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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一个国家确保公共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舆论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会发挥越来越大的监督作用。如何有效地引导、规范舆论监督,保证其发挥有效的、科学的监督功能,是我们党和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瑞典是世界上舆论监督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其经验及长处对我国加强舆论监督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瑞典舆论监督的特点
(一)体现出“民主、自由、平等、团结”的价值理念。瑞典国民的价值理念是“民主、自由、平等、团结”,这一价值理念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舆论监督也不例外。民主在舆论监督方面的具体体现为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平等则意味着被监督者不论其职位高低、社会地位高低,都被置于监督的范围。
“民主需要积极的公民。民众运动一直是民主对话的重要载体。”①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当代是接触民众的最广泛的信息来源和监督形式。舆论监督使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得到了扩展。舆论监督越发达,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就越高,利益表达渠道就越宽阔,有利于形成全民监督的文化氛围。
瑞典法律赋予新闻媒体以充分的知情权和报道权,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干预新闻报道,新闻媒体有据实报道的自由。媒体接到投诉会负责地做出调查,并予以曝光。瑞典的报纸等媒体在监督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随报刊登有关监察官的调查报告和声明,刊登公众对官员的批评。电视台可现场报道监督机关对政府内阁成员及至首相询问、质疑的全过程。记者对官员的丑闻十分关注,行动迅速,穷追不舍,往往迫使其辞职。通过媒体的揭发和检举,将官员的不合法行为公布于众,暴露在“阳光之下”。这种曝光,可以促使官员保持洁身自好,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
在“民主、自由、平等、团结”价值观念的影响下,瑞典民众的民主政治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很强。在他们看来,反腐败不仅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事关自身利益的大事,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因此也就形成了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社会风气。
正是因为受到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瑞典国家和政党的官员积极地约束自身,更多地从民众的角度出发来办事,而且不论何时都十分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腐败现象自然就会减少,瑞典由此成为世界上较为廉洁的国家之一。
(二)通过健全法制影响舆论监督,依法治理舆论、保障舆论自由。瑞典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1718年,瑞典进入了“自由时代”,自由时代的思想观念导致了1766年《新闻出版自由法》的制定。这部法律被赋予基本法的地位,属于世界首创。它极大地增强了公众通过报纸杂志等印刷媒体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但是历史的发展总是曲折的。这部《新闻出版自由法》几经兴废,直到1949年瑞典国会通过《出版自由法》,并在经过长期争论后,于1991年制定了《表达自由法》,作为《出版自由法》的补充。这两部法律为瑞典的新闻出版自由提供了十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基础。法制建设对瑞典舆论监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依法保障舆论自由,保护舆论不受外界干扰,保证其报道的准确、有力。瑞典社会十分重视保护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以及信息自由的基础和核心作用。《出版自由法》在界定出版自由的定义时,特别强调对因出版物内容引起的法律责任只能通过法院加以追究,并将其作为出版自由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原则同样对表达自由以及寓于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中的信息自由适用。《出版自由法》和《表达自由法》还确立了一项对媒体有利的审判原则,即法官在审判涉及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案件时,始终必须牢记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是自由社会的根本。瑞典法律还规定任何人不得追查消息的来源,任何人都无权去调查是谁向媒体举报,也不能实施打击报复,否则会受到法律追究。正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才使得瑞典的舆论监督能够保持较大的独立性,才能及时、有效地对国家和政党展开监督。
二是依法规范舆论监督,指导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瑞典法律保障舆论监督自由,并不意味着瑞典政府不对报刊进行任何行政管制。按照《出版自由法》第五章的规定,报纸以及其他定期出版物的出版须得到政府的许可。主管机关在颁发许可证后,有权基于法定事由,撤销许可。“未经许可出版报刊,在申请书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报刊所有人不及时将报刊印制地点、出版计划以及责任出版人的变动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等,皆属违法,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1年以下的监禁。如果出版物内容违法并构成犯罪,责任出版人将被判处1年以下的监禁。”②同样以法律规定来约束舆论,为舆论提供正确的导向,才能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科学性。
(三)舆论监督机构设置科学,管理有序,以组织自律来保证监督的有效。舆论监督自身的机构设置科学,管理有序。瑞典的新闻界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协调不同媒体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组织了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如全国出版者俱乐部、瑞典报纸出版人协会、瑞典记者联盟、瑞典无线电广播者联盟。在这些舆论媒体的组织机构中,新闻出版督察专员公署和新闻出版理事会是实施监督的主要机构。
