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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公司发工资的时候已经直接扣掉了,还用申报吗?”
“公司给我上的三险一金,包含在申报的范围内吗?”
“我自己经营商铺,赚了钱归自己,纳税怎么纳,怎么申报?”
“我在国外投资赚的钱。已经在国外上税了。回来还需要上税吗?”
“去年我卖了一套房子。还有一套房子出租,赚的钱怎么申报?”
“炒股赚的钱要不要上个人所得税?还有公司分的股息和红利呢?”
5月的北京个税申报的截止日期已经过去1个月,然而个税申报的问题并没有尘埃落定,申报中的诸多问题人们仍旧没有弄清楚。
每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多方利益的博弈 总会使政策的实行充满波折。但是,无论如何,个税申报政策的出台都预示着,纳税之于每个公民都不再是“天高皇帝远的事情,也不再仅仅是工资条上扣掉了多少钱那么简单。了解如何申报的诸多细节,也是每个高收入者必须要做的功课。
案例解析
互联网公司的技术骨干
A先生某互联网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效益不错。A先生作为最早的批员工之 拥有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伙食补助1,000元,月奖1,200元还有住房补贴3,000元共计13,200元。此外,公司还给A先生上了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96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40元失业保险费120元住房公积金1,200元。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三险一金”不需要上个人所得税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A先生的年工资所得应该是月工资所得×12个月即:13,200元×12=158,400元>12万元。
公司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已经代为扣除了个人所得税每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2,265元(参考表一)所以A先生实发工资是10,935元。
年底的时候A先生因为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发放给A先生股权分红20,000元同样,发放的时候扣除了个人所得税4,000元。
同时2006年A先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发明了 项计算机方面的技术已经取得了专利。
A先生将这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所以,A先生应该按照如下方式申报,
月薪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为1600元,月薪1600元以下的部分不缴个人所得税,超出16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超额的级距不同,按照不同的税率纳税,同时相对应扣除的速算扣除数也不同。
注: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褂额=(收入额一减除费用)×20%减除费用为纳税人在获得特许时付出的成本。
自由撰稿人加房产主
B小姐是一位自由撰稿人,为多家时尚杂志撰写文章,同时从2000年之后开始投资房产,目前拥有自住房一套,非自住房二套,一套出租,一套2006年出售。
2006年B小姐共取得稿费50.000元,领取的时候,杂志社和出版社已经代扣税款5.600元。
B小姐的第一套非自住房出租,所得租金每月3.500元,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0元,以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第二套非自住房于2006年出售,房子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营业税、契税等其他税费43000元。
B小姐有一些存款,不过并没有用它来投资股票等高风险产品,而是进行了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和企业债等低风险的投资项目,2006年储蓄存款账户滋生利息收入1.200元(利息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银行直接代扣利息税,扣缴240元。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所得,不缴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B小姐应该按照
个体工商户+股民
C女士拥有一家自己的服饰店,平时炒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c女士的服饰店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2006年,C女士转让沪市股票5次,分别赚8万元赚1.5万元、赚1万元、赚2万元、赔3万元。共盈利9.5万元。
她所持有的一只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
2006年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9.000元。
我国税法规定,境内A股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c女士的年个人所得应如下申报
境外投资者的跨境收入
(涉及盒顿已折算成人民币)
D先生从事进出口贸易,除了每月25.000元工资之外,在甲国和乙国都有一些个人投资。
D先生从甲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并按甲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D先生在乙国取得利息收人折合人民币2.000元,按照乙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同时,D先生在乙国取得股票转让盈利折合人民币10.5。按照乙国税法缴纳24,500元。
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下计算
按照我国税法,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内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得出一个抵扣限额,公民在境外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超出抵扣额则可以全额抵扣,如果不足抵扣限额,则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款。
按照我国税法计算,D先生在甲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而D先生在甲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人民币所以还应补缴100元。
