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现状及其内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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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融入各级政府的发展战略,由于历史原因、文化因素、体制机制以及个人素质能力等因素影响,群众参与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亟须解决的困境和障碍,因而我们要提高群众环保行动能力,畅通群众参与渠道,保障群众生态权益,激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群众参与 生态文明 现状 矛盾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融入地方政府的发展战略,诸如节能减排工作扎实推进,民生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成效显现,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取得新进展。同时,群众生态文明意识也不断提高,群众的生态文化也得到培育、节能环保意识得到提升,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空前高涨。然而,矛盾仍然存在。
   一、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态势
   (一)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不断加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成为群众的热切期盼,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不断加强。据调查:“过去10年,我国公众环境意识的总体水平呈上升趋势,其发展过程呈现出类似‘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特征。预计未来我国公众环境意识的总体水平将呈现加速上升趋势,2008—2017年进入快速上升阶段,2019年将达到较高的稳定水平。”[1]群众参与生态建设主要集中在生活和环保教育领域。比如:节约水电资源,垃圾分类,少使用一次性的物品,不过度包装,适度消费,等等;还有参加绿色博览会、文艺演出、社会宣传、公益活动等宣传教育。但是,对于高层次的参与——推动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节能产品的绿色认证,参加立法和听证,监督企业和政府行为,群众参与有限。
   (二)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不断畅通。近年来,很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群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行为显著增多。一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善。我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此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环境公众参与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二是群众参与出现网络化特征。例如近年来造成较大影响的“厦门PX事件”和“广东番禺垃圾场选址事件”。三是群众参与的渠道不断拓展。群众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以及公众信箱、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传统途径参与,可以采取举报、信访、诉讼等,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手机短信、网上投票和网络论坛及留言等现代通讯途径参与。
   (三)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不断增多。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日本环境公害的惨痛教训,党和政府开始重视生态建设问题,而且注重依靠群众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月、环境日、全民义务植树等生态文明实践活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群众性的环保组织开始诞生,自下而上的环保活动开始进入组织化发展阶段。1985年,辽宁师范大学首先成立了以学生为主体的“爱鸟协会”。1994年“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正式通过民政部批准,简称“自然之友”,被《中国环境报》称为中国第一个纯民间环保团体。此后,越来越多的民间环保团体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不断增多的群众性环保组织弥补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传播生态理念、倡导绿色行动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比如“垃圾分类”、“以自行车族为荣”,“地球熄灯一小时”,“26℃空调节能行动”,等等。国际环保组织的友好交流,也促进了我国群众性环保组织的发展和成熟。
   二、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障碍
   (一)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水平不足。当前,我国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表现出两大内生性矛盾,即环保意识与环保行动能力的矛盾,以及政府环保能力弱与公众对政府依赖性强的矛盾。而且,不同类型群体的参与程度区别很大。文化层次较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城市居民,92%会主动参与环境保护,而文化程度较低(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过度依赖政府。本地户籍的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主动性更高,达到93.6%。87.4%外来人口对环境污染行为持无所谓态度。在校大中小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较强烈,社会人员(尤其是上班族)缺乏主动参与的意愿[2]。
   (二)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缺失。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度不足,群众环境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一是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不足。2007年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应及时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有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信息不畅、信息失真的现象比比皆是。为此,必须畅通群众了解环境信息的渠道,防止政府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二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足。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以及排放总量等信息。但许多企业只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不愿意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社会公众处于弱势地位[3]。
   (三)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供给不足。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有了法律依据,但相关的法制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未明确将公民环境权纳入法制范畴,群众参与程序制度缺乏细致规定,未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群众只能对影响自身的环境权益提起诉讼,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群众个人不能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第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都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这些条文对于群众如何具体实施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则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困境的原因探析
   (一)生态文明整体思维与群众片面思维的矛盾。近年来,大范围雾霾、水污染、酸雨、沙尘暴、能源枯竭、各种疑难病症等生态问题频发,经济的快速发展,把人类生存环境推向了崩溃的边缘。人类必须反思自身的行为模式,与自然和谐统一,才能提升自己生存水平和生活质量。因此,建立一种新的生态文明的整体性思维,不仅要把整个自然看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还要把人类看作是整个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界孕育万物,形成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其中的有机物、无机物、生产者、分解者、消费者之间时时刻刻都存在着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任何一种成分、过程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成分和过程的变化。人也是自然整体中的一分子,与自然界中其他组成部分是平等的,人没有理由与资格凌驾于自然之上。
   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是割裂事物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否认事物客观存在的整体性和多样性。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常常把自身利益凌驾于其他生物之上,把人类的价值观当成宇宙的最高法则,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人类中心主义。在处理人类与其他生物,人类与森林草地、与江河水系、与耕地等自然资源的关系时,只顾人类的眼前利益,违背自然法则,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的萎缩,生态平衡的破坏。因此,我们必须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思维,维护自然的整体性和人类生存发展的整体性,在理性框架下努力探索生态文明的现实途径。
   (二)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与群众利益的矛盾。首先,可持续发展思想与群众重经济效益的冲突。群众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因此,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思想与群众重经济效益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其次,生态文明建设红利的滞后性与群众利益的短期性的冲突。生态利益是一种间接的利益,它所能带来的效果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看到,而且生态投资者并不一定能成为受益者。群众常常会选择经济利益而舍弃生态利益。在国际社会上,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最迫切的要求是能够解决温饱、求得发展等,经济利益因而也就比生态利益更具有吸引力。
   (三)生态文明建设机制与群众组织的矛盾。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规范可行的制度体系,统筹考虑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的需求,制定出详细、具体、可操作的各项制度,集中有效的人力、物力、财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群众的组织化程度不足,当面临利益多样化的诉求时,群众利益的整合就非常困难。无论是四川什邡、江苏启东、浙江宁波,均产生了群体性暴力事件,暴露出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利益诉求的冲突。一方面政府和群众之间对于环境权益的诉求矛盾日益扩大,政府更依赖于“堵”,而非“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群众有组织参与的缺失。群众在参与生态建设时,单个人对事物认知能力有限,所反映的问题常常具有片面性,不具有代表性。无组织的群众个体即使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和思路,也不大可能受到政府或建设部门的重视。临时召集型的、无组织的群众参与作用有限,真正富有成效的群众参与不是个人层次的参与,而是非营利机构、志愿团体、社区互动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参与。
  参考文献:
   [1]闫国东.中国公众环境意识的变化趋势[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10).
   [2]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及有效途径研究——以上海市闵行区为例[J].上海党史与党建,2013(3).
   [3]王灿发,崔贇.论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例外情况规定[J].环境保护,2008(9).
  责任编辑 冷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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