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用人单位于2007年2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该单位实施“末位淘汰制”,对连续两个月考核处在最末位的3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我的综合考评,在1、2月均处在倒数第3名,近日,该单位在职工大会上宣布我被末位淘汰,并通知终止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单位的末位淘汰行为合法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