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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各种各样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对形成原因进行了另辟蹊径的深入分析,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对策研究,对从事于招投标的工作者具有一定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关键词】存在问题;成因分析;对策研究
On the current bidding market, the main problems,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Wu Zu-ling1,Yuan Xiao-sheng2
(1.Wenzhou City Finance Bureau Wenzhou Zhejiang 325000;
2.Wenzhou Branch of Construction Bank Wenzhou Zhejiang 325000)
【Abstract】This market exists for the current bidding for a variety of issues for a comprehensive summary of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another way of in-depth analysis, combined with his experience, the operability of measures proposed research, to engage in bidding workers with a certain reference and guidance.
【Key words】Problems;Analysis;Countermeasur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10年多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形势的深刻变化,虽然招投标市场的运作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工程招标市场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既有业主和投标人的原因,也有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原因,诱发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不足和不当是最根本的,,就像一句话所说的:“环境限制了选择,制度提供了导向”。下面,我就结合自己多年从事招投标的经验,谈谈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借以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水平。
1. 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多头立项、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工程项目立项是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其综合考虑了项目的规模与具体内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项目为了避开立项权限的限制,采取肢解工程的措施,分别用单位单项工程进行立项,回避了上级发改部门的审查。在工程招标时,按照温监字【2003】6号规定,单项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必须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简易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为此,有些单位为了回避招投标程序,经常会把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解,直接或间接发包给倾向性的施工单位,再利用工程变更进行项目增加,从而达到“先上车后买票”的目的。
1.2 设置前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由于现在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轨道上来,部分建设单位为了使自己特定的关系人在工程项目中顺利中标,首先从招标文件上暗作手脚,量身定做,制定了倾向性的条款,变相提高招标资格条件,为特定关系人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排斥潜在投标人,使招投标从开始阶段就无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1.3 假借资质、伪造业绩。从我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来看,我市二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只有100多家,而在招投标交易中心登记的有多达500多家,其中大部分是属于资质挂靠的,没有相应的分公司人员,甚至出现多家施工企业在同一办公室办公的局面,其联系电话都是通过不同的移动号码转移到同一个手机上。在报名时,他们会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伪造一些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而在实际报名和业绩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也没有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他们能屡屡蒙混过关。
1.4 串标、围标、漏标,沆瀣一气。前几年,当我们在工程招投标中还是采用资格预审时,尽管采取了合格通过制、摇号产生投标候选人等预防措施,但还是出现了“十标九串”的现象,虽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查处了几个大案,但施工企业依然是我行我素,唯利是图,铤而走险。到现在,我们采取了资格候审,网上报名,电子评标等先进预防方法,但部分施工企业还是能打通招投标的各个环节进行串标、围标,加之管理部门监督不到位,泄露标底等现象也是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
1.5 越厨代庖、违规代理屡禁不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代理公司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作掩护,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利用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漏洞,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的具体操作(包括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暗中大幅提高倾向性施工单位中标的概率。同时也存在招标文件千篇一律,没能掌握项目的具体情况,没有反映项目的特殊情况,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2. 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2 现行体制提供了选择。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现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2.3 交易各方主体的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体制所决定。建筑施工业作为完全竞争性行业,行业门槛并不高,但进入该行业有政策壁垒资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令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当方式。作为目前国有(集体)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有市场竞争态势必然作出有利于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这对国企来说,无疑是心头的痛,若多标未中,经营者自身就要面对许多公关费用而束手无策,同时令企业陷于困境反之,通过投标代理人,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这样企业可以在举步维艰中生存,而企业管理者不承担个人风险,甚至还可以有隐性收入存在。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包括人力、物力)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他们也较难在起步阶段就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再有,即使创办成一家高等级施工企业,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也令他们承担很大的风险。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盛行,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2.4 社会诚信建设滞后。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3. 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着完善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我们应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应该加快法规建设步伐,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3.2 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3.3 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要根据我们地区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4 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加强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完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法,防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恶意抢标、抬标和串标。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行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3.5 大力推进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着力构建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诚信状态与行业监管、银行授信、市场准入等挂钩,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界限,增强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对认定为违反规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建筑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取消其数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3.6 强化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要把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作为治理投资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标后定期联合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处理。要发动群众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形成一种抵制招投标不良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招投标违法案件联查机制,对目无法纪,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费、围标串标、规避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4. 总之
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是日积月累形成的,相关部门虽然把招投标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因此解决积重颇深招标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招投标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汪文朝,中国国际招标网,浅析建设领域工程招标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文章编号]1006-7619(2011)10-18-972
【关键词】存在问题;成因分析;对策研究
On the current bidding market, the main problems,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Wu Zu-ling1,Yuan Xiao-sheng2
(1.Wenzhou City Finance Bureau Wenzhou Zhejiang 325000;
2.Wenzhou Branch of Construction Bank Wenzhou Zhejiang 325000)
【Abstract】This market exists for the current bidding for a variety of issues for a comprehensive summary of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another way of in-depth analysis, combined with his experience, the operability of measures proposed research, to engage in bidding workers with a certain reference and guidance.
