须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技术法规、法令来强制执行。近年来,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及其标准不断提高,越来越严格。
3.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将其纳入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发达国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还拥有健全的监管机构、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发达国家也会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做出及时的相应调整,提高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能力,以及对突发性食品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归纳起来,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第二,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第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透明度。第四,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第五,强化自律机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
2009年6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我国食品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权由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卫生等众多部门享有,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设计以及食品链条的自然属性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有典型的“团队生产”特征。
从纵向角度来看,在中央层面,实行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食品安全监管议事协调机构,在地方层面,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横向角度来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可以概括为总体稳定,问题仍有。农业户均耕地面积小,标准化实施程度低、投入与生产过程难以监控。食品加工企业多以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为主,规模大的企业不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质量安全的意识比较差。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大家在选择购买商品时多以价廉为优先选择,虽然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食品消费安全,却普遍缺乏足够的食品安全知识。
1.我国食品安全涉及部门多、层次多、环节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分段监管的模式不是每段由一个部门负责,而是多个部门的重叠监管,相关监管部门之间职能存在着交叉,容易出现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让着管。另外,将整个食物链人为地划分为几个监管环节,会出现链接部分的交叉和空白,容易产生监管盲区。
2.我国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滞后,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和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同事存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尚未正式组建,具有较高水平、较强能力的食品质量安全研究、检测、风险评估的机构数量少、起步晚,先进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管理方法刚开始建立,检测技术、设备尚不能满足市场监管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各监管部门各自设置技术机构,标准体系不够完善和统一,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整体水平不高,都极大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要不断加强,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与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如何协调以及协调手段需要更加有力和多样化。
4.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行政权力作为主体,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起实质保障作用,监管的社会化参与支持和监督体系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不够,对违法者的威慑力不强,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针对我国近几年来频频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我认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作用,这需要从政府到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像其他发达国家从农田到餐桌监管的滴水不漏,但是我个人认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更好的监管食品安全问题。
第一,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体系。政府应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相应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法律体系完善,做到有法可依,各相关部门才能依法办事。法律中应加大惩罚力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但是这个代价不能形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象。
第二,引入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力量协助监管。非营利组织应起到独立第三方的作用,对生产食品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应该聘请相关专家对从原料到售后这一过程进行全面的指导,鼓励消费者自治组织参与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当前完全以来行政权力发挥所带来的弊端。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的诚信体系。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归根到底归结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缺失商业诚信,政府应该进行社会舆论引导,大力开展道德教育,以群众的力量指引和迫使食品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专业道德标准。
注释:
罗云波,陈思,吴广枫.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和启示.行政管理改革.2011(7).
②叶芬.关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中预警与追溯机制法律制度的思考—以德国“二恶因毒饲料”事件为例.法制与社会.2011(6).
③陈啸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思考.行政管理改革.2011.7.
参考文献:
[1]罗云波,陈思,吴广枫.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和启示.行政管理改革.2011(7).
[2]陈啸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思考.行政管理改革.2011(7).
[3]杨银柱.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及其创新.法治与社会.2011(7).
[4]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上).世界农业.2001(3).
[5]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下).世界农业.2001(4).
[6]高启臣.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招数多.北京农业.2011(7).
[7]陈松,叶志华,王敏.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及实践.农业质量标准.2007(6).
[8]叶芬.关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中预警与追溯机制法律制度的思考—以德国“二恶因毒饲料”事件为例.法制与社会.2011(6).
[9]彭聪.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及措施.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0).
摘要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群众的生命健康以及整个国家的稳定,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本文通过对美国、法国和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进行对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完善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趋于速度化、范围广的发展趋势,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让国内人民对食品的安全情况忧心忡忡。“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美国、法国和德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优点值得我们借鉴,为什么美国民众对自己国家的食品很放心?为什么德国在发生紧急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迅速的做出行动?
