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通过分析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的数据,探讨了家庭主要照顾者对我国城乡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主要照顾者被分为五类,即配偶、儿子、女儿、儿媳和其他人。配偶和儿子在我国城乡老年人照顾者中所占的比例最高;儿媳在农村老年人主要照顾者中占的比例较高。对各种社区服务有需求的农村老人的比例高于城市老人;城乡老年人对上门看病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最高。回归结果表明,被配偶和女儿照顾的城市老人对社区服务有需求的可能性较小;被女儿照顾的农村老人对社区服务有需求的可能性较低。这说明被不同照顾者照料的老年人对社区服
【基金项目】
:
全国社科办智库处2021年重点智库项目“未来1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与人口政策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居住模式与我国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研究”(15YJC840047),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9CXTD04),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规划项目(20ZFG84001)。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过分析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的数据,探讨了家庭主要照顾者对我国城乡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主要照顾者被分为五类,即配偶、儿子、女儿、儿媳和其他人。配偶和儿子在我国城乡老年人照顾者中所占的比例最高;儿媳在农村老年人主要照顾者中占的比例较高。对各种社区服务有需求的农村老人的比例高于城市老人;城乡老年人对上门看病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最高。回归结果表明,被配偶和女儿照顾的城市老人对社区服务有需求的可能性较小;被女儿照顾的农村老人对社区服务有需求的可能性较低。这说明被不同照顾者照料的老年人对社区服
其他文献
新时代背景下,应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对于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作用。若沿循中西方法律思想将法的价值与利益相互联系的思考进路,视法为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工具,则其关键价值在于正义、自由与秩序。正义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能性”,不仅维护了其既有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其继续拥有实现利益的机会。自由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行性”,既确认了社会主体的生存资格,赋予了社会主体的发展动力,又提供了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与交换的行动方式。秩序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得性”,能确保社会主体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对监察工作与刑事诉讼的共同要求,《刑事诉讼法》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监察法立法和学理却没有明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当是《监察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法律开放性特征的体现,也是监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遵循宪法规范和监察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承认国家权力的平等性是合理展开配合与制约原则的理论前提,在具体策略上,应当淡化监察权运作的特殊性,尽量在既有立法和理论框架内解决监察机关融入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立法应当细化配合条款,同时适当扩张解释公诉权的影响力,增加制约措施,探索打破对
优质旅游是新时代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采用三阶段DEA模型等方法,从支撑因素、产业发展及消费需求三个维度构建优质旅游有效供给的环境变量,并采用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优质旅游有效供给因素对我国旅游产业效率的影响与区域发展差异。研究结果表明,优质旅游有效供给环境变量对我国旅游产业效率影响显著,其中支撑因素水平和旅游消费水平促进效率提升,产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效率增长;目前我国优质旅游有效供给总体水平不高,且不同区域及省份之间表现出一定差异。因此,应通过进一步优化支撑要素水平、建立旅游投资总量调控及质量
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治理结构的构建,是“中国式”腐败治理理念、智慧、资源与立法技术的结晶。中国特色贿赂犯罪体系的发展,始终围绕扩张犯罪主体类型而展开,由此创立形成的“分体式”发展模式,忽视了对行为类型的重新识别、拓展以及规制对象的有效性等问题。在“分体式”罪名体系中,贿赂犯罪的治理结构以对价关系为基础设定罪名结构;以结果本位为基础设定评价基准;以差异化治理策略为基础设定配刑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对罪名体系建设原理的代际更新提出了全新要求:在体系建构基础上,应当实现由单一“分体式”立法向“分体+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