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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经济全球化及知识经济成为新型经济的今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中争夺知识产权的常识。第三次产业革命使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逐步形成的技术丛林导致了专利丛林,其中专利丛林是指获得了法律保护的专利在几乎所有技术领域,权利密集、主体众多,关系错综复杂,犹如丛林。
关键词 专利 战争 法律分析
一、与专利战争有关的相关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及知识经济成为新型经济的今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中争夺知识产权的常识。第三次产业革命使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逐步形成的技术丛林导致了专利丛林,其中专利丛林是指获得了法律保护的专利在几乎所有技术领域,权利密集、主体众多,关系错综复杂,犹如丛林。专利丛林使科学技术披上了法律外衣,专利权的垄断性使得科学技术开发方面的先行者成为了技术、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而技术创新的平台也成为谋取或保卫自身利益的战场,必然就导致了所谓的专利战争。下面将从专利布局、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专利布局
目前我国国内的要经过实质审查、含金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逐年上升,但发明专利的结构却不容乐观。我国无线电传输、移动通讯、电视系统、半导体、西药、计算机应用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占绝对优势。
自中国加入WTO之后,跟全球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渐增多,同时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带动作用,各大国际企业为在中国抢占市场先机,纷纷在我国投资,同时为取得专利竞争优势、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主动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种种方便条件充分利用专利情报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开发、控制独占市场进行了总体性谋划,也即所谓的专利布局。
2、专利诉讼及无效
专利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其中专利侵权诉讼只是专利诉讼的一个部分,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专利侵权诉讼是企业间面临的最多的问题。就电子产品这块而言,被誉为IT行业的“世界专利审判”——美国苹果公司(下称苹果)与韩国三星公司(下称三星)之间的专利大战,经过1年多的起起落落,最终由美国圣何塞联邦地方法院的陪审团判定三星侵犯苹果6件专利权,赔偿苹果10.5亿美元,并驳回三星的所有诉讼主张。此后,苹果已寻求法院对三星的8款智能手机颁布禁售令。这场诉讼在近两年来苹果和三星于全球各地展开的专利诉讼战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同时也为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如果总是亦步亦趋,没有自身的特色,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将难以站稳脚跟。
二、专利战争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类型的的智力成果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被予以权利化。从这一意义讲,正是竞争性资源的不断开发才使得知识产权体系得以保有活力。为此,确保智力成果这类竞争性资源的不断开发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单一的依靠知识产权单行法是难以担当此重任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只能对业已权利化了的客体类型予以激励创新,而对于不断出现的新兴类型的客体却难以保护。为此,只能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世纪末产生的,采用的是包括垄断在内的广义概念。初期的立法是就广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笼统的立法,其代表为美国。虽然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技术特点及法律属性方面并不一致,然而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上,知识产权单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此,对知识产权附加保护的关注,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的国际趋势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并不充分。如果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制止市场上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有些国家和地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并立法,如匈牙利199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这些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立法的模式,首先是因为这两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動和保护竞争之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经济政策,即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的,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的。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
三、总结
知识产权是企业科研实力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是企业实力的较量。专利技术好比在战争中占领制高点、抢占有利地形,它是领跑者的技术,是领跑者的有利武器。一项知识主体的好的发明创造每每就意味着一个新企业、一个大市场甚至一个新产业的诞生。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充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资源的杠杆作用,是中国企业迅速矗立于世界的一条重要捷径。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21988.htm.
[2]苹果与三星的战争.新华网 :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9/01/c_123659490.htm .
[3]徐棣枫.试论专利诉讼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J].南京大学学报,1999(4).
关键词 专利 战争 法律分析
一、与专利战争有关的相关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及知识经济成为新型经济的今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中争夺知识产权的常识。第三次产业革命使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逐步形成的技术丛林导致了专利丛林,其中专利丛林是指获得了法律保护的专利在几乎所有技术领域,权利密集、主体众多,关系错综复杂,犹如丛林。专利丛林使科学技术披上了法律外衣,专利权的垄断性使得科学技术开发方面的先行者成为了技术、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而技术创新的平台也成为谋取或保卫自身利益的战场,必然就导致了所谓的专利战争。下面将从专利布局、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专利布局
目前我国国内的要经过实质审查、含金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逐年上升,但发明专利的结构却不容乐观。我国无线电传输、移动通讯、电视系统、半导体、西药、计算机应用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占绝对优势。
自中国加入WTO之后,跟全球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渐增多,同时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带动作用,各大国际企业为在中国抢占市场先机,纷纷在我国投资,同时为取得专利竞争优势、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主动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种种方便条件充分利用专利情报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开发、控制独占市场进行了总体性谋划,也即所谓的专利布局。
2、专利诉讼及无效
专利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其中专利侵权诉讼只是专利诉讼的一个部分,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专利侵权诉讼是企业间面临的最多的问题。就电子产品这块而言,被誉为IT行业的“世界专利审判”——美国苹果公司(下称苹果)与韩国三星公司(下称三星)之间的专利大战,经过1年多的起起落落,最终由美国圣何塞联邦地方法院的陪审团判定三星侵犯苹果6件专利权,赔偿苹果10.5亿美元,并驳回三星的所有诉讼主张。此后,苹果已寻求法院对三星的8款智能手机颁布禁售令。这场诉讼在近两年来苹果和三星于全球各地展开的专利诉讼战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同时也为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如果总是亦步亦趋,没有自身的特色,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将难以站稳脚跟。
二、专利战争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类型的的智力成果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被予以权利化。从这一意义讲,正是竞争性资源的不断开发才使得知识产权体系得以保有活力。为此,确保智力成果这类竞争性资源的不断开发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单一的依靠知识产权单行法是难以担当此重任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只能对业已权利化了的客体类型予以激励创新,而对于不断出现的新兴类型的客体却难以保护。为此,只能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世纪末产生的,采用的是包括垄断在内的广义概念。初期的立法是就广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笼统的立法,其代表为美国。虽然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技术特点及法律属性方面并不一致,然而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上,知识产权单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此,对知识产权附加保护的关注,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的国际趋势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并不充分。如果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制止市场上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有些国家和地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并立法,如匈牙利199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这些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立法的模式,首先是因为这两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動和保护竞争之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经济政策,即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的,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的。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
三、总结
知识产权是企业科研实力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是企业实力的较量。专利技术好比在战争中占领制高点、抢占有利地形,它是领跑者的技术,是领跑者的有利武器。一项知识主体的好的发明创造每每就意味着一个新企业、一个大市场甚至一个新产业的诞生。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充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资源的杠杆作用,是中国企业迅速矗立于世界的一条重要捷径。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21988.htm.
[2]苹果与三星的战争.新华网 :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9/01/c_123659490.htm .
[3]徐棣枫.试论专利诉讼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J].南京大学学报,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