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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财产犯罪类型也更加复杂,针对很多问题,再采用传统法律,有时已经不能完全解决相关问题。在抢劫、偷窃、抢夺这些财产性发作中,占有为永恒的话题。占有是在事实性支配较为微弱时,起到补充认定的作用。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占有进行讨论。
【关键词】:刑法;占有;事实性支配
侵犯财产犯罪的发生率高,而且犯罪形式较多,每个案件特殊性都很强,所以在抑制该种犯罪时,采用普遍性法条,不能起到相应效力。占有在侵犯财产罪中有重要概念[1]。且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一样的认识,争议性较强。侵占和盗窃的本质就在于财务的归有问题。若是受害人占有,则盗窃成立,若是行为人占有,且将占有变为非法所有,则属于侵占。
一、占有的概述
在刑法中,主要强调事实性的支配,刑法和民法在占有的定义上有着较大的不同,但刑法中占有的基础概念要受到民法概念的约束,刑法中占有,并不承认间接占有、占有盖顶以及占有的继承,其他方面刑法和民法的占有基本相同,知识对事实性支配更加强调[2]。明显的占有容易判断,如,书包里的手机,他人手表以及家里财务等。但遇到不明显的事实性支配,占有则容易出现争议,所有在判断过程中要考虑到社会常规的观念认知,经过综合判断,得到符合刑法的正义结论。占有基本分为:共同占有、单独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下位占有、上位占有,法律上的占有,事实上的占有。刑法对于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都给予同等的保护,其为了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不能剥夺恶意占有人的占有。其中上下位占有和共同占有都是争议较大的话题。
二、占有的转移
权利和占有都有相对性,很多事情中,占有权人和所有权人出现分离,当所有权人违背自己意志,若离财物占有时,是否可以认为这一财物无人占有。若占有该财物不退还,占有罪是否成立,答案是不成立的。在一定条件下,财物脱离占有,就会转移到其他人占有,并不考虑他人有无占有意思[3]。当财物有明显的管理者,这个财产就为管理人所占有。对于管理者,这项财物为遗忘物,若不归还,管理者就为侵占罪。这时如果有其他人取走财物,就为盗窃行为,这时管理者的占有权就受到侵犯。具体怎样切丁占有是否为转移,在把握流动性大小标准上,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流通性大小有模糊性,但可以通过排他性较强的方面认定占有转移。如,旅客将钱包遗忘在宾馆,客人将手机遗落在自己家中。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地方,容易认为占有无转移,像,公交车、火车站等场合。在较难认定的场合中,可进行实证分析,来探究社会常规观念。而容易认定的场合,则要坚持认定占有转移.
三、上下位的占有
有人对财物有事实上支配管理的关系,而且这些人在支配上并不平等,有时为上下的主从关系,但这一财物在刑法上归谁占有,有学者认为是共同占有,也有学者认为是上下位占有[4]。有学者还认为刑法中的占有一般都为上位者,下位者一般不是占有。及时下位者可以支配财物或者握有财物,但知识占有辅助者或者单纯监视者。所以一旦下位者在非法占有目的下将财物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若上、下位者有高度信任的关系,而且下位者被授予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则对下位者的占有也是承认的。本文认为和下位占有比较,上位占有更为优先,下位占有不可和上位占有相对抗,否则侵犯上位者占有权会潘伟盗窃罪。当下位占有者有一定的处分权限时,则说明上位没有全部权限的占有。
四、遗忘物和财产占有
遗忘物和民法中的遗失物是否有区别,是否要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在刑法的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若失主可以回想起丧失财物的地点、时间的称作遗忘物,但是若失主不能回想起丧失财物的地点、时间属于遗失物[5]。很多学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认为对失主记忆过于依赖。有学者认为刑法要扩大对遗忘物的解释。遗忘物不能仅通过字面意义来理解,要给予规范解释,不是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为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的别人的不明财物。遗忘物为他人脱离占有的物品,也就是说他人占有的财物并不是遗忘物。若某个财物很明显由他人有事实性的支配权,不能成为遗忘物。基于本人意志脱离占有物称之为抛弃物,失主虽然想要强烈占有,可是客观条件已经不能占有。举个例子,在公共休息区域,小王将手提包放置在椅子上,后盯着包退后到几百米之外,这个时候小王对这个包就没有事实性的支配,虽然小王在主观上有强烈占有的死亡,但是不能认定他占有该包。
