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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阿富汗而言,北约“维和”行动的介入并未使其获得有效的和平环境。当前北约对阿富汗的介入不仅使其增加对俄罗斯的地缘优势,同时更为北约进一步拓展其全球战略建立法理及盟友意义上的基础,我国应考虑通过建立区域性维和行动机制予以应对。
【关键词】北约;阿富汗;国际维和;国际安全
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原本是联合国授权成立的国际维和部队,以《波恩协议》与安理会1386号决议为基础,具有完整的合法性。前者是战争期间塔利班以外阿富汗各方势力达成的和平协议,而后者则是安理会依据协议部署安援部队的授权文件。二者作为安援部队的法律基础,明确该特派团职责重心在于协助阿富汗政府维持安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拓展部署区域,但是并未授权其执行强制和平任务。2003年,在西方国家的倡导下,北约全面接管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从而实现以“维和”的名义介入阿富汗。北约“维和”部队俨然成为阿富汗冲突的直接参与方,尤其在这一过程中对民众日常生活秩序的破坏,不仅使阿富汗民众无法认同西方部队的军事行动,甚至为塔利班分子提出“圣战逻辑”提供事实支撑。
虽然北约对阿富汗的介入行为至今仍然无法为阿富汗带来有效的和平稳定,但是对于北约自身而言,对阿富汗的介入无疑为之带来巨大的战略利益收入,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加北約地缘战略优势
就理论而言,无论是麦金德的“世界岛”,斯拜克曼的“边缘地带说”,再或是布热津斯基的“棋论”,阿富汗作为亚欧大陆的中心地带,一直以来都是相关学者关注的焦点。北约在阿富汗部署的“维和”行动,尤其是支助倾西方新政权的构建,拓展西方在中亚地区的地缘优势,无疑是其重要的战略目标。
一方面,介入阿富汗有利于北约形成对亚洲地区的全面辐射,进一步落实其东扩野心。阿富汗周边地区长期受到其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等危机因素外溢困扰,实现阿富汗的长期稳定则成为北约向中亚地区扩张实力所需提供的“公共产品”,北约甚至可以以此进一步实现西方意识形态的扩散与传播,为北约在欧洲以外建立与俄罗斯之间一个战略缓冲区。这不仅挤压俄罗斯的战略空间,还可以减少俄罗斯与欧洲的直接对抗,维护北约的传统安全利益。与此同时成功在阿富汗建立并长久维持一个亲西方政权,可以成为北约在中亚地区的战略据点,为日后进一步东扩提供保障与支撑。
另一方面,阿富汗可以为欧洲提供中亚能源新通道。阿富汗自然资源优势并不明显,但是北方塔、乌、土三国化石能源尤其丰富。然而该地区的石油管线多由俄罗斯把控,使北约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能源安全均难以摆脱潜在的俄罗斯威胁。倘若能在阿富汗建立亲西方而且相对稳定的国家政权,北约国家则可以推动阿富汗建设联系中亚与阿拉伯海的陆上能源通道,北约国家的能源安全自然得到多一层保障,避免受到俄罗斯的掣肘。
二、实现跨区域干预合法化
《北大西洋公约》明确,北约核心功能在于提供区域性集体防御,北约在欧洲以外的行动部署难以在北约原有的功能框架内形成自洽。然而在联合国授权下,北约不仅得以合法介入阿富汗,而且还由此获得跨区域干预的合法性与话语权。
《公约》的序言、第一条及第七条明确北约组织以《联合国宪章》作为自身法理基础,要求缔约国以联合国框架下的权利义务为优先,以安理会给定的责任为行动依据,单从文理而言,可以视《联合国宪章》为《公约》的上位法。考虑到北约处于联合国的“从属”地位,联合国的授权为北约突破《公约》传统限制提供法理依据,而安理会授权北约介入阿富汗,则是意味着为北约的跨区域干预行为获得法理支撑。与此同时,联合国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性组织,其授权也即意味着北约跨区域干预行动获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许可,形成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
