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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当事国的单方面石油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订立石油合同、勘探和开采三个阶段。尽管当事国可以主张在争议海域内行使主权权利,从而为其单方面石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单方面石油活动仍不得"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因此,不是所有的单方面石油活动都为国际法所允许,只有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临时性的单方面活动为国际法所允许,而非临时性的单方面活动则被明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