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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中,非经常性损益日益演变成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论分析、政策解读等,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初步研究,并且对相关政策提出建议,旨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上市公司
一、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指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十分重要,由于其牵涉多方利益,因而也成为了各类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而将净利润的不同组成部分按照其持续性长短进行划分,可分为长期持续性、短暂持续性和非持续性。在这之中,短暂持续性和非持续性由于具有一次性和偶发性的特点,产生的损益被称为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引入,至少是为达到以下两项目的: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而言,它有效杜绝了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倾向,引导上市公司将其主要精力放到主营业务上;二是对于外界各类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来说,可以使得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的评价更加客观、公正。
然而,由于净利润指标在如今已几乎成为了决定上市公司成败的指标,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情况在近几年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文献回顾
1.非经常性损益政策研究
吴溪,程璐(2001)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1999年度沪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非经常性项目进行了分析,发现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所认定的损益项目与证监会所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并不一致,上市公司偏向于少披露非经常性损益,而这一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该项目本身的界定并不十分客观。
李常青,洪泳(2003)运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对1999年至2001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为:总体而言,非经常性损益会影响公司最终的净利润指标,但其影响能力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非经常性损益与盈余管理
陆建桥(1999)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沪市上市公司中的22家亏损企业为其研究样本,详细研究了上述公司在亏算年度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及其动机。结果表明,这些公司在亏损的前一年度,均有明显的,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而在亏损年度,则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降低利润,进行“洗大澡”。同时,在扭亏为盈的当年,则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提升公司会计利润。
蒋义宏,王丽琨(2003)运用通过简单的数据描述以及分组对比研究,将1999年至2001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3156个A股样本公司年报数据作为其观测对象,发现:亏损上市公司在首次亏损年度普遍确认了大量非经常性损失,而在扭亏为盈年度则确认巨额非经常性收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论分析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
就Ramakrishnan和Thomas(1991)提出的“持续性观念”,由于组成净利润的成分不同,其具有的持续性也就不尽相同。将各个组成部分以持续性进行分类,可分为:长期持续性、短期持续性和零持续性。而作为投资者,应当明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的持续性情况,从而能够更合理准确的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
通常来说,非经常性损益所发生的领域应当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领域无关联,至少无直接关联。然而,这并不代表非经常性损益就与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无关。由此,在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不仅要按照通常情况,考虑其余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而且应该从该项损益的实质上进行考量,包括其性质以及发生频率。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提到,上市公司凡编制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等相关文件时,会计师应该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以及相关特点,是否有可持续性,全面考虑本公司实际情况,对照公司经营性活动以及各类交易类型作出合理恰当判断,并在各类公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同时,在会计数据摘要项目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并在其附表中详细披露发生项目、金额、所得税影响数等,并在利润表附表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同时,要求公司对未将新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披露的原因以及“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三、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政策解读
我国现行的非经常性损益政策为2008年所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该公告是以2007年度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为基础,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及列举项目
相较于以往的定义,证监会此次修改试图能更多地与国际接轨,因此着重强调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两个国际公认的特征,即非正常性和非经常性。以此同时,新公告降低了对金额的关注程度,指出只要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两个特征,并且会对报表使用者根据公司会计利润进行正确判断的项目,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范畴。
本次修改将非经常性损益由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以往的规定中,试图将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列举穷尽,然而由于各行业的交易或事项特点不尽相同,而某些项目的规定将导致报表信息失实,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新公告中,则提出“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将某些损益确认了“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亦可将通常意义上的非经常性损益更具自身情况确定为经常性项目。
但是,由以上情况中,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这样的规定也突出了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的责任。例如,企业拥有判断某些交易或事项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权利,这就要求企业如实准确地列报这些特殊项目。同时,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环节处理中,应当更注重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本质,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孟焰,张莉.对非经常性损益确认与披露问题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3(12):14-18.
[2]孟焰,王伟.我国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管制效果研究[J].会计研究,2009(6):35-96.