一、美国、法国和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点
当今世界,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文化旅游和跨国旅游的迅速发展,任何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都很容易演变为国际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分国界,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
(一)美国、法国、德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管理模式
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单一部门管理的模式,政府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全权负责食品安全事务,比较典型的有德国、加拿大。另一类是多部门管理的模式,将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分设在几个政府部门,其中又可分为分类管理和分段管理两种形式 。
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美国人民之所以对自己国家生产的食品那样放心,主要是长期以来美国建立了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及行业的法律责任来生产食品的安全体系。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分为三个:第一个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除肉类和家禽食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定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第二个,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被授权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第三个为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该机构负责饮用水,新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定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法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国内外市场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国政府部门也不断采取积极的政策,确保食品安全质量处于较高的水平。“从农田到餐桌”全程预防控制是法国食品安全监管始终坚持的原则,在监管实践中,将过程预防与结果控制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法制化,大大地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法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卫生部三个部门承担。农业部负责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技术性质量安全管理的全程监控职责。经济财政和工业部负责市场交易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诚信监管。卫生部一般负责调查食品安全事件和防控管理。
德国在2001年政府机构调整后,将食品安全工作交由联邦食品与农业部统一监管,下设风险评估研究所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风险评估研究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有关风险的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和政策建议。食品安全局负责风险管理,应对突发事件,协调国内各州食品安全事务以及与欧盟有关机构的联系。
2010年12月底德国北威州养鸡场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随后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发生事件后,德国官方立即启动了预警机制,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查清污染物出处,并清楚的掌握了受污染物的流向,避免了污染的大规模扩散。这已显示出德国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效率已今非昔比 。
我们不能评判哪个国家的安全管理模式更好,因为这些国家选择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取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等因素。
(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就几个代表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立法法律较为严密,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详细的行为规范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其食品安全立法,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部分综合性法律中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规定;二是在单一性法律中做出保障食品安全的规定;三是联邦立法和地方立法。
2.制定统一权威的技术法规。发达国家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凡是涉及食品安全的性状及其产地环境的标准,都必须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技术法规、法令来强制执行。近年来,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及其标准不断提高,越来越严格。
3.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将其纳入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发达国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还拥有健全的监管机构、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发达国家也会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做出及时的相应调整,提高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能力,以及对突发性食品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归纳起来,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第二,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第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透明度。第四,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第五,强化自律机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
2009年6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我国食品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权由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卫生等众多部门享有,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设计以及食品链条的自然属性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有典型的“团队生产”特征。
从纵向角度来看,在中央层面,实行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食品安全监管议事协调机构,在地方层面,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横向角度来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可以概括为总体稳定,问题仍有。农业户均耕地面积小,标准化实施程度低、投入与生产过程难以监控。食品加工企业多以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为主,规模大的企业不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质量安全的意识比较差。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大家在选择购买商品时多以价廉为优先选择,虽然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食品消费安全,却普遍缺乏足够的食品安全知识。
1.我国食品安全涉及部门多、层次多、环节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分段监管的模式不是每段由一个部门负责,而是多个部门的重叠监管,相关监管部门之间职能存在着交叉,容易出现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让着管。另外,将整个食物链人为地划分为几个监管环节,会出现链接部分的交叉和空白,容易产生监管盲区。
2.我国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滞后,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和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同事存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尚未正式组建,具有较高水平、较强能力的食品质量安全研究、检测、风险评估的机构数量少、起步晚,先进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管理方法刚开始建立,检测技术、设备尚不能满足市场监管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各监管部门各自设置技术机构,标准体系不够完善和统一,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整体水平不高,都极大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要不断加强,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与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如何协调以及协调手段需要更加有力和多样化。
4.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行政权力作为主体,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起实质保障作用,监管的社会化参与支持和监督体系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不够,对违法者的威慑力不强,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针对我国近几年来频频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我认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作用,这需要从政府到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像其他发达国家从农田到餐桌监管的滴水不漏,但是我个人认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更好的监管食品安全问题。
第一,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体系。政府应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相应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法律体系完善,做到有法可依,各相关部门才能依法办事。法律中应加大惩罚力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但是这个代价不能形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象。
第二,引入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力量协助监管。非营利组织应起到独立第三方的作用,对生产食品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应该聘请相关专家对从原料到售后这一过程进行全面的指导,鼓励消费者自治组织参与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当前完全以来行政权力发挥所带来的弊端。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的诚信体系。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归根到底归结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缺失商业诚信,政府应该进行社会舆论引导,大力开展道德教育,以群众的力量指引和迫使食品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专业道德标准。
注释:
罗云波,陈思,吴广枫.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和启示.行政管理改革.2011(7).
②叶芬.关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中预警与追溯机制法律制度的思考—以德国“二恶因毒饲料”事件为例.法制与社会.2011(6).
③陈啸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思考.行政管理改革.2011.7.
参考文献:
[1]罗云波,陈思,吴广枫.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和启示.行政管理改革.2011(7).
[2]陈啸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思考.行政管理改革.2011(7).
[3]杨银柱.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及其创新.法治与社会.2011(7).
[4]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上).世界农业.2001(3).
[5]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下).世界农业.2001(4).
[6]高启臣.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招数多.北京农业.2011(7).
[7]陈松,叶志华,王敏.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及实践.农业质量标准.2007(6).
[8]叶芬.关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中预警与追溯机制法律制度的思考—以德国“二恶因毒饲料”事件为例.法制与社会.2011(6).
[9]彭聪.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及措施.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