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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类高职院校生源大多来自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较高。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摒弃诚信,也申请国家资助,影响了资助公平。国家资助政策能否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上,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地开展认定工作。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存在着认定依据不科学、量化体系缺失、认定程序不完善、认定后监督工作缺乏等实践难题,亟需构建一套科学合理、过程健全、可操作性强的认定量化体系。
关键词:农业类高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量化体系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11(a)-024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职院校招收的学生人数常年保持在高位,举例说明:2014、2015这2年,全国计划招收高职(专科)大学生分别为335万和333万[1]。由于学生生源来自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并且来自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学生不断地增多,导致高职院校贫困生的数量逐年上升。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颁布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标准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高校所处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可供参考的只有低保补贴的金钱额度而已,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没有统一的量化体系,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阻碍学生资助工作可持续发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该文以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探讨构建农业类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量化体系问题。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认定依据的科学性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高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生提供的生源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等开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贫困证明)。这份贫困证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贫困证明的可信度有待提高。经过在全校范围内的问卷调查,发现有16.7%的同学认为贫困证明有失科学性,有23.4%的同学认为可信度缺失。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差异明显,各地方基层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没有一个科学的、系统的标准,有失精准资助的初衷;其次,我国信息化程度还不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不能获得学生家庭的经济收支状况的实际数据,全凭学生本人诚信填报;再者,部分地方工作人员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查不严格,往往会出现人情证明,还有部分工作人员对学生抱有乡土情节,对学生的申请往往不加审查直接给予证明,这样的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常见。
1.2 认定量化体系缺失
国内高校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孤儿;(2)家庭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少;(3)单亲家庭;(4)低保;(5)烈士子女;(6)国家级贫困地区生源;(7)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目前,国内暂无一套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体系,认定标准无数据支撑。在认定过程中,除了孤儿、低保、国家级贫困地区等几项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权威证明外,其余都是变量,更多地依靠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主观上的判断。农业类高职院校的学生生源主要来自农村、偏远地区,家庭经济情况普遍不乐观,这也增加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难度,更需要一套完善的认定量化体系。
1.3 认定程序不完善
根据《指导意见》文件的要求,各高校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系)—班级三级认定工作机制,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在此过程中,各级评议的主要依据是学生本人的申报材料,而在班级评议这么重要的环节中,认定程序并非十分完善,人为影响因素较大[2]。班级评议过程中,有一项很重要的环节是学生本人向评议小组介绍家庭情况,部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了申评助学金,刻意夸大困难,而一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自卑心理或强烈的自尊心,羞于叙说家庭实际困难;部分学生善于言辞,而有些学生拙于表达,这都会造成认定结果产生偏差。二级学院(系)以及学校的评议更多的是参考班级评议的结果,难免会延续这种偏差。即使进入公示环节,很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本就羞于向外界透漏自己的家庭信息,更不会去进一步曝光自己的隐私,基本上都是接受已经评定的结果。这种评议结果的不公平,也是导致后续很多资助工作难以开展的根本原因。
1.4 认定后的核查监督工作缺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管理工作,在公示通过后,学生的信息会被建档存库,定期核查更新。大部分高校都会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电话、信件、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资格核查,同时加强校内监督工作。这种监督核查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成本控制的选择,迫于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性,高校无法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虽然全面核查能提高认定的准确性,但相对成本的大幅度超支会让资助工作失去了本来的初衷。而相对节省经费的校内监督机制,由于学生之间相互不得罪的心理以及团结教育主题的需要,不能大力推广。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撤档、换挡少之又少,入学后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在读期间不会改变,这就让部分钻政策空子的“伪贫困生”得到了生存空间,并有恃无恐,这进一步加大了资助的不公平。
2 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体系的对策
