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是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付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文章对两者进行差异分析。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差異分析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是两者的差异非常之大,体现在以下方面。
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是自然人出资,也可以是法人出资,还可以由国家出资。
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经营风险比起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小得多。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且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正是因为上述弊端,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的程序和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公司的设立首先要由公司的创始股东协商订立公司章程,且不得违反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章程属于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法要求的事项及其他必要的记载事项必须在章程载明,确定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满足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其他方面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求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制定年度财务报表以供检查。因此对财务方面的人员要求也就比较严格。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并没有要求其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对于财务会计要求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严格程度要低于一人有限公司。
税收负担
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其需要缴纳的税收主要有两种,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25%。而对于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
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明确排除了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即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比较两者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总体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比一人有限公司轻。
出资人(股东)决策自由度
一人公司必须需要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运作的强制性规范和要求,例如股东作出重大事项决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股东签名并置于公司以备查阅。相较之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进行决策并没有这些要求。
结束语
综上,两种企业形式各有利弊。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其设立门槛低,简便快捷,经营方式比较自由,但相应的投资者经营风险更大,一人公司相比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因为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更符合未来投资者进一步扩大规模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刘凯湘.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柳秀珍(1977-),女,山东济南人,本科,研究方向:商事诉讼,知产保护。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差異分析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是两者的差异非常之大,体现在以下方面。
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是自然人出资,也可以是法人出资,还可以由国家出资。
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经营风险比起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小得多。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且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正是因为上述弊端,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的程序和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公司的设立首先要由公司的创始股东协商订立公司章程,且不得违反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章程属于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法要求的事项及其他必要的记载事项必须在章程载明,确定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满足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其他方面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求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制定年度财务报表以供检查。因此对财务方面的人员要求也就比较严格。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并没有要求其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对于财务会计要求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严格程度要低于一人有限公司。
税收负担
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其需要缴纳的税收主要有两种,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25%。而对于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
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明确排除了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即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比较两者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总体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比一人有限公司轻。
出资人(股东)决策自由度
一人公司必须需要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运作的强制性规范和要求,例如股东作出重大事项决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股东签名并置于公司以备查阅。相较之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进行决策并没有这些要求。
结束语
综上,两种企业形式各有利弊。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其设立门槛低,简便快捷,经营方式比较自由,但相应的投资者经营风险更大,一人公司相比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因为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更符合未来投资者进一步扩大规模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刘凯湘.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柳秀珍(1977-),女,山东济南人,本科,研究方向:商事诉讼,知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