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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地税机关之间可能出现的“一事二罚”行为进行了列举 ,并提出了避免措施 :一是实施共同处罚。即首先按一定的规则确定一方为主要执法机关 ,经双方共同调查取证 ,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各自的处理决定 ,并且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共同对纳税人作出处罚。二是实行吸收处罚。即按照“重事”吸取“轻事”的原则 ,由“重事”一方的税务机关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