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及其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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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发生在重庆的一个案件,探寻我们价值取向的重要性。同时,对实现公平与公正这种价值取向的制度保证,即法律与道德,对维护和保证价值取向的作用和实施方法进行探究,旨在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一些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平;公正;秩序;道德;法律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52-02
  一、案情概述与分析
  孕妇强迫小伙让座案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大部分的网民批评吴某不讲道德的。但是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层面上来讲,公平与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追求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由自古以来我国社会的传统观念和现阶段我们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一方面要认同吴某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是同时我们都应当看到其做法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表现。
  第一,吴某作为一个成年男性,从道德规范的角度而言,其具有扶助弱者的义务。
  第二,吴某作为该下铺的占有权利人,在合同关系上和法律关系上其有权利维护自身在该承运合同中所处的地位。
  该案的发生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人们对于案件的评价更是一个关于公平与公正的价值取向的问题。上述的一和二实际上是两对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是道德上,扶助的义务,其约束的是吴某本人,且对方的孕妇享有道德上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合同和法律层面上的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吴某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价款,理应成为该承运合同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其一方则是承运人,即列车的乘务人员。
  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案情中当事人吴某与孕妇之外的第三方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那就是列车员、列车长和乘警所起到的决定性的作用。这三者,即乘务人员,实际上充当的是两个角色,一方面是与吴某承运合同的义务履行方,另一方面是维护道德秩序的第三方调停人。但这些乘务人员将两种关系混为一谈,既没有充当好履行义务的职责也没有做好道德维护者的角色。
  二、公平、公正与道德秩序
  实现社会和谐,公平、公正是我们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而维护和实现这些追求的一个重要工具就是道德。建设合理的价值秩序,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必要因素和必经阶段。
  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道德约束机制和约束形式,这是我们可以清楚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观察到的现象。而且,根据道德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和道德秩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追求这样一种价值取向的重要意义。
  (一)道德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义务层面。
  道德规范强调对他人、对社会、对集体的义务,强调承担责任,且并不要求对社会或者他人承担对等的义务。这就要求人需要更多地为他人考虑,牺牲自己的利益。体现在吴某的这个案件当中,依照道德的标准衡量,需要其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道德规范的内容,在社会整体意义上来看可以说是公平与公正的。履行道德义务可以为社会主义和諧社会的建设提供力量。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过分的施加道德义务也会使一个人疲惫不堪,道德义务的存在,并不一定完全考虑到应当履行道德义务的这个人的实际情况,换到这个个案当中,吴某的实际情况未必会被实际考虑,有可能其本身正在经历一些事情,一些情感上的变故,或是其身体本就是疲惫不堪的。所以单纯的道德秩序,并不是实现社会真正公平、公正的最佳途径。
  (二)道德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
  道德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与法律后果,可是违背道德义务、道德规范并非是完全没有不利后果的,实施违背道德的行为,往往会被周围的人所鄙视,甚至会在言语上有许多的不和谐。但违背道德义务的不利后果仅限于此。因此,在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所应受到的惩罚也应当是仅限于这一层面之上。乘务人员对其实施的法律上的惩罚后果过于苛刻。将违背道德的不利后果与违反法律的不利后果混为一谈,并非是个明智的举措。
  (三)道德实施的保障性力量并不具有强制性。
  道德规范的实施不具有强制性的保障力量,道德的保障性力量主要体现在舆论和观念上,本案中车厢内其他乘客和部分网友的评价也正体现了这一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是公平、公正这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在当前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的良好体现。美好的道德,其约束作用和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
  (四)道德的形成是潜移默化的。
  道德规范是潜移默化形成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道德作为一种制度保证,作为一种维护价值的工具。其存在与发展是依赖于社会实际的,这种工具在社会的发展过程当中也将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从而达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和价值追求。
  (五)道德的调整范围是宽泛的。
  通常来讲,社会规范分为道德、法律与宗教。但凡良法都是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的,但其要求远低于道德规范要求的标准,且调整对象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社会上危害较大的事项之上;而宗教规范紧紧约束其教民。本案中,吴某的这一行为可以说并不会被法律或是宗教规范所约束或惩罚。但是道德,这一实现公平、公正的重要工具,要求着他要履行这样细微的,甚至说是微不足道的义务。这体现了道德之于公平、公正这一价值取向的重要作用。
  上述这些都可以说明道德的对于社会良好秩序的实现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道德对于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意义。我们国家,我们所处的社会当中,各个社会主体,无论家庭、个人都需要一个几近相同的价值取向,而且要广泛的约束人们的各种行为,这对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所以说,公平、公正这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要与道德做到和谐、有机的统一,要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公平、公正与依法行政
  基于道德不具有强制力保证。公平、公正这一价值取向,不仅需要道德规范、道德秩序的保护,而且更加需要法律秩序、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契约,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工具。法律对于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的实现是有着决定性意义的。可以说,法律是维护和保证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吴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要件,从法律角度来收列车长与铁路警方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公权力的任性违法行为。从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的价值取向来说,这种处罚不能够代表绝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处罚行为根本就不是法律作为一个实现价值取向的工具的合理运用行为。
  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越来越强调依法之国的重要性。这主要是基于法律在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以及在實现人民普遍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追求合理的价值观念具有着重要的地位。而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的实施过程中具有着突出的,甚至和新的地位。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基于其代表国家代表政府的地位,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普通公民的价值取向。
  西方有一句谚语:“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虽然法律与道德并非是泾渭分明,但是法律的以其明文规定来处罚犯罪行为。而对于我们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言,更是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合法行政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重要保证和制度的保障。
  因此,当前我们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和保证公民关于公平、公正这一核心的价值取向,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为公平与公正提供制度上的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依赖于所有人民对于价值的追求与取向。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的价值取向负以其应有的责任,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点就是以法律制度的方式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只有更好地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我们才能够引导公民的价值判断,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与价值取向,从而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和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完善。
  四、公平、公正及其制度保证的有机统一
  法律和道德都是实现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的工具,我们都向往着公平与公正,社会也需要公平且又公正的价值取向。而法律与道德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势必要借助的工具和力量。但合理的运用道德与法律,合理的规制法律调整的范围,需要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基本界限,充分做到法律与道德作用有机统一,这是我们追求公平与公正的必经程序和必然要求。
  而且,由于行政行为对于人民的价值取向的引导性作用,我国欲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重要因素就在于实现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点在于依法行政。而法律不是道德,法律有其局限性,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道德才关注人的动机。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才是我们应当坚持的。因为,公权力基于道德的名义违法,是一种“毒树之果”,其对法治的破坏性要远大于私人违法的后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论司法公正问题时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的谈话也强调了法律以及执法、司法行为对于人民价值取向的决定性引导作用。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仅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经济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更要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试想,一个社会的人与人之间没有道德约束或是没有法律约束都是不可想象的,其不利后果也是不可估量的。所以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理想和伟大蓝图,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甚至整个社会都具有公平与公正的价值取向必然要合理运用法律和道德这两个最重要的工具。而法律与道德这两种制度保证的合理运用就要求着其与我们实现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的统一。
  第一作者:刘凯(1992.5-),男,汉族,籍贯-辽宁省新民市。法学研究生在读,沈阳工业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二作者:阎春明(1996.5-),女,满族,辽宁沈阳人,大连海洋大学14级行政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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