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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这一物权规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平等保护"对于国有资产监管,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就转型期的基本国情而论,应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针对公用性国有财产以及资源性国有财产的特殊性,做出相应的特殊规定,以示例外;同时,应在其他的部门法中进一步完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