D先生在乙国取得的利息按我国税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20%=400元,在乙国取得的股票转让盈利按我国税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0%=20.000元共计20.400元。而D先生在乙国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24.500+500=25.000元>20.400元,所以D先生在乙国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额抵扣,不用补缴税款。
所以,D先生的年个人所得申报应该如下进行:
当前状况
从当前申报人员结构上看,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企老板、地产商、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这部分高收入人群申报者偏少。从行业的角度来看,目前申报的人员主要分布在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等高收入行业,其中金融保险行业有900多人。在同样被列为高收入人群 相对集中的医院、高校等行业,申报人数却相对较少,与预期的差距较大。
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当前持观望态度的还大有人在“法不责众”是大家普遍的心理。
就当前个税申报的“生态环境”来说,现金使用率过高,收入来源多样化,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等因素造成个人收入信息很难搜集整理。从税收征管水平来看,目前税务部门易于监管以工薪所得为主的高收人行业纳税人,而真正难以把握私营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这部分高收入人群。同时,现行的代缴代扣的分类税制也难以提供给纳税人一份完整的纳税清单。
政策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好的调节贫富差距
惩罚不是目的,个税的自行申报必定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了解如何申报的诸多细节,也是每个高收入者必须要做的功课。我国的税制正在从代缴代扣的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而综合税制正是改变以往征税以工薪阶层为主,难以监控非工薪阶层高收入人群的现象。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正是这种过渡的开始,对调解贫富差距,完成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有很积极的意义。
未来的代理制度
在美国等税务制度发达的国家,纳税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工作,税务师为纳税人填一张税单一般要收取200美元的费用,如果对方有灰色收入的话更是要开出天价。
这一专业化的服务,在国内尚未展开,现在仅有的专业化的服务是企业的财务人员为公司员工或者公司的管理人员报税。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当中有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员为自己报税。
个税代理无疑是分给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块“大蛋糕”。但目前了解这个新政的人似乎并不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反应也远没有想像中热烈。会计师们往往很熟悉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个税申报情况。谈起代理费,他们往往说的是按照国际标准该如何收取等等,但说到国内的个税代理情况,会计师们现在也并不清楚。委托专业人士为自己报税需要成本,纳税人在观念上接受也还需要一个过程。
新政的推出毕竟有其长远的意义。纳税的专业化是一个趋势,未来专业的代理制度必将会产生。
“公司给我上的三险一金,包含在申报的范围内吗?”
“我自己经营商铺,赚了钱归自己,纳税怎么纳,怎么申报?”
“我在国外投资赚的钱。已经在国外上税了。回来还需要上税吗?”
“去年我卖了一套房子。还有一套房子出租,赚的钱怎么申报?”
“炒股赚的钱要不要上个人所得税?还有公司分的股息和红利呢?”
5月的北京个税申报的截止日期已经过去1个月,然而个税申报的问题并没有尘埃落定,申报中的诸多问题人们仍旧没有弄清楚。
每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多方利益的博弈 总会使政策的实行充满波折。但是,无论如何,个税申报政策的出台都预示着,纳税之于每个公民都不再是“天高皇帝远的事情,也不再仅仅是工资条上扣掉了多少钱那么简单。了解如何申报的诸多细节,也是每个高收入者必须要做的功课。
案例解析
互联网公司的技术骨干
A先生某互联网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效益不错。A先生作为最早的批员工之 拥有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伙食补助1,000元,月奖1,200元还有住房补贴3,000元共计13,200元。此外,公司还给A先生上了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96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40元失业保险费120元住房公积金1,200元。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三险一金”不需要上个人所得税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A先生的年工资所得应该是月工资所得×12个月即:13,200元×12=158,400元>12万元。
公司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已经代为扣除了个人所得税每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2,265元(参考表一)所以A先生实发工资是10,935元。
年底的时候A先生因为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发放给A先生股权分红20,000元同样,发放的时候扣除了个人所得税4,000元。
同时2006年A先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发明了 项计算机方面的技术已经取得了专利。
A先生将这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所以,A先生应该按照如下方式申报,
月薪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为1600元,月薪1600元以下的部分不缴个人所得税,超出16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超额的级距不同,按照不同的税率纳税,同时相对应扣除的速算扣除数也不同。
注: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褂额=(收入额一减除费用)×20%减除费用为纳税人在获得特许时付出的成本。
自由撰稿人加房产主
B小姐是一位自由撰稿人,为多家时尚杂志撰写文章,同时从2000年之后开始投资房产,目前拥有自住房一套,非自住房二套,一套出租,一套2006年出售。
2006年B小姐共取得稿费50.000元,领取的时候,杂志社和出版社已经代扣税款5.600元。