2.1 明晰各项认定指标,构建认定量化体系
2015年6月,该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资助工作问卷调查,共计发出1 500份网络问卷,合计收回1 190份,其中有效问卷1 162份。通过统计调查结果,发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各异,主要情况归纳见表1所示。 从表1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家庭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少、低保、单亲、生源地为国家级贫困地区这四项困难因素占绝大多数,而这几种致困因素(孤儿、低保、烈士子女、国家级贫困地区生源)可以直接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以,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方向应该是主要针对家庭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少以及单亲家庭的学生群体。
目前,美国的佩尔助学金较完善,借鉴家庭预期贡献(Expected Family Contribution,简称EFC)判断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其计算公式为:家庭预期贡献(EFC)=(家庭收入+财产)-(平均生活开支×人口)[3]。如果申请人的EFC低于某一标准,就有资格获得佩尔助学金。但是EFC的计算比较复杂,加之国内信息化程度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不能照搬佩尔助学金的模式,可以改为借鉴其优点,结合我国实情,构建因地制宜的认定量化体系。可以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以下几大类,并根据调研结果初步赋值,可以得到表2中的数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完善二级指标,细化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情况,最终显示得分多者困难等级越高,保证认定的精准。
2.2 以《指导意见》为准则,重新制定适宜的认定程序。
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可以发现之所以有很多 “伪贫困生”的存在,就是因为认定程序太过简单,一纸文字即可成为认定依据,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撑。建议采取以下认定程序:(1)所有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实名制问卷调查,上报实际数据(附支撑图片;(2)班级评议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进行公示;(3)学校采用电子管理系统统计,根据实情评定后将所有数据导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结合学生在食堂的消费记录,测算学生的实际支付能力。以目前的技术手段,虽然还不能做到100%精准,但是项目化管理、系统化运作、数据化监控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精准度,让“伪贫困生”无法仅凭一纸贫困证明就获得资助,使其“知难而退”。
2.3 加强认定后核查监督工作
建议每一年度督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系统中上报认定辅证材料的电子稿,以便开展年度审核,不能完全提供家庭收入信息表、家庭拥有资产统计表、学生支出统计表等信息的同学,暂停获得资助资格;对一些虚报辅证材料的同学,退回班级认定小组重新认定;对一些造假者,由学校专项经费派出资助专员赴生源地实地探访,结合当地基层组织的意见,给予重新认定。此举目的不是为了让该项工作化简为繁,而是实施此政策后,“伪贫困生”不再有侥幸心理,从而在源头上控制“浑水摸鱼者”数量。
综上所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只有在构建完善的认定量化体系、强化认定过程中数据支撑、加强后期核查监督这三方面入手,才可以从制度上杜绝投机取巧者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教发[2015]2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R].2015.
[2] 褚礼鹏.高校贫困生认定的现实难题与对策研究[J].台州学院学报,2015(2):74.
[3] 李延成.资助低收入学生就读高等教育:美国的经验[J].青岛化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34-38.
关键词:农业类高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量化体系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11(a)-024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职院校招收的学生人数常年保持在高位,举例说明:2014、2015这2年,全国计划招收高职(专科)大学生分别为335万和333万[1]。由于学生生源来自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并且来自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学生不断地增多,导致高职院校贫困生的数量逐年上升。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颁布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标准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高校所处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可供参考的只有低保补贴的金钱额度而已,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没有统一的量化体系,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阻碍学生资助工作可持续发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该文以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探讨构建农业类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量化体系问题。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认定依据的科学性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高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生提供的生源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等开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贫困证明)。这份贫困证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贫困证明的可信度有待提高。经过在全校范围内的问卷调查,发现有16.7%的同学认为贫困证明有失科学性,有23.4%的同学认为可信度缺失。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差异明显,各地方基层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没有一个科学的、系统的标准,有失精准资助的初衷;其次,我国信息化程度还不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不能获得学生家庭的经济收支状况的实际数据,全凭学生本人诚信填报;再者,部分地方工作人员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审查不严格,往往会出现人情证明,还有部分工作人员对学生抱有乡土情节,对学生的申请往往不加审查直接给予证明,这样的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常见。
1.2 认定量化体系缺失