新闻出版督察专员公署是瑞典于1809年首创的一种权利保护与法律监督机制,由新闻出版组织设立和任命,属于非政府机构,是公共机关的一部分。是将国家体制中的督察专员制度引入新闻出版自我管理领域的结果。既维护新闻和言论自由,又维护职业道德,还负责受理公众对违反新闻道德的投诉。
新闻出版理事会成立于1916年,由全国出版者俱乐部、瑞典报纸出版人协会、瑞典记者联盟共同创设,由6人组成,主席(理事长)由1名法院法官担任,理事由报业选出2名,公众推出3名。这种人员组成,目的在于表明此机构是代表百姓利益的,而不仅是代表报业的利益。理事会负责审查并就报刊的行为是否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作出决定。凡是提交到新闻理事会的对违反新闻道德的投诉,其处理都是最后判决。公众代表不得与报刊发行人或媒体机构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
这种机构设定,一方面将各类舆论媒体结合在一起,大大提高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另一方面保证了舆论监督的组织性,使舆论媒体在监督外部事务的同时,也受到内部组织的监督,保证其监督的正确、公正。
瑞典还严格规定了舆论媒体的职业道德操守,要求组织自律。早在1923年,瑞典全国出版者俱乐部就颁布了一部新闻出版道德守则。现行守则由瑞典新闻组织合作委员会于1995年9月制定。守则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维护大众媒体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特别是保护个人名誉,防止发生侵犯隐私、诽谤以及其他有害的公开行为。另一方面,就是促进媒体从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态度。
职业道德不仅要求媒体按照一套规范的准则活动,更主要的是要求媒体在履行其职责时要有正确的态度。瑞典媒体职业道德守则主要有:公开报道规则、职业规范、新闻广告防治规则。通过严格的职业操守的规范,舆论媒体自身从内部做到了自律,保证了对外监督的科学性。
(四)通过信息化技术支持,保证舆论监督的高效。开放性是瑞典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瑞典有着全球最高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瑞典拥有家用电脑的人数已经达到了70%,远远超过了美国(55%)。”③
2001年瑞典社民党的新党纲里指出:“信息流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大。现代信息技术意味着知识占有的真正民主化。”④这种“知识占有的民主化”要求:“知识的传播不仅必须以尊重事实为基础,也应该提供所需工具,以便人们能独立地解释和判断信息,理解其社会背景并区分事实和评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知识民主化。”⑤所以,要实现知识的民主,就必须适应时代发展,提供满足知识民主的工具。
瑞典政府在一开始就将公民这一需求放在了重要地位,提出建立一个“公民需求为中心”的电子政府。还将电子政府视为加快国家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电子政府与电子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瑞典社民党领导的政府执政的新特点就在此,顺应历史潮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成果来加强党和政府的民主建设。
随着新闻媒体的报道阵地转移到网络上,舆论监督更多地开始体现出信息化的特点。瑞典国家对民众言论自由的重视,使得信息化的舆论监督机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民众对党和政府的监督提供了新的途径。通过网络,民众舆论的自由度大大提高,信息获取渠道也大大地拓宽。同时,传统媒体的监督理念、法制建设等情况也依然适用于网络化的舆论监督。通过对信息化舆论监督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了其监督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瑞典舆论监督对我国舆论监督的启示
通过对以上四个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瑞典的舆论监督非常完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其经验及长处为我国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和启示。
(一)完善的舆论监督需要科学的监督理念。有效的行动需要科学理念的指导。从瑞典的舆论监督可以看出民主与平等在监督过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民主,保障民众的舆论自由以及其积极的政治参与,为舆论监督提供动力;平等,各级官员应该自觉接受监督,才能达到监督的效果。在舆论监督中,应该大力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平等地接受监督,从思想上认识到接受监督的重要性。
(二)完善的舆论监督需要外部法制保障和规范的环境。瑞典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果,制定了《新闻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通过法律来治理和保障舆论监督的开展,这也成为其舆论监督的主要特点之一。相对而言,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有法可依、依法监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完善的舆论监督需要内部机制建设来净化。瑞典舆论媒体的组织化和自律机制建设是其显著特点之一,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职业道德规范,建立一系列的机构来完善自我监督。相比而言,我国的舆论媒体的组织化和自律机制建设还有待于加强。建立媒体行业的自我监督组织与机构、制定媒体职业道德规范,是保证舆论监督的真实与科学,促进其进一步发展所必须的手段。
(四)完善的舆论监督需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瑞典国家的舆论监督呈现出信息化的特点,使得舆论监督的自由度大大提高,其监督的范围和广度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网络化的舆论监督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应该看到其中的不足:一方面,网络化舆论监督的地域差异。网络化舆论监督是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结合的。地域之间差距的存在,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发达,中西部则相对欠发达。另一方面,网络化舆论监督的监控力度薄弱,我国许多网络论坛和网络博客都存在管理缺位的现象。所以,我国要发展网络化舆论监督,就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媒体的普及程度,同时加强对其管理的力度。
注释:
①④⑤高锋译,时红校:《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党纲》——2001年11月6日威斯特罗斯代表大会通过。
