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依法”适用之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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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适用公平责任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一般规定+具体条款”的学理主张,这一修改形成了新的规则模式,即公平责任适用要满足“双重条件”:“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再加上符合“具体条款”的规定。在“具体条款”与公平责任构成要件不兼容的情况下,这种模式会导致对第1186条效力的否定;即使在能够兼容的情况下,因该具体条款不具排他性,亦无法抑制公平责任被滥用。从根源上看,造成公平责任扩张的主要原因是构成要件模糊性以及既有构成要件未获严格遵守,将其适用限定于“具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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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绿色原则具有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观点均不成立。作为面向生态文明的制度创新,绿色原则是立法者着力构建的显性原则、兼具强制与倡导双重面向的限制性原则、具有司法裁判功能的概括条款、单一环保指向的实体性原则、“补充公法”的私法原则。从我国法上的条文表述看,绿色原则表达宽泛的环保之意,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施加普遍环保义务,效力、范围限于私法层面,依诉讼请求推断具体后果,具有强制与倡导双重面向,追求“无害于”或“有益于”双重目标,从环保角度界定“节约资源”,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一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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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行政紧急权力的诉讼中,法院首先需要甄别被诉行为是否真正具备应急性,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主要从事实证据、职权、程序等常规性形式审查标准入手认定应急行政行为,效果不佳。对此,应当认识到应急法中控权性规范密度比较低、以应急性规范为主的特点,从法定化的应急体制、机制中挖掘可资利用的观察点,将案件系争的应急行政过程尽可能真实地还原出来,建立起符合应急行政活动本质特征的司法认定标准。
Since taking office the Joe Biden administration has made no clear statement about U.S. Middle East strategy, indicating there will probably be no major changes for the time being, and the evacu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