【Key words】Problems;Analysis;Countermeasur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10年多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形势的深刻变化,虽然招投标市场的运作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工程招标市场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既有业主和投标人的原因,也有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原因,诱发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不足和不当是最根本的,,就像一句话所说的:“环境限制了选择,制度提供了导向”。下面,我就结合自己多年从事招投标的经验,谈谈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借以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水平。
1. 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多头立项、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工程项目立项是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其综合考虑了项目的规模与具体内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项目为了避开立项权限的限制,采取肢解工程的措施,分别用单位单项工程进行立项,回避了上级发改部门的审查。在工程招标时,按照温监字【2003】6号规定,单项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必须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简易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为此,有些单位为了回避招投标程序,经常会把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解,直接或间接发包给倾向性的施工单位,再利用工程变更进行项目增加,从而达到“先上车后买票”的目的。
1.2 设置前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由于现在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轨道上来,部分建设单位为了使自己特定的关系人在工程项目中顺利中标,首先从招标文件上暗作手脚,量身定做,制定了倾向性的条款,变相提高招标资格条件,为特定关系人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排斥潜在投标人,使招投标从开始阶段就无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1.3 假借资质、伪造业绩。从我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来看,我市二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只有100多家,而在招投标交易中心登记的有多达500多家,其中大部分是属于资质挂靠的,没有相应的分公司人员,甚至出现多家施工企业在同一办公室办公的局面,其联系电话都是通过不同的移动号码转移到同一个手机上。在报名时,他们会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伪造一些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而在实际报名和业绩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也没有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他们能屡屡蒙混过关。
1.4 串标、围标、漏标,沆瀣一气。前几年,当我们在工程招投标中还是采用资格预审时,尽管采取了合格通过制、摇号产生投标候选人等预防措施,但还是出现了“十标九串”的现象,虽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查处了几个大案,但施工企业依然是我行我素,唯利是图,铤而走险。到现在,我们采取了资格候审,网上报名,电子评标等先进预防方法,但部分施工企业还是能打通招投标的各个环节进行串标、围标,加之管理部门监督不到位,泄露标底等现象也是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
1.5 越厨代庖、违规代理屡禁不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代理公司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作掩护,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利用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漏洞,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的具体操作(包括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暗中大幅提高倾向性施工单位中标的概率。同时也存在招标文件千篇一律,没能掌握项目的具体情况,没有反映项目的特殊情况,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2. 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2 现行体制提供了选择。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现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2.3 交易各方主体的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体制所决定。建筑施工业作为完全竞争性行业,行业门槛并不高,但进入该行业有政策壁垒资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令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当方式。作为目前国有(集体)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有市场竞争态势必然作出有利于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这对国企来说,无疑是心头的痛,若多标未中,经营者自身就要面对许多公关费用而束手无策,同时令企业陷于困境反之,通过投标代理人,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这样企业可以在举步维艰中生存,而企业管理者不承担个人风险,甚至还可以有隐性收入存在。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包括人力、物力)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他们也较难在起步阶段就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再有,即使创办成一家高等级施工企业,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也令他们承担很大的风险。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盛行,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2.4 社会诚信建设滞后。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3. 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着完善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我们应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应该加快法规建设步伐,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3.2 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3.3 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要根据我们地区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4 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加强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完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法,防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恶意抢标、抬标和串标。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行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3.5 大力推进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着力构建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诚信状态与行业监管、银行授信、市场准入等挂钩,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界限,增强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对认定为违反规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建筑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取消其数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3.6 强化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要把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作为治理投资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标后定期联合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处理。要发动群众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形成一种抵制招投标不良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招投标违法案件联查机制,对目无法纪,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费、围标串标、规避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4. 总之
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是日积月累形成的,相关部门虽然把招投标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因此解决积重颇深招标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招投标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汪文朝,中国国际招标网,浅析建设领域工程招标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文章编号]1006-7619(2011)10-18-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