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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起类似的涉及商标的平行进口案件,我国的法院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由于国际条约和我国相关的商标法律对该问题均未作出规定,鉴于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在权衡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商标平行进口行为采取原则上予以准许,但同时也对进口商设定一定的义务和限制的作法,以最大程度地获取商标平行进口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