五、占有行为的完善
对某人是否能够实际支配、控制财物,有时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内看出来,例如,行为人增加公司资金,也使自己所占份额的财产价值得到增加,但是财产缺被公司的管理人员实际掌握着,这一行为是否为占有行为呢?我们需要在现代的企业制度中来分析权利问题,公司财产的管理权和所有权为分离的,股东可根据所占份额享有公司的财产的所有权,但依然需要聘任的管理人员来实际操作财产的管理以及增值。管理人员直接占有财物,但是他主占有。在处分权方面管理人员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需要在股东允许下来操作和执行。实际上管理人员没有财物处分权,这也就达到了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初衷。另一方面公司股东虽然公司财产所有权人,但也不是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他只对自身持有份额中的股份有所有权。目前财产类型不断增多,支配、控制财产的方式有有所增加,只要主题可以实际控制,并支配财物,占有行为就可以成立。
结束语:
经过各方面的分析,可以针对具体事件来区分财产占有的归属问题,正确认定财产犯罪,刑法更加追求正义,只有精确定做,才能准确的量刑。同时还要考虑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当客观因素有决定作用时,主观因素仅有次要补充的作用。在缺乏客观因素,或者说客观因素较少,不能单独确立时,才可以发挥主观的认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涛. 论刑法中的占有[D].吉林大学,2012.
[2]肖玉洁. 论刑法中占有的相关问题[D].吉林大学,2011.
[3]聂慧苹,黄福涛. 刑法中占有行为的纠偏与完善[J]. 中国检察官,2011,08:21-25.
[4]李子超. 浅析刑法中占有的相关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11,35:74-75.
[5]申乐国,刘振. 浅谈刑法中的占有[J]. 法制与社会,2013,32:21-22.
【关键词】:刑法;占有;事实性支配
侵犯财产犯罪的发生率高,而且犯罪形式较多,每个案件特殊性都很强,所以在抑制该种犯罪时,采用普遍性法条,不能起到相应效力。占有在侵犯财产罪中有重要概念[1]。且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一样的认识,争议性较强。侵占和盗窃的本质就在于财务的归有问题。若是受害人占有,则盗窃成立,若是行为人占有,且将占有变为非法所有,则属于侵占。
一、占有的概述
在刑法中,主要强调事实性的支配,刑法和民法在占有的定义上有着较大的不同,但刑法中占有的基础概念要受到民法概念的约束,刑法中占有,并不承认间接占有、占有盖顶以及占有的继承,其他方面刑法和民法的占有基本相同,知识对事实性支配更加强调[2]。明显的占有容易判断,如,书包里的手机,他人手表以及家里财务等。但遇到不明显的事实性支配,占有则容易出现争议,所有在判断过程中要考虑到社会常规的观念认知,经过综合判断,得到符合刑法的正义结论。占有基本分为:共同占有、单独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下位占有、上位占有,法律上的占有,事实上的占有。刑法对于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都给予同等的保护,其为了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不能剥夺恶意占有人的占有。其中上下位占有和共同占有都是争议较大的话题。
二、占有的转移
权利和占有都有相对性,很多事情中,占有权人和所有权人出现分离,当所有权人违背自己意志,若离财物占有时,是否可以认为这一财物无人占有。若占有该财物不退还,占有罪是否成立,答案是不成立的。在一定条件下,财物脱离占有,就会转移到其他人占有,并不考虑他人有无占有意思[3]。当财物有明显的管理者,这个财产就为管理人所占有。对于管理者,这项财物为遗忘物,若不归还,管理者就为侵占罪。这时如果有其他人取走财物,就为盗窃行为,这时管理者的占有权就受到侵犯。具体怎样切丁占有是否为转移,在把握流动性大小标准上,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流通性大小有模糊性,但可以通过排他性较强的方面认定占有转移。如,旅客将钱包遗忘在宾馆,客人将手机遗落在自己家中。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地方,容易认为占有无转移,像,公交车、火车站等场合。在较难认定的场合中,可进行实证分析,来探究社会常规观念。而容易认定的场合,则要坚持认定占有转移.
