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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未成年人杀人、抢劫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时常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因此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否应该降低这样的争论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的《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刑点是十四周岁,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如今现实社会的未成年人起不到震慑作用,有些犯罪人甚至将其视为自己的保护伞,所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声也是越来越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当犯罪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时自然就不能对其抵罪处罚。由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因此其认标准很难获得一致。各个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认定标准都是模糊不清的。但随着刑法理论以及其他社会学理论的发展,人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知更加深入,各国都采用了以年龄作为判断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如果未抵达法律规定的年龄,那么其行为在法律就不是犯罪,法律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说,刑事责任年龄也通常被称为犯罪年龄。
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方法是“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和十八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只对八种犯罪承担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显而易见,刑事责任年龄肯定是不能随意划分,而必须考虑到本国公民在一般情况下成长到多大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仅如此还需要考虑其他诸多的因素。比如:要考虑本国人民基本的生活条件、本国经济的平均发展水平,未成年人的普遍身心发育情况,本国的教育发展水平等等。随着时代的进步,物质、文化条件空前繁荣,互联网普遍应用,各种信息爆炸,我国青少年近些年来也是普遍趋于早熟,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呈现出与其年龄不相匹配的认知水平,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变得十分严峻,表现出很多新的特点: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犯罪人主观恶性强、犯罪手段复杂、暴力性犯罪增多、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增加等等。基于以上几种现象,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否应该降低就成为了最近刑法学界争议颇大的焦点问题。
二、国外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英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在很长一段的时间里根本没有把未成年作为免除减免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对未成年人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一直等到1324年,英国刑法才采取了《查士丁尼法典》的相关规定,将未成年最为合法的辩护理由,才使得其成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把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提高到8岁,到了1963年继续提高到10岁。21世纪英国才逐渐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地重要性,开始既重视保障未成年人的护发权益,又要惩罚犯罪。可以看到英國的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是十分严厉的,打击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是很低的 ,但是英国也设有专门的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的警察询问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的保释制度。
(二)美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发源于罗马法,而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没有统一的联邦刑法典,因此各个州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设计也是不尽相同。“比如俄克拉荷马州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为 7 岁,内达华、华盛顿特区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 8 岁、科罗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南达科他州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 10 岁、俄勒冈州、阿肯色州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 12 岁,佐治亚州、伊利诺斯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州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 13 岁,明尼苏达州和新泽西州则为 14 岁,德克萨斯州为 15 岁”。“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各个州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也是有着极大的差异,这也是美国法的一个特色即在区际冲突法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各区际法根据各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由此可以看得出来美国各个州对于未成年人的形式责任年龄的规定都是很低的,各州如此严厉的规定都是因为各州糟糕的治安状况以及犯罪的严重低龄化造成的。美国不断地加重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越来越严重的低龄化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此同时反观国内,近些年来,我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也是日益增多,越来越严峻,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学习美国的制度安排再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去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一)立法时的社会背景与当前状况相差大,如今的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的普遍早熟。
与之前的97刑法制定年代相比较而言,现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过早的接触和认知社会,因此在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也较之前有了改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中华儿科学会发布的最新中国儿童成长发育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女孩子的青春期发育开始年龄平均为 9.2 岁,这个结果比 30 年前提高了 3.3 岁。据介绍,这项调查由中华儿科学会组织开展的,针对中国九个省会城市四万余名中小学生的生长发育情况的专项调查。”。根据现代心理学的知识,青少年在生理智力发育进程尽快,并且接触社会更多、物质条件也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其便会成熟更早,在更低的年龄段里表现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网络已经渗透到未成年人生活的每个角落
如今的社会是信息爆炸的时代,未成年人获取的各种信息都是来自于网络。在获取知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充斥着各种不良信息。这些信息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影响甚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大的诱导因素。
3.社会上各种不良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
现在的未成年人很多都有追星现象,但是有偶像、明星等却有着恶劣的违法、不道德行为,他们的这些行为对这些未成年人有着不良的引导作用。很多未成年人甚至会积极地模仿他们的行为,这都深刻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传统教育改造方式的失灵导致刑法目的难以实现