以介入阿富汗为起点,北约开始利用 “维和”行动的名义对外实行军事干预,然而北约作为美国主导下的西方军事政治联盟,其集体利益与价值取向必然与联合国存在本质差异。对此,在北约的跨区域干预行动中,不乏利用联合国授权对所在国实行非法干预的案例。由此可见,是否与北约缔约国利益关切,依旧是北约决定是否出兵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北约不仅无法取代联合国成为国际公义的代表,同时,其在危机管理名义下进行的国际介入也极有可能成为北约成员国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
三、伙伴国关系实体化
在全球范围内拓展建立“伙伴关系”,被北约视为冷战后应对在防区以外可能发生的国际危机的重要手段。过去20余年,北约已与41个国家形成“伙伴关系”,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西方联盟的全球影响力。亚洲则是欧洲以外的重点发展区域:日本在1990年成为北约首个“全球伙伴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自1994年以来便已经成为北约的“和平伙伴国”。在介入阿富汗以前,北约与伙伴国之间实际的安全合作甚少,介入阿富汗则给予北约激活和落实“伙伴关系”的机会,譬如韩国作为东亚国家,为北约派出后勤保障部队参与安援部队,澳大利亚直接为北约提供大量的作战部队。
参与北约对阿富汗的介入行动,同时也是伙伴国利用北约平台拓展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其中以日本最为典型。作为其全球伙伴国,日本并未直接派兵参与北约的军事部署,但是在国家重建方面,日本积极配合北约开展行动。一方面,日本通过北约主导的省级重建队机制,在阿富汗建立了多个无偿援助项目,以此推进阿富汗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日本为阿富汗国内安全环境构建提供援助,为阿富汗军警力量提供培训,推动当地军阀解除武装、解除雷区。此外,日本在经济援助层面展现出对干预阿富汗危机的突出热情,日本是对阿富汗提供国际援助金额仅次于美国的国家,这对北约在阿富汗的行动也具有突出的推动作用。
日本的高额投入事实上也为其在西方集团内获得极大的回报。一方面,日本的意愿与建议成为北约国家处理亚太问题的重要政策参考,当北约处理朝鲜核问题、中亚合作以及援助阿富汗等区域性议题时,时常会通过多种正式或非正式渠道与日本交换意见。另一方面,日本的周边政策以及战略部署获得了北约的背书。2013年签署的《日本北约共同政治宣言》中,双方更加明确在所谓国际安全方面合作,2014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甚至在北约理事会上以更加积极参与维和为由,在北约理事会兜售解禁自卫权的倡议。
启示:建立区域维和行动机制,维护区域安全抵御干预
阿富汗邻近区域缺乏完善的区域安全机制,是北约得以获得联合国授权在当地接管维和行动的主要原因。但是在介入阿富汗过程中,北约主导下的“维和”部队不仅未能有效维持应有的公正性,其存在甚至对和平进程形成妨碍。当前,北约以干预阿富汗为平台不断笼络周边国家,推动相关国家通过派兵、提供国际援助以及建立“伙伴国”关系等方式参与其中,使北约的地缘影响力从中亚向东亚、南亚辐射。在此过程中,日本是在阿富汗仅次于美国的援助国,而韩国、蒙古两国更直接派兵参与北约的军事行动。北约在阿富汗的军事存在已逐步演变成为其干预亚洲地区事务的战略基点。对于我国而言,北约已经对我形成陆上、海上邻近区域的全面渗透。
另外,我国周边存在众多安全热点,倘若相关冲突形势进一步恶化,北约未来可能以此为由进一步通过部署“维和”行动、开展“人道主义”行动等名义,跨区域干预我周边环境。为应对这一威胁,我国应推动建立区域主导下的维和机制。一方面,联合国《共建和平:打造维持和平伙伴关系》报告中首次提出,国际社会已经进入一个“‘合作维和’的新时代,多个多边行为体密切合作、共同度过危机各个阶段的现象正成为常态,”这意味着区域机关主导维和行动的定位已不再局限于作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补充,同时更被强调为联合国维和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组织作为区内“共同努力为维护和平,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作出贡献”的区域性机制,不仅具备广泛的国际代表性,其成员国也具有丰富的维和行动经验与能力,未能建立区域主导型维和行动机制,无疑是相关区域组织在安全功能上的严重缺失。此外,以上合组织等区域安全机制作为向周边冲突地区部署维和行动的国际平台,也更切合《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对区域办法的定位。