国内高校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孤儿;(2)家庭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少;(3)单亲家庭;(4)低保;(5)烈士子女;(6)国家级贫困地区生源;(7)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目前,国内暂无一套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体系,认定标准无数据支撑。在认定过程中,除了孤儿、低保、国家级贫困地区等几项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权威证明外,其余都是变量,更多地依靠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主观上的判断。农业类高职院校的学生生源主要来自农村、偏远地区,家庭经济情况普遍不乐观,这也增加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难度,更需要一套完善的认定量化体系。
1.3 认定程序不完善
根据《指导意见》文件的要求,各高校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系)—班级三级认定工作机制,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在此过程中,各级评议的主要依据是学生本人的申报材料,而在班级评议这么重要的环节中,认定程序并非十分完善,人为影响因素较大[2]。班级评议过程中,有一项很重要的环节是学生本人向评议小组介绍家庭情况,部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了申评助学金,刻意夸大困难,而一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自卑心理或强烈的自尊心,羞于叙说家庭实际困难;部分学生善于言辞,而有些学生拙于表达,这都会造成认定结果产生偏差。二级学院(系)以及学校的评议更多的是参考班级评议的结果,难免会延续这种偏差。即使进入公示环节,很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本就羞于向外界透漏自己的家庭信息,更不会去进一步曝光自己的隐私,基本上都是接受已经评定的结果。这种评议结果的不公平,也是导致后续很多资助工作难以开展的根本原因。
1.4 认定后的核查监督工作缺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管理工作,在公示通过后,学生的信息会被建档存库,定期核查更新。大部分高校都会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电话、信件、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资格核查,同时加强校内监督工作。这种监督核查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成本控制的选择,迫于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性,高校无法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虽然全面核查能提高认定的准确性,但相对成本的大幅度超支会让资助工作失去了本来的初衷。而相对节省经费的校内监督机制,由于学生之间相互不得罪的心理以及团结教育主题的需要,不能大力推广。目前,大部分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撤档、换挡少之又少,入学后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在读期间不会改变,这就让部分钻政策空子的“伪贫困生”得到了生存空间,并有恃无恐,这进一步加大了资助的不公平。
2 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体系的对策
2.1 明晰各项认定指标,构建认定量化体系
2015年6月,该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资助工作问卷调查,共计发出1 500份网络问卷,合计收回1 190份,其中有效问卷1 162份。通过统计调查结果,发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各异,主要情况归纳见表1所示。 从表1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家庭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少、低保、单亲、生源地为国家级贫困地区这四项困难因素占绝大多数,而这几种致困因素(孤儿、低保、烈士子女、国家级贫困地区生源)可以直接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以,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方向应该是主要针对家庭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少以及单亲家庭的学生群体。
目前,美国的佩尔助学金较完善,借鉴家庭预期贡献(Expected Family Contribution,简称EFC)判断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其计算公式为:家庭预期贡献(EFC)=(家庭收入+财产)-(平均生活开支×人口)[3]。如果申请人的EFC低于某一标准,就有资格获得佩尔助学金。但是EFC的计算比较复杂,加之国内信息化程度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不能照搬佩尔助学金的模式,可以改为借鉴其优点,结合我国实情,构建因地制宜的认定量化体系。可以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以下几大类,并根据调研结果初步赋值,可以得到表2中的数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完善二级指标,细化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情况,最终显示得分多者困难等级越高,保证认定的精准。
2.2 以《指导意见》为准则,重新制定适宜的认定程序。
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可以发现之所以有很多 “伪贫困生”的存在,就是因为认定程序太过简单,一纸文字即可成为认定依据,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撑。建议采取以下认定程序:(1)所有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实名制问卷调查,上报实际数据(附支撑图片;(2)班级评议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进行公示;(3)学校采用电子管理系统统计,根据实情评定后将所有数据导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结合学生在食堂的消费记录,测算学生的实际支付能力。以目前的技术手段,虽然还不能做到100%精准,但是项目化管理、系统化运作、数据化监控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精准度,让“伪贫困生”无法仅凭一纸贫困证明就获得资助,使其“知难而退”。
2.3 加强认定后核查监督工作
建议每一年度督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系统中上报认定辅证材料的电子稿,以便开展年度审核,不能完全提供家庭收入信息表、家庭拥有资产统计表、学生支出统计表等信息的同学,暂停获得资助资格;对一些虚报辅证材料的同学,退回班级认定小组重新认定;对一些造假者,由学校专项经费派出资助专员赴生源地实地探访,结合当地基层组织的意见,给予重新认定。此举目的不是为了让该项工作化简为繁,而是实施此政策后,“伪贫困生”不再有侥幸心理,从而在源头上控制“浑水摸鱼者”数量。
综上所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只有在构建完善的认定量化体系、强化认定过程中数据支撑、加强后期核查监督这三方面入手,才可以从制度上杜绝投机取巧者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教发[2015]2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R].2015.
[2] 褚礼鹏.高校贫困生认定的现实难题与对策研究[J].台州学院学报,2015(2):74.
[3] 李延成.资助低收入学生就读高等教育:美国的经验[J].青岛化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