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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