②冯军:《瑞典新闻出版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论要》。
③顾俊礼:《欧洲政党执政经验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第210页。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 责任编辑:晏蔚青
一、瑞典舆论监督的特点
(一)体现出“民主、自由、平等、团结”的价值理念。瑞典国民的价值理念是“民主、自由、平等、团结”,这一价值理念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舆论监督也不例外。民主在舆论监督方面的具体体现为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平等则意味着被监督者不论其职位高低、社会地位高低,都被置于监督的范围。
“民主需要积极的公民。民众运动一直是民主对话的重要载体。”①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当代是接触民众的最广泛的信息来源和监督形式。舆论监督使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得到了扩展。舆论监督越发达,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就越高,利益表达渠道就越宽阔,有利于形成全民监督的文化氛围。
瑞典法律赋予新闻媒体以充分的知情权和报道权,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干预新闻报道,新闻媒体有据实报道的自由。媒体接到投诉会负责地做出调查,并予以曝光。瑞典的报纸等媒体在监督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随报刊登有关监察官的调查报告和声明,刊登公众对官员的批评。电视台可现场报道监督机关对政府内阁成员及至首相询问、质疑的全过程。记者对官员的丑闻十分关注,行动迅速,穷追不舍,往往迫使其辞职。通过媒体的揭发和检举,将官员的不合法行为公布于众,暴露在“阳光之下”。这种曝光,可以促使官员保持洁身自好,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
在“民主、自由、平等、团结”价值观念的影响下,瑞典民众的民主政治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很强。在他们看来,反腐败不仅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事关自身利益的大事,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因此也就形成了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社会风气。
正是因为受到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瑞典国家和政党的官员积极地约束自身,更多地从民众的角度出发来办事,而且不论何时都十分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腐败现象自然就会减少,瑞典由此成为世界上较为廉洁的国家之一。
(二)通过健全法制影响舆论监督,依法治理舆论、保障舆论自由。瑞典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1718年,瑞典进入了“自由时代”,自由时代的思想观念导致了1766年《新闻出版自由法》的制定。这部法律被赋予基本法的地位,属于世界首创。它极大地增强了公众通过报纸杂志等印刷媒体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但是历史的发展总是曲折的。这部《新闻出版自由法》几经兴废,直到1949年瑞典国会通过《出版自由法》,并在经过长期争论后,于1991年制定了《表达自由法》,作为《出版自由法》的补充。这两部法律为瑞典的新闻出版自由提供了十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基础。法制建设对瑞典舆论监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依法保障舆论自由,保护舆论不受外界干扰,保证其报道的准确、有力。瑞典社会十分重视保护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以及信息自由的基础和核心作用。《出版自由法》在界定出版自由的定义时,特别强调对因出版物内容引起的法律责任只能通过法院加以追究,并将其作为出版自由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原则同样对表达自由以及寓于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中的信息自由适用。《出版自由法》和《表达自由法》还确立了一项对媒体有利的审判原则,即法官在审判涉及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案件时,始终必须牢记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是自由社会的根本。瑞典法律还规定任何人不得追查消息的来源,任何人都无权去调查是谁向媒体举报,也不能实施打击报复,否则会受到法律追究。正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才使得瑞典的舆论监督能够保持较大的独立性,才能及时、有效地对国家和政党展开监督。
二是依法规范舆论监督,指导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瑞典法律保障舆论监督自由,并不意味着瑞典政府不对报刊进行任何行政管制。按照《出版自由法》第五章的规定,报纸以及其他定期出版物的出版须得到政府的许可。主管机关在颁发许可证后,有权基于法定事由,撤销许可。“未经许可出版报刊,在申请书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报刊所有人不及时将报刊印制地点、出版计划以及责任出版人的变动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等,皆属违法,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1年以下的监禁。如果出版物内容违法并构成犯罪,责任出版人将被判处1年以下的监禁。”②同样以法律规定来约束舆论,为舆论提供正确的导向,才能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科学性。
(三)舆论监督机构设置科学,管理有序,以组织自律来保证监督的有效。舆论监督自身的机构设置科学,管理有序。瑞典的新闻界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协调不同媒体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组织了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如全国出版者俱乐部、瑞典报纸出版人协会、瑞典记者联盟、瑞典无线电广播者联盟。在这些舆论媒体的组织机构中,新闻出版督察专员公署和新闻出版理事会是实施监督的主要机构。
新闻出版督察专员公署是瑞典于1809年首创的一种权利保护与法律监督机制,由新闻出版组织设立和任命,属于非政府机构,是公共机关的一部分。是将国家体制中的督察专员制度引入新闻出版自我管理领域的结果。既维护新闻和言论自由,又维护职业道德,还负责受理公众对违反新闻道德的投诉。