[3]谭燕.资产减值准备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管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08(11):129-142.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上市公司
一、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指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十分重要,由于其牵涉多方利益,因而也成为了各类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而将净利润的不同组成部分按照其持续性长短进行划分,可分为长期持续性、短暂持续性和非持续性。在这之中,短暂持续性和非持续性由于具有一次性和偶发性的特点,产生的损益被称为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引入,至少是为达到以下两项目的: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而言,它有效杜绝了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倾向,引导上市公司将其主要精力放到主营业务上;二是对于外界各类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来说,可以使得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的评价更加客观、公正。
然而,由于净利润指标在如今已几乎成为了决定上市公司成败的指标,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情况在近几年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文献回顾
1.非经常性损益政策研究
吴溪,程璐(2001)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1999年度沪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非经常性项目进行了分析,发现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所认定的损益项目与证监会所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并不一致,上市公司偏向于少披露非经常性损益,而这一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该项目本身的界定并不十分客观。
李常青,洪泳(2003)运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对1999年至2001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为:总体而言,非经常性损益会影响公司最终的净利润指标,但其影响能力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非经常性损益与盈余管理
陆建桥(1999)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沪市上市公司中的22家亏损企业为其研究样本,详细研究了上述公司在亏算年度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及其动机。结果表明,这些公司在亏损的前一年度,均有明显的,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而在亏损年度,则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降低利润,进行“洗大澡”。同时,在扭亏为盈的当年,则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提升公司会计利润。
蒋义宏,王丽琨(2003)运用通过简单的数据描述以及分组对比研究,将1999年至2001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3156个A股样本公司年报数据作为其观测对象,发现:亏损上市公司在首次亏损年度普遍确认了大量非经常性损失,而在扭亏为盈年度则确认巨额非经常性收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论分析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
就Ramakrishnan和Thomas(1991)提出的“持续性观念”,由于组成净利润的成分不同,其具有的持续性也就不尽相同。将各个组成部分以持续性进行分类,可分为:长期持续性、短期持续性和零持续性。而作为投资者,应当明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的持续性情况,从而能够更合理准确的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
通常来说,非经常性损益所发生的领域应当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领域无关联,至少无直接关联。然而,这并不代表非经常性损益就与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无关。由此,在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不仅要按照通常情况,考虑其余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而且应该从该项损益的实质上进行考量,包括其性质以及发生频率。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提到,上市公司凡编制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等相关文件时,会计师应该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以及相关特点,是否有可持续性,全面考虑本公司实际情况,对照公司经营性活动以及各类交易类型作出合理恰当判断,并在各类公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同时,在会计数据摘要项目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并在其附表中详细披露发生项目、金额、所得税影响数等,并在利润表附表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同时,要求公司对未将新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披露的原因以及“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三、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政策解读
我国现行的非经常性损益政策为2008年所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该公告是以2007年度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为基础,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及列举项目
相较于以往的定义,证监会此次修改试图能更多地与国际接轨,因此着重强调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两个国际公认的特征,即非正常性和非经常性。以此同时,新公告降低了对金额的关注程度,指出只要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两个特征,并且会对报表使用者根据公司会计利润进行正确判断的项目,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范畴。
本次修改将非经常性损益由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以往的规定中,试图将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列举穷尽,然而由于各行业的交易或事项特点不尽相同,而某些项目的规定将导致报表信息失实,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新公告中,则提出“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将某些损益确认了“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亦可将通常意义上的非经常性损益更具自身情况确定为经常性项目。
但是,由以上情况中,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这样的规定也突出了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的责任。例如,企业拥有判断某些交易或事项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权利,这就要求企业如实准确地列报这些特殊项目。同时,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环节处理中,应当更注重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本质,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孟焰,张莉.对非经常性损益确认与披露问题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3(12):14-18.
[2]孟焰,王伟.我国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管制效果研究[J].会计研究,2009(6):35-96.
[3]谭燕.资产减值准备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管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08(11):129-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