作者简介:卢张哲,男,1991年10月,汉族,广东梅州人,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维和。
【关键词】北约;阿富汗;国际维和;国际安全
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原本是联合国授权成立的国际维和部队,以《波恩协议》与安理会1386号决议为基础,具有完整的合法性。前者是战争期间塔利班以外阿富汗各方势力达成的和平协议,而后者则是安理会依据协议部署安援部队的授权文件。二者作为安援部队的法律基础,明确该特派团职责重心在于协助阿富汗政府维持安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拓展部署区域,但是并未授权其执行强制和平任务。2003年,在西方国家的倡导下,北约全面接管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从而实现以“维和”的名义介入阿富汗。北约“维和”部队俨然成为阿富汗冲突的直接参与方,尤其在这一过程中对民众日常生活秩序的破坏,不仅使阿富汗民众无法认同西方部队的军事行动,甚至为塔利班分子提出“圣战逻辑”提供事实支撑。
虽然北约对阿富汗的介入行为至今仍然无法为阿富汗带来有效的和平稳定,但是对于北约自身而言,对阿富汗的介入无疑为之带来巨大的战略利益收入,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加北約地缘战略优势
就理论而言,无论是麦金德的“世界岛”,斯拜克曼的“边缘地带说”,再或是布热津斯基的“棋论”,阿富汗作为亚欧大陆的中心地带,一直以来都是相关学者关注的焦点。北约在阿富汗部署的“维和”行动,尤其是支助倾西方新政权的构建,拓展西方在中亚地区的地缘优势,无疑是其重要的战略目标。
一方面,介入阿富汗有利于北约形成对亚洲地区的全面辐射,进一步落实其东扩野心。阿富汗周边地区长期受到其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等危机因素外溢困扰,实现阿富汗的长期稳定则成为北约向中亚地区扩张实力所需提供的“公共产品”,北约甚至可以以此进一步实现西方意识形态的扩散与传播,为北约在欧洲以外建立与俄罗斯之间一个战略缓冲区。这不仅挤压俄罗斯的战略空间,还可以减少俄罗斯与欧洲的直接对抗,维护北约的传统安全利益。与此同时成功在阿富汗建立并长久维持一个亲西方政权,可以成为北约在中亚地区的战略据点,为日后进一步东扩提供保障与支撑。
另一方面,阿富汗可以为欧洲提供中亚能源新通道。阿富汗自然资源优势并不明显,但是北方塔、乌、土三国化石能源尤其丰富。然而该地区的石油管线多由俄罗斯把控,使北约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能源安全均难以摆脱潜在的俄罗斯威胁。倘若能在阿富汗建立亲西方而且相对稳定的国家政权,北约国家则可以推动阿富汗建设联系中亚与阿拉伯海的陆上能源通道,北约国家的能源安全自然得到多一层保障,避免受到俄罗斯的掣肘。
二、实现跨区域干预合法化
《北大西洋公约》明确,北约核心功能在于提供区域性集体防御,北约在欧洲以外的行动部署难以在北约原有的功能框架内形成自洽。然而在联合国授权下,北约不仅得以合法介入阿富汗,而且还由此获得跨区域干预的合法性与话语权。
《公约》的序言、第一条及第七条明确北约组织以《联合国宪章》作为自身法理基础,要求缔约国以联合国框架下的权利义务为优先,以安理会给定的责任为行动依据,单从文理而言,可以视《联合国宪章》为《公约》的上位法。考虑到北约处于联合国的“从属”地位,联合国的授权为北约突破《公约》传统限制提供法理依据,而安理会授权北约介入阿富汗,则是意味着为北约的跨区域干预行为获得法理支撑。与此同时,联合国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性组织,其授权也即意味着北约跨区域干预行动获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许可,形成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
以介入阿富汗为起点,北约开始利用 “维和”行动的名义对外实行军事干预,然而北约作为美国主导下的西方军事政治联盟,其集体利益与价值取向必然与联合国存在本质差异。对此,在北约的跨区域干预行动中,不乏利用联合国授权对所在国实行非法干预的案例。由此可见,是否与北约缔约国利益关切,依旧是北约决定是否出兵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北约不仅无法取代联合国成为国际公义的代表,同时,其在危机管理名义下进行的国际介入也极有可能成为北约成员国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