新闻出版理事会成立于1916年,由全国出版者俱乐部、瑞典报纸出版人协会、瑞典记者联盟共同创设,由6人组成,主席(理事长)由1名法院法官担任,理事由报业选出2名,公众推出3名。这种人员组成,目的在于表明此机构是代表百姓利益的,而不仅是代表报业的利益。理事会负责审查并就报刊的行为是否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作出决定。凡是提交到新闻理事会的对违反新闻道德的投诉,其处理都是最后判决。公众代表不得与报刊发行人或媒体机构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
这种机构设定,一方面将各类舆论媒体结合在一起,大大提高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另一方面保证了舆论监督的组织性,使舆论媒体在监督外部事务的同时,也受到内部组织的监督,保证其监督的正确、公正。
瑞典还严格规定了舆论媒体的职业道德操守,要求组织自律。早在1923年,瑞典全国出版者俱乐部就颁布了一部新闻出版道德守则。现行守则由瑞典新闻组织合作委员会于1995年9月制定。守则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维护大众媒体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特别是保护个人名誉,防止发生侵犯隐私、诽谤以及其他有害的公开行为。另一方面,就是促进媒体从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态度。
职业道德不仅要求媒体按照一套规范的准则活动,更主要的是要求媒体在履行其职责时要有正确的态度。瑞典媒体职业道德守则主要有:公开报道规则、职业规范、新闻广告防治规则。通过严格的职业操守的规范,舆论媒体自身从内部做到了自律,保证了对外监督的科学性。
(四)通过信息化技术支持,保证舆论监督的高效。开放性是瑞典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瑞典有着全球最高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瑞典拥有家用电脑的人数已经达到了70%,远远超过了美国(55%)。”③
2001年瑞典社民党的新党纲里指出:“信息流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大。现代信息技术意味着知识占有的真正民主化。”④这种“知识占有的民主化”要求:“知识的传播不仅必须以尊重事实为基础,也应该提供所需工具,以便人们能独立地解释和判断信息,理解其社会背景并区分事实和评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知识民主化。”⑤所以,要实现知识的民主,就必须适应时代发展,提供满足知识民主的工具。
瑞典政府在一开始就将公民这一需求放在了重要地位,提出建立一个“公民需求为中心”的电子政府。还将电子政府视为加快国家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电子政府与电子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瑞典社民党领导的政府执政的新特点就在此,顺应历史潮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成果来加强党和政府的民主建设。
随着新闻媒体的报道阵地转移到网络上,舆论监督更多地开始体现出信息化的特点。瑞典国家对民众言论自由的重视,使得信息化的舆论监督机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民众对党和政府的监督提供了新的途径。通过网络,民众舆论的自由度大大提高,信息获取渠道也大大地拓宽。同时,传统媒体的监督理念、法制建设等情况也依然适用于网络化的舆论监督。通过对信息化舆论监督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了其监督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瑞典舆论监督对我国舆论监督的启示
通过对以上四个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瑞典的舆论监督非常完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其经验及长处为我国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和启示。
(一)完善的舆论监督需要科学的监督理念。有效的行动需要科学理念的指导。从瑞典的舆论监督可以看出民主与平等在监督过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民主,保障民众的舆论自由以及其积极的政治参与,为舆论监督提供动力;平等,各级官员应该自觉接受监督,才能达到监督的效果。在舆论监督中,应该大力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平等地接受监督,从思想上认识到接受监督的重要性。
(二)完善的舆论监督需要外部法制保障和规范的环境。瑞典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果,制定了《新闻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通过法律来治理和保障舆论监督的开展,这也成为其舆论监督的主要特点之一。相对而言,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有法可依、依法监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完善的舆论监督需要内部机制建设来净化。瑞典舆论媒体的组织化和自律机制建设是其显著特点之一,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职业道德规范,建立一系列的机构来完善自我监督。相比而言,我国的舆论媒体的组织化和自律机制建设还有待于加强。建立媒体行业的自我监督组织与机构、制定媒体职业道德规范,是保证舆论监督的真实与科学,促进其进一步发展所必须的手段。
(四)完善的舆论监督需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瑞典国家的舆论监督呈现出信息化的特点,使得舆论监督的自由度大大提高,其监督的范围和广度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网络化的舆论监督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应该看到其中的不足:一方面,网络化舆论监督的地域差异。网络化舆论监督是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结合的。地域之间差距的存在,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发达,中西部则相对欠发达。另一方面,网络化舆论监督的监控力度薄弱,我国许多网络论坛和网络博客都存在管理缺位的现象。所以,我国要发展网络化舆论监督,就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媒体的普及程度,同时加强对其管理的力度。
注释:
①④⑤高锋译,时红校:《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党纲》——2001年11月6日威斯特罗斯代表大会通过。
②冯军:《瑞典新闻出版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论要》。
③顾俊礼:《欧洲政党执政经验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第210页。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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