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数据法治 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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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党和政府对国家安全重要性有着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进入新时代后,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但复兴之路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国家风险挑战。在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世界格局深刻变化两大历史性进程的交织作用下,中国国家安全处于全面拓展期和深刻变化期。在此背景下,党中央把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滴滴出行”网络安全审查事件关注点


  2021年7月伊始,“滴滴出行”网络安全审查事件成为各方关注热点。据悉,“滴滴出行”2021年6月30日于美国纽交所火速上市,从公开交表到正式上市仅用时20天,创造了中国公司在美上市的新纪录。但之后的7月2日,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即宣布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7月9日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企业版”等25款App。7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共七个部委,联合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据悉,除“滴滴出行”外,其他数家互联网公司也被启动接受网络安全审查。这一事件表明,随着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公司的迅猛发展,部分企业在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流转、交易等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或风险。

国家安全与数据的重要地位


  根据有关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现实中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随着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的发展,数据已经成为影响个人、企业和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要素,数据安全的法治保障也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新《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情报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定:要实现网络和信息关键基础设施与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网络安全法》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就数据国家安全而言,在新时代国家安全十六项重点领域,即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以及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安全中,数据都是基础要素,均对上述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直接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数据就是国家安全的生命线,维护数据安全就成为保障国家安全的极其重要的专项工作和基础工作。尤其是在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下,中美等主要国家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战、科技战、法律战等不断上演,数据安全已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加强数据法治、维护国家安全已成为工作之重、当务之急。

加强数据监管,维护国家安全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治保障工作。2015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做好各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安全各种保障能力建设,把法治贯穿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
  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反间谍法》、新《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健全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體系,为数据相关国家安全立法奠定了基础。

  在一定意义上,数据就是国家安全的生命线,维护数据安全就成为保障国家安全的极其重要的专项工作和基础工作。

  在此基础上,围绕加强数据法治、维护国家安全,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开展系统深入立法调研。一方面,通过调研,对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无论从公共数据、企业数据还是个人数据的主体角度划分,还是从经济数据、科技数据、军事数据等重点领域划分,对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取得全面系统的把握;另一方面,对各领域、各类型、各主体数据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尤其是相关数据影响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性质、渠道、机制及其规制管理等进行调研,全面、深入、系统地把握有关情况和机制,为后续立法奠定坚实、充分的基础。
  二是进行数据安全专门立法。国家安全从不同角度,有着不同的划分。但是,目前数据安全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安全领域或者要素。与之相关的网络安全等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并已专门立法。但是,数据与网络对于国家安全的影响,在方式、性质、程度、后果等规律及其法律规制上存在极大的差异。加之,数据是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资源安全等各重点领域国家安全的基础,对数据相关国家安全进行专门立法具有极其突出的必要性和基础依据。在具体立法层级上,建议《数据安全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构审议制定的普通法律。
  三是健全完善数据安全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在基本法律方面,应进一步把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功能的《国家安全法》的层级,从普通法律上升为基本法律,并在其中对数据安全进行专门条款规定。其次,在普通法律方面和行政法规方面,应尽快制定上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条例》。由于数据安全的全方位、全时空、全流程等性质和对于国家安全、企业和公民权利影响的重大性,上位的《数据安全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条例》行政法规亟待制定出台。第三,在地方性法规方面,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已于202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数据条例》正在立法程序中。但由于地方对于国家安全理解、所处关系以及上位法缺位等原因,现有地方立法对于国家安全数据立法还不全面、有待加强和完善。第四,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方面,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测绘法》《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涉及数据国家安全的条款规定,根据当前新时代党和国家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和修改完善。综上,建议健全完善数据国家安全“基本法律+专门普通法律+各法律中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五位一体”数据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四是健全完善数据国家安全法治的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在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健全、完善同时,应大力加强数据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在此基础上,为实现数据国家安全的“良法善治”,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包括数据国家安全的实施组织、实施机制、实施办法建设,推动数据国家安全法律的实施。同时,进一步推进数据国家安全法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这也是数据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保障。
  (管旭日系上海市崇明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主任)
  编辑:黄灵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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