三、伙伴国关系实体化
在全球范围内拓展建立“伙伴关系”,被北约视为冷战后应对在防区以外可能发生的国际危机的重要手段。过去20余年,北约已与41个国家形成“伙伴关系”,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西方联盟的全球影响力。亚洲则是欧洲以外的重点发展区域:日本在1990年成为北约首个“全球伙伴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自1994年以来便已经成为北约的“和平伙伴国”。在介入阿富汗以前,北约与伙伴国之间实际的安全合作甚少,介入阿富汗则给予北约激活和落实“伙伴关系”的机会,譬如韩国作为东亚国家,为北约派出后勤保障部队参与安援部队,澳大利亚直接为北约提供大量的作战部队。
参与北约对阿富汗的介入行动,同时也是伙伴国利用北约平台拓展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其中以日本最为典型。作为其全球伙伴国,日本并未直接派兵参与北约的军事部署,但是在国家重建方面,日本积极配合北约开展行动。一方面,日本通过北约主导的省级重建队机制,在阿富汗建立了多个无偿援助项目,以此推进阿富汗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日本为阿富汗国内安全环境构建提供援助,为阿富汗军警力量提供培训,推动当地军阀解除武装、解除雷区。此外,日本在经济援助层面展现出对干预阿富汗危机的突出热情,日本是对阿富汗提供国际援助金额仅次于美国的国家,这对北约在阿富汗的行动也具有突出的推动作用。
日本的高额投入事实上也为其在西方集团内获得极大的回报。一方面,日本的意愿与建议成为北约国家处理亚太问题的重要政策参考,当北约处理朝鲜核问题、中亚合作以及援助阿富汗等区域性议题时,时常会通过多种正式或非正式渠道与日本交换意见。另一方面,日本的周边政策以及战略部署获得了北约的背书。2013年签署的《日本北约共同政治宣言》中,双方更加明确在所谓国际安全方面合作,2014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甚至在北约理事会上以更加积极参与维和为由,在北约理事会兜售解禁自卫权的倡议。
启示:建立区域维和行动机制,维护区域安全抵御干预
阿富汗邻近区域缺乏完善的区域安全机制,是北约得以获得联合国授权在当地接管维和行动的主要原因。但是在介入阿富汗过程中,北约主导下的“维和”部队不仅未能有效维持应有的公正性,其存在甚至对和平进程形成妨碍。当前,北约以干预阿富汗为平台不断笼络周边国家,推动相关国家通过派兵、提供国际援助以及建立“伙伴国”关系等方式参与其中,使北约的地缘影响力从中亚向东亚、南亚辐射。在此过程中,日本是在阿富汗仅次于美国的援助国,而韩国、蒙古两国更直接派兵参与北约的军事行动。北约在阿富汗的军事存在已逐步演变成为其干预亚洲地区事务的战略基点。对于我国而言,北约已经对我形成陆上、海上邻近区域的全面渗透。
另外,我国周边存在众多安全热点,倘若相关冲突形势进一步恶化,北约未来可能以此为由进一步通过部署“维和”行动、开展“人道主义”行动等名义,跨区域干预我周边环境。为应对这一威胁,我国应推动建立区域主导下的维和机制。一方面,联合国《共建和平:打造维持和平伙伴关系》报告中首次提出,国际社会已经进入一个“‘合作维和’的新时代,多个多边行为体密切合作、共同度过危机各个阶段的现象正成为常态,”这意味着区域机关主导维和行动的定位已不再局限于作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补充,同时更被强调为联合国维和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组织作为区内“共同努力为维护和平,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作出贡献”的区域性机制,不仅具备广泛的国际代表性,其成员国也具有丰富的维和行动经验与能力,未能建立区域主导型维和行动机制,无疑是相关区域组织在安全功能上的严重缺失。此外,以上合组织等区域安全机制作为向周边冲突地区部署维和行动的国际平台,也更切合《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对区域办法的定位。
作者简介:卢张哲,男,1991年10月,汉族,广东梅州人,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