在我国的刑法的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所坚持的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都是家长或监护人的进行管教,在有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即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是由家庭教育和社区矫正组成的。但是在当今社会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那么很明显这时候的家庭教育根本无法起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作用,强行实施甚至会适得其反形成恶性循环。而有关政府收容教育规定的“必要时候”的时间标准界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政府矫正也是很难办到。那么此时刑罚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刑法目的指的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想达到的理想效果。有关刑罚目的,西方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论学说即有报应说和预防说。而我国的刑罚理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刑罚去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从而预防犯罪。笔者认为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出发,现如今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没有很好实现此目的,消极作用比积极作用更多。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缺失,并没有起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特殊预防没有实现,对于那些可能犯罪的未成年人起不到震慑左右,使得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因此一般预防的作用也便无法实现。
(三)损害平等原则,对受害者及其家庭不公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人犯罪不受刑事处罚,14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只对于八种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由此可以看出《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是任何一部好的法律都要综合考量各方利益,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受害者的利益也是不能忽視的。现实生活中也有着各种实例,受害者家庭因为犯罪人变得支离破碎,而未满14周岁的犯罪人却可以继续逍遥自在。这种情形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都是不公平的,难以接受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的平衡双方的权益,既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充分的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并且对于社会的稳定性也有着积极地影响。
(四)可以更好的改造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的是“教主惩辅”的原则,但是面对现如今的社会现状以及未成年人身心情况,一味地教育包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不利于他们反思改正自己的过错从而回归社会,反而可能使他们忽视自己的错误,不思悔改,变本加厉,从而适得其反。在具体的社会实例当中,很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情节十分严重,社会影响也是十分恶劣,但是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要受到应得的惩罚措施。这样的情形,不仅在感情方面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庭、社会大众无法接受,而且在法律层面上也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威信。
(五)有利于法律的统一
刚出台的《民法总则》将民事责任能力降低为八岁,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实现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杨春洗.中国刑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86
[2]陈艳.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规定之我见[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年02期
[3]李春雷.美国刑法学概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4:101-105.
[4]韩玉风.从比较法角度浅谈主要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异同—兼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坚冰”当破[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9增刊:84.
[5]宣炳昭.香港刑法导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88.
[6]高智勇,冯菲菲.浅谈现代社会中青少年的早熟现象[J].知识经济,2012(21):62.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当犯罪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时自然就不能对其抵罪处罚。由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因此其认标准很难获得一致。各个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认定标准都是模糊不清的。但随着刑法理论以及其他社会学理论的发展,人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知更加深入,各国都采用了以年龄作为判断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如果未抵达法律规定的年龄,那么其行为在法律就不是犯罪,法律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说,刑事责任年龄也通常被称为犯罪年龄。
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方法是“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和十八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只对八种犯罪承担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显而易见,刑事责任年龄肯定是不能随意划分,而必须考虑到本国公民在一般情况下成长到多大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仅如此还需要考虑其他诸多的因素。比如:要考虑本国人民基本的生活条件、本国经济的平均发展水平,未成年人的普遍身心发育情况,本国的教育发展水平等等。随着时代的进步,物质、文化条件空前繁荣,互联网普遍应用,各种信息爆炸,我国青少年近些年来也是普遍趋于早熟,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呈现出与其年龄不相匹配的认知水平,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变得十分严峻,表现出很多新的特点: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犯罪人主观恶性强、犯罪手段复杂、暴力性犯罪增多、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增加等等。基于以上几种现象,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否应该降低就成为了最近刑法学界争议颇大的焦点问题。
二、国外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英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在很长一段的时间里根本没有把未成年作为免除减免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对未成年人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一直等到1324年,英国刑法才采取了《查士丁尼法典》的相关规定,将未成年最为合法的辩护理由,才使得其成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把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提高到8岁,到了1963年继续提高到10岁。21世纪英国才逐渐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地重要性,开始既重视保障未成年人的护发权益,又要惩罚犯罪。可以看到英國的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是十分严厉的,打击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是很低的 ,但是英国也设有专门的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的警察询问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的保释制度。
