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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反腐败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如何防止反腐败成效的倒退甚至是反弹至关重要。反腐败工作的常态化,以及纪委监察机关工作方式的创新都是保障反腐败工作成效积极推进的有力措施。在反腐败工作中,同样不能忽视刑罚对反腐败工作成效固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罚 反腐 成效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尤其在党的十八大后,反腐败的力度与强度可谓空前强大。我国反腐败在取得“拍苍蝇”和“打老虎”双重成效的同时,仍有不少质疑的声音,认为现阶段是反腐败风声紧的时候,风雨过后,总有反腐败工作松懈的时候。因此,从刑罚的视角下对反腐败工作的成效进行分析实属必要。承担刑事责任即施以刑罚,对反腐败工作的固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罚的严厉性保障反腐成果的巩固
世界各国都制定其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刑事执行措施与生俱来地具有严厉性,这是其他法律责任形式所不具有的。刑事执行措施的严厉性,使得我国已经取得的反腐败成效得以巩固,也使得未来的反腐败工作可以持续顺利的开展。
刑罚执行措施具有严厉性。相较于其他法律责任而言,刑罚执行措施最为严厉。刑罚的严厉性不仅表现在剥夺生命权利的死刑措施方面,还表现在对人的自由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限制方面。针对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的执行措施,针对贪污、受贿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民众俗称终生监禁为“把牢底坐穿”执行措施,可见其严厉程度。实践中,因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被施以刑事处罚后,往往伴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开除公职。因此,刑罚的严厉性体现在诸多方面。
刑罚的严厉性实现反腐成效的固化。现阶段,我国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社会民众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信心日益剧强,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更加廉洁奉公,反腐败工作持续进行,这些都是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效。针对我国已经取得的反腐败工作成效,实现反腐败成果的固化,保障反腐败成效不反弹、不逆转至关重要。分析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效,不难发现刑罚措施是促使反腐败成效巩固的重要原因。刑罚具有的严厉性,促使犯罪主体在实施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时不得不面临犯罪成本的计算问题。当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大于其因为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的收益时,往往选择放弃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正是由于刑罚的严厉性,达到对反腐败成效的巩固。
刑罚的惩戒性促使腐败分子自我改造
刑罚的惩戒性是其他法律责任形式所不具有的,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剥夺人身自由,已达到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惩戒。究其贪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外力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贪污腐败分子自身信念的沦丧,其价值观与人民群众发生背离。刑罚通过惩戒功能,促使腐败分子完成自我价值的重塑。
刑罚具有惩戒功能。刑罚具有极强的严厉性,极重的惩戒性。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一方面是刑罚的功能所在,另一方面促使犯罪分子完成自我改过自新,并将其经历予以警示他人。刑罚的惩戒功能体现在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发生前,国家公务人员出于对刑事执行措施的惧怕,在刑罚压力下做到忠诚廉洁。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刑罚的惩戒功能,实现对贪污腐败分子的刑事惩罚。
刑罚的惩戒性实现对腐败分子的重塑。贪污腐败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党和国家一贯支持从严治党,绝不姑息一切贪污腐败行为。十八大后,中央更是加大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与强度。在加大反腐敗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刑罚执行措施实现对腐败分子的制裁尤为重要。对腐败分子施以刑罚,是其犯罪行为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要求的体现。贪污腐败分子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访谈记录中,往往会对其行为予以反思,并警示后人,在反思与警醒的背后,实现腐败分子自我价值的重塑。
刑罚的教育性实现反腐成效惠及于民
刑罚具有教育功能,强调刑罚除了实现犯罪主体自我反省与改造之外,还促使犯罪行为主体实现教育目的。刑罚的教育性,既体现在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教育改造方面,也体现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教育中。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对腐败行为的预防。
刑罚具有教育功能。虽然刑罚的教育功能一直受到理论界的质疑与挑战,但是实践中刑罚发挥教育功能毋庸置疑。在贪污腐败犯罪行为中,刑罚教育功能的对象是服刑人员。服刑人员通过在服刑场所接受的再教育与学习,实现对其自我行为的认知。与此同时,通过对服刑人员的访谈以及其他形式的报道记录,向社会公众传播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经过以及感受,实现对全社会的教育功能,达到预防贪污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现阶段,在实现刑罚教育功能方面,不断创新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实现的教育效果颇为良好。
刑罚的教育性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对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惩治固然重要。然而,对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才是关键。对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既是从严治党治国的基本要求,又是腐败分子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体现。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加大反腐败行为的力度与强度固然重要,但不可忽视的是如何预防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对腐败分子施以刑罚,达到教育国家公务人员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的目的,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进而完成刑罚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使命。
刑罚的安抚性提升反腐工作的信心