B小姐的第一套非自住房出租,所得租金每月3.500元,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0元,以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第二套非自住房于2006年出售,房子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营业税、契税等其他税费43000元。
B小姐有一些存款,不过并没有用它来投资股票等高风险产品,而是进行了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和企业债等低风险的投资项目,2006年储蓄存款账户滋生利息收入1.200元(利息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银行直接代扣利息税,扣缴240元。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所得,不缴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B小姐应该按照
个体工商户+股民
C女士拥有一家自己的服饰店,平时炒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c女士的服饰店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2006年,C女士转让沪市股票5次,分别赚8万元赚1.5万元、赚1万元、赚2万元、赔3万元。共盈利9.5万元。
她所持有的一只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
2006年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9.000元。
我国税法规定,境内A股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c女士的年个人所得应如下申报
境外投资者的跨境收入
(涉及盒顿已折算成人民币)
D先生从事进出口贸易,除了每月25.000元工资之外,在甲国和乙国都有一些个人投资。
D先生从甲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并按甲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D先生在乙国取得利息收人折合人民币2.000元,按照乙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同时,D先生在乙国取得股票转让盈利折合人民币10.5。按照乙国税法缴纳24,500元。
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下计算
按照我国税法,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内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得出一个抵扣限额,公民在境外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超出抵扣额则可以全额抵扣,如果不足抵扣限额,则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款。
按照我国税法计算,D先生在甲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而D先生在甲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人民币所以还应补缴100元。
D先生在乙国取得的利息按我国税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20%=400元,在乙国取得的股票转让盈利按我国税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0%=20.000元共计20.400元。而D先生在乙国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24.500+500=25.000元>20.400元,所以D先生在乙国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额抵扣,不用补缴税款。
所以,D先生的年个人所得申报应该如下进行:
当前状况
从当前申报人员结构上看,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企老板、地产商、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这部分高收入人群申报者偏少。从行业的角度来看,目前申报的人员主要分布在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等高收入行业,其中金融保险行业有900多人。在同样被列为高收入人群 相对集中的医院、高校等行业,申报人数却相对较少,与预期的差距较大。
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当前持观望态度的还大有人在“法不责众”是大家普遍的心理。
就当前个税申报的“生态环境”来说,现金使用率过高,收入来源多样化,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等因素造成个人收入信息很难搜集整理。从税收征管水平来看,目前税务部门易于监管以工薪所得为主的高收人行业纳税人,而真正难以把握私营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这部分高收入人群。同时,现行的代缴代扣的分类税制也难以提供给纳税人一份完整的纳税清单。
政策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好的调节贫富差距
惩罚不是目的,个税的自行申报必定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了解如何申报的诸多细节,也是每个高收入者必须要做的功课。我国的税制正在从代缴代扣的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而综合税制正是改变以往征税以工薪阶层为主,难以监控非工薪阶层高收入人群的现象。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正是这种过渡的开始,对调解贫富差距,完成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有很积极的意义。
未来的代理制度
在美国等税务制度发达的国家,纳税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工作,税务师为纳税人填一张税单一般要收取200美元的费用,如果对方有灰色收入的话更是要开出天价。
这一专业化的服务,在国内尚未展开,现在仅有的专业化的服务是企业的财务人员为公司员工或者公司的管理人员报税。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当中有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员为自己报税。
个税代理无疑是分给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块“大蛋糕”。但目前了解这个新政的人似乎并不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反应也远没有想像中热烈。会计师们往往很熟悉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个税申报情况。谈起代理费,他们往往说的是按照国际标准该如何收取等等,但说到国内的个税代理情况,会计师们现在也并不清楚。委托专业人士为自己报税需要成本,纳税人在观念上接受也还需要一个过程。
新政的推出毕竟有其长远的意义。纳税的专业化是一个趋势,未来专业的代理制度必将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