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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模式是美国公司制度兴起以及社会繁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因素,我国学者基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形成的不同利益诉求、实际上存在的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分权、以及我国统一型《公司法》的整体疲软等缘由,试图以地方分散型的公司立法来充分激发公司法这一法律手段的社会效用,但公司制度演变历程表明,只有当公司制在民主政治理念影响下完成了反特权的民主化改造后,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为公司经营自由化所提供的法律可能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效用。对照我国公司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问题的原因,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在我国还只能是一道远方的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