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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著作权是以传统著作权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有权利,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严重.本文以微博著作权为例,首先介绍了微博的发展情况,对当前网络信息传递与沟通方式进行说明,然后针对微博诞生以来所发生有关著作权的纠纷,分析微博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侵权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相关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并对微博著作权维权意识提出相关法律保护及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微博
一、网络微博的发展及现状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用户沟通、交流、分享和传播信息的综合平台,用户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微博,并实现即时分享。
二、网络国内主流微博平台
随着国内微博概念的火爆,各家网站的微博平台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目前公众认知度比较高、用户基数比较大的都是门户微博,更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1.微博的功能
微博客产品从创立至今正逐步完善,由于市场需要已衍生出数十种功能,主要功能有发布、转发、关注、评论、收藏、私信。
发布功能:用户可以发布简短文字、图片、其他网站链接、音乐和视频等,即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生活。
转发功能:用户将同一平台的其他用户微博上的内容原文照搬的转发到自己的微博上。
关注功能:用户甲可以对任意的用户乙进行实时关注,成为用户乙的微博关注者或称为“粉丝”,用户乙所有在微博上的实时更新内容,用户甲都会从自己微博上看到。
评论功能:同一平台的用户可对任何用户的任一条微博进行点评。
收藏功能:用户根据喜好可以对任何人的任意一条微博进行收藏。
私信功能:私信功能是新浪微博开发出来用于两个用户之间进行私下交流的工具,私信内容仅两人可见,不能公示,这也体现了网络交流的隐私性质。私信突破了原有微博围观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交流体验。
2.网络微博的符号应用
#话题#:在微博编辑器上有“插入话题”的链接,点击后会在输入框内自动出现两个井号,您只要将中间内容改成您要讨论的话题,再后面加上您的见解点击“发送”即可。#话题#符号的应用,可以在短时间内把企业微博和讨论共同话题的微博联系在一起,在用户进行相关话题的时候,呈现在用户面前,增加了被潜在消费者浏览的机会,企业积极主动的利用热门话题进行互动,可以获得大量关注。
@:这个符号用英文读的话就是at,在微博里的意思是“向某某人说”,只要在微博用户昵称前加上一个@,并在昵称后加空格或标点,他(或者她)就能看到。注意:@昵称的时候,昵称后一定要加上空格或者标点符号,否则系统会认为@后所有字为昵称,例如@传媒在线你好啊,系统就会认为“传媒在线你好啊”是昵称。@符号的用法有以下几种:①企业可以在发布微博时@某人,起到提醒某人注意,并查收浏览的作用;②企业在发表的内容涉及第三者原创内容时可以利用@某人的功能,起到著作权声明作用;③企业在评论或解答问题时,可以@某人,向业内人士请教;④企业微博之间,可以相互之间利用此符号传递有关信息。
三、我国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1.知识共享协议
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采取了明示版权许可的做法,这对于我国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有一定启发。
所谓知识共享协议是斯坦福大学教授莱丝格提出的,传统的著作权通常有两种极端表现形式:一种是“保留所有权利”即作者享有作品的全部权利;另一种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作者放弃对作品享有权利,知识共享试图在两者中间取得平衡,作者让渡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又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协议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让作者可以自主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
笔者认为,在微博中,知识共享协议是由博主自主选择和发布。实际微博操作是十分简单性的,可以将这个协议转由微博平台服务提供商统一选择确定,在微博用户登陆注册、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对其是否享有或者分享其著作权予以确认,并在微博界面固有位置用明显标识进行提醒。微博中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一般有:署名——非商业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模式,允许用户在此基础上对自己权利增加或删除。例如,作者不同意转发微博的,可以在微博中添加版权申明,申请改微博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或者申明的同时又由系统等电子编程自动阻止其他用户转发。
2.现行的法律保护
现行有效规范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只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判断标准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对于微博(网络用户)的发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以及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3.有关微博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上专门为了微博立法的可能性不大,其司法成本也不成比例,只有各部门规范和制约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提倡行业自制才能有效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微博
一、网络微博的发展及现状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用户沟通、交流、分享和传播信息的综合平台,用户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微博,并实现即时分享。
二、网络国内主流微博平台
随着国内微博概念的火爆,各家网站的微博平台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目前公众认知度比较高、用户基数比较大的都是门户微博,更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1.微博的功能
微博客产品从创立至今正逐步完善,由于市场需要已衍生出数十种功能,主要功能有发布、转发、关注、评论、收藏、私信。
发布功能:用户可以发布简短文字、图片、其他网站链接、音乐和视频等,即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生活。
转发功能:用户将同一平台的其他用户微博上的内容原文照搬的转发到自己的微博上。
关注功能:用户甲可以对任意的用户乙进行实时关注,成为用户乙的微博关注者或称为“粉丝”,用户乙所有在微博上的实时更新内容,用户甲都会从自己微博上看到。
评论功能:同一平台的用户可对任何用户的任一条微博进行点评。
收藏功能:用户根据喜好可以对任何人的任意一条微博进行收藏。
私信功能:私信功能是新浪微博开发出来用于两个用户之间进行私下交流的工具,私信内容仅两人可见,不能公示,这也体现了网络交流的隐私性质。私信突破了原有微博围观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交流体验。
2.网络微博的符号应用
#话题#:在微博编辑器上有“插入话题”的链接,点击后会在输入框内自动出现两个井号,您只要将中间内容改成您要讨论的话题,再后面加上您的见解点击“发送”即可。#话题#符号的应用,可以在短时间内把企业微博和讨论共同话题的微博联系在一起,在用户进行相关话题的时候,呈现在用户面前,增加了被潜在消费者浏览的机会,企业积极主动的利用热门话题进行互动,可以获得大量关注。
@:这个符号用英文读的话就是at,在微博里的意思是“向某某人说”,只要在微博用户昵称前加上一个@,并在昵称后加空格或标点,他(或者她)就能看到。注意:@昵称的时候,昵称后一定要加上空格或者标点符号,否则系统会认为@后所有字为昵称,例如@传媒在线你好啊,系统就会认为“传媒在线你好啊”是昵称。@符号的用法有以下几种:①企业可以在发布微博时@某人,起到提醒某人注意,并查收浏览的作用;②企业在发表的内容涉及第三者原创内容时可以利用@某人的功能,起到著作权声明作用;③企业在评论或解答问题时,可以@某人,向业内人士请教;④企业微博之间,可以相互之间利用此符号传递有关信息。
三、我国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1.知识共享协议
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采取了明示版权许可的做法,这对于我国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有一定启发。
所谓知识共享协议是斯坦福大学教授莱丝格提出的,传统的著作权通常有两种极端表现形式:一种是“保留所有权利”即作者享有作品的全部权利;另一种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作者放弃对作品享有权利,知识共享试图在两者中间取得平衡,作者让渡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又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协议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让作者可以自主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
笔者认为,在微博中,知识共享协议是由博主自主选择和发布。实际微博操作是十分简单性的,可以将这个协议转由微博平台服务提供商统一选择确定,在微博用户登陆注册、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对其是否享有或者分享其著作权予以确认,并在微博界面固有位置用明显标识进行提醒。微博中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一般有:署名——非商业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模式,允许用户在此基础上对自己权利增加或删除。例如,作者不同意转发微博的,可以在微博中添加版权申明,申请改微博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或者申明的同时又由系统等电子编程自动阻止其他用户转发。
2.现行的法律保护
现行有效规范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只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判断标准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对于微博(网络用户)的发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以及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3.有关微博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上专门为了微博立法的可能性不大,其司法成本也不成比例,只有各部门规范和制约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提倡行业自制才能有效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