(二)美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发源于罗马法,而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没有统一的联邦刑法典,因此各个州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设计也是不尽相同。“比如俄克拉荷马州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为 7 岁,内达华、华盛顿特区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 8 岁、科罗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南达科他州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 10 岁、俄勒冈州、阿肯色州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 12 岁,佐治亚州、伊利诺斯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州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 13 岁,明尼苏达州和新泽西州则为 14 岁,德克萨斯州为 15 岁”。“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各个州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也是有着极大的差异,这也是美国法的一个特色即在区际冲突法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各区际法根据各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由此可以看得出来美国各个州对于未成年人的形式责任年龄的规定都是很低的,各州如此严厉的规定都是因为各州糟糕的治安状况以及犯罪的严重低龄化造成的。美国不断地加重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越来越严重的低龄化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此同时反观国内,近些年来,我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也是日益增多,越来越严峻,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学习美国的制度安排再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去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一)立法时的社会背景与当前状况相差大,如今的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的普遍早熟。
与之前的97刑法制定年代相比较而言,现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过早的接触和认知社会,因此在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也较之前有了改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中华儿科学会发布的最新中国儿童成长发育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女孩子的青春期发育开始年龄平均为 9.2 岁,这个结果比 30 年前提高了 3.3 岁。据介绍,这项调查由中华儿科学会组织开展的,针对中国九个省会城市四万余名中小学生的生长发育情况的专项调查。”。根据现代心理学的知识,青少年在生理智力发育进程尽快,并且接触社会更多、物质条件也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其便会成熟更早,在更低的年龄段里表现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网络已经渗透到未成年人生活的每个角落
如今的社会是信息爆炸的时代,未成年人获取的各种信息都是来自于网络。在获取知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充斥着各种不良信息。这些信息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影响甚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大的诱导因素。
3.社会上各种不良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
现在的未成年人很多都有追星现象,但是有偶像、明星等却有着恶劣的违法、不道德行为,他们的这些行为对这些未成年人有着不良的引导作用。很多未成年人甚至会积极地模仿他们的行为,这都深刻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传统教育改造方式的失灵导致刑法目的难以实现
在我国的刑法的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所坚持的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都是家长或监护人的进行管教,在有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即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是由家庭教育和社区矫正组成的。但是在当今社会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那么很明显这时候的家庭教育根本无法起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作用,强行实施甚至会适得其反形成恶性循环。而有关政府收容教育规定的“必要时候”的时间标准界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政府矫正也是很难办到。那么此时刑罚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刑法目的指的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想达到的理想效果。有关刑罚目的,西方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论学说即有报应说和预防说。而我国的刑罚理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刑罚去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从而预防犯罪。笔者认为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出发,现如今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没有很好实现此目的,消极作用比积极作用更多。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缺失,并没有起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特殊预防没有实现,对于那些可能犯罪的未成年人起不到震慑左右,使得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因此一般预防的作用也便无法实现。
(三)损害平等原则,对受害者及其家庭不公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人犯罪不受刑事处罚,14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只对于八种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由此可以看出《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是任何一部好的法律都要综合考量各方利益,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受害者的利益也是不能忽視的。现实生活中也有着各种实例,受害者家庭因为犯罪人变得支离破碎,而未满14周岁的犯罪人却可以继续逍遥自在。这种情形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都是不公平的,难以接受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的平衡双方的权益,既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充分的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并且对于社会的稳定性也有着积极地影响。
(四)可以更好的改造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的是“教主惩辅”的原则,但是面对现如今的社会现状以及未成年人身心情况,一味地教育包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不利于他们反思改正自己的过错从而回归社会,反而可能使他们忽视自己的错误,不思悔改,变本加厉,从而适得其反。在具体的社会实例当中,很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情节十分严重,社会影响也是十分恶劣,但是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要受到应得的惩罚措施。这样的情形,不仅在感情方面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庭、社会大众无法接受,而且在法律层面上也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威信。
(五)有利于法律的统一
刚出台的《民法总则》将民事责任能力降低为八岁,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实现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杨春洗.中国刑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86
[2]陈艳.刑事责任年龄弹性规定之我见[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年02期
[3]李春雷.美国刑法学概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4:101-105.
[4]韩玉风.从比较法角度浅谈主要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异同—兼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坚冰”当破[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9增刊:84.
[5]宣炳昭.香港刑法导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88.
[6]高智勇,冯菲菲.浅谈现代社会中青少年的早熟现象[J].知识经济,2012(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