三、上下位的占有
有人对财物有事实上支配管理的关系,而且这些人在支配上并不平等,有时为上下的主从关系,但这一财物在刑法上归谁占有,有学者认为是共同占有,也有学者认为是上下位占有[4]。有学者还认为刑法中的占有一般都为上位者,下位者一般不是占有。及时下位者可以支配财物或者握有财物,但知识占有辅助者或者单纯监视者。所以一旦下位者在非法占有目的下将财物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若上、下位者有高度信任的关系,而且下位者被授予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则对下位者的占有也是承认的。本文认为和下位占有比较,上位占有更为优先,下位占有不可和上位占有相对抗,否则侵犯上位者占有权会潘伟盗窃罪。当下位占有者有一定的处分权限时,则说明上位没有全部权限的占有。
四、遗忘物和财产占有
遗忘物和民法中的遗失物是否有区别,是否要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在刑法的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若失主可以回想起丧失财物的地点、时间的称作遗忘物,但是若失主不能回想起丧失财物的地点、时间属于遗失物[5]。很多学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认为对失主记忆过于依赖。有学者认为刑法要扩大对遗忘物的解释。遗忘物不能仅通过字面意义来理解,要给予规范解释,不是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为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的别人的不明财物。遗忘物为他人脱离占有的物品,也就是说他人占有的财物并不是遗忘物。若某个财物很明显由他人有事实性的支配权,不能成为遗忘物。基于本人意志脱离占有物称之为抛弃物,失主虽然想要强烈占有,可是客观条件已经不能占有。举个例子,在公共休息区域,小王将手提包放置在椅子上,后盯着包退后到几百米之外,这个时候小王对这个包就没有事实性的支配,虽然小王在主观上有强烈占有的死亡,但是不能认定他占有该包。
五、占有行为的完善
对某人是否能够实际支配、控制财物,有时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内看出来,例如,行为人增加公司资金,也使自己所占份额的财产价值得到增加,但是财产缺被公司的管理人员实际掌握着,这一行为是否为占有行为呢?我们需要在现代的企业制度中来分析权利问题,公司财产的管理权和所有权为分离的,股东可根据所占份额享有公司的财产的所有权,但依然需要聘任的管理人员来实际操作财产的管理以及增值。管理人员直接占有财物,但是他主占有。在处分权方面管理人员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需要在股东允许下来操作和执行。实际上管理人员没有财物处分权,这也就达到了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初衷。另一方面公司股东虽然公司财产所有权人,但也不是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他只对自身持有份额中的股份有所有权。目前财产类型不断增多,支配、控制财产的方式有有所增加,只要主题可以实际控制,并支配财物,占有行为就可以成立。
结束语:
经过各方面的分析,可以针对具体事件来区分财产占有的归属问题,正确认定财产犯罪,刑法更加追求正义,只有精确定做,才能准确的量刑。同时还要考虑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当客观因素有决定作用时,主观因素仅有次要补充的作用。在缺乏客观因素,或者说客观因素较少,不能单独确立时,才可以发挥主观的认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涛. 论刑法中的占有[D].吉林大学,2012.
[2]肖玉洁. 论刑法中占有的相关问题[D].吉林大学,2011.
[3]聂慧苹,黄福涛. 刑法中占有行为的纠偏与完善[J]. 中国检察官,2011,08:21-25.
[4]李子超. 浅析刑法中占有的相关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11,35:74-75.
[5]申乐国,刘振. 浅谈刑法中的占有[J]. 法制与社会,2013,3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