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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初步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对其准确理解与适用将很大程度上决定该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庭前会议是一个准备性程序,其不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才适合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讨论事项包括程序性问题、证据问题及其他问题,其在运行过程中同样受到法律监督;庭前会议笔录作为庭前会议的成果必须进行固定,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