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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我国《公司法》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作者从法律体系合谐与制度完善两个层次出发,论述了《公司法》与现行民法的衔接及《公司法》内部的制度选择问题,得出结论:《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与公司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