我国反腐败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质疑声音。社会公众在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认识中,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信心不足的心理。在反腐败工作中,通过对腐败分子贪污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施以刑事执行措施的制裁,一定程度上打消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开展的腐败工作不信任的怀疑态度。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刑事执行措施的适用,追回国家财产,实现对人民权益的保护。
刑罚具有安抚性。无论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其适用必然会对受害者给予物质上以及精神上的补偿,实现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安抚。刑罚具有安抚性,安抚性主要体现在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补偿上。贪污腐败犯罪行为,其不仅侵害到国家、社会利益,甚至对社会公众也产生诸多负面影响。树立民众对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信心,需要对一切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在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中,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利益,而人民的权利高于一切。因此,对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从根本上是实现对人民利益的保障。
刑罚的安抚性增强民众对反腐工作的信心。反腐败工作不仅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贪污腐败行为披露之后,民众既有强力追究腐败分子法律责任的强烈愿望,高级政府官员纷纷受到刑事执行措施的制裁,逐步打消民众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信心不足的担忧。正是通过对贪污犯罪行为施以刑罚,从根本上增强民众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民众对国家公务人员工作与行为监督的积极性。
我国反腐败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如何防止反腐败成效的倒退甚至是反弹至关重要。反腐败工作的常态化,以及纪委监察机关工作方式的创新都是保障反腐败工作成效积极推进的有力措施。在反腐败工作中,同样不能忽视刑罚对反腐败工作成效固化的积极意义。对贪污腐败行为予以惩处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是刑罚的终极目标。刑罚的终极目标应当是通过对贪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达到减少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实现预防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反腐败工作成效,并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持续进行。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北京科技大学讲师)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关键词】刑罚 反腐 成效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尤其在党的十八大后,反腐败的力度与强度可谓空前强大。我国反腐败在取得“拍苍蝇”和“打老虎”双重成效的同时,仍有不少质疑的声音,认为现阶段是反腐败风声紧的时候,风雨过后,总有反腐败工作松懈的时候。因此,从刑罚的视角下对反腐败工作的成效进行分析实属必要。承担刑事责任即施以刑罚,对反腐败工作的固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罚的严厉性保障反腐成果的巩固
世界各国都制定其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刑事执行措施与生俱来地具有严厉性,这是其他法律责任形式所不具有的。刑事执行措施的严厉性,使得我国已经取得的反腐败成效得以巩固,也使得未来的反腐败工作可以持续顺利的开展。
刑罚执行措施具有严厉性。相较于其他法律责任而言,刑罚执行措施最为严厉。刑罚的严厉性不仅表现在剥夺生命权利的死刑措施方面,还表现在对人的自由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限制方面。针对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的执行措施,针对贪污、受贿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民众俗称终生监禁为“把牢底坐穿”执行措施,可见其严厉程度。实践中,因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被施以刑事处罚后,往往伴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开除公职。因此,刑罚的严厉性体现在诸多方面。
刑罚的严厉性实现反腐成效的固化。现阶段,我国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社会民众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信心日益剧强,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更加廉洁奉公,反腐败工作持续进行,这些都是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效。针对我国已经取得的反腐败工作成效,实现反腐败成果的固化,保障反腐败成效不反弹、不逆转至关重要。分析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效,不难发现刑罚措施是促使反腐败成效巩固的重要原因。刑罚具有的严厉性,促使犯罪主体在实施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时不得不面临犯罪成本的计算问题。当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大于其因为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的收益时,往往选择放弃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正是由于刑罚的严厉性,达到对反腐败成效的巩固。
刑罚的惩戒性促使腐败分子自我改造
刑罚的惩戒性是其他法律责任形式所不具有的,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剥夺人身自由,已达到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惩戒。究其贪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外力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贪污腐败分子自身信念的沦丧,其价值观与人民群众发生背离。刑罚通过惩戒功能,促使腐败分子完成自我价值的重塑。
刑罚具有惩戒功能。刑罚具有极强的严厉性,极重的惩戒性。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一方面是刑罚的功能所在,另一方面促使犯罪分子完成自我改过自新,并将其经历予以警示他人。刑罚的惩戒功能体现在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发生前,国家公务人员出于对刑事执行措施的惧怕,在刑罚压力下做到忠诚廉洁。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刑罚的惩戒功能,实现对贪污腐败分子的刑事惩罚。
刑罚的惩戒性实现对腐败分子的重塑。贪污腐败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党和国家一贯支持从严治党,绝不姑息一切贪污腐败行为。十八大后,中央更是加大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与强度。在加大反腐敗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刑罚执行措施实现对腐败分子的制裁尤为重要。对腐败分子施以刑罚,是其犯罪行为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要求的体现。贪污腐败分子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访谈记录中,往往会对其行为予以反思,并警示后人,在反思与警醒的背后,实现腐败分子自我价值的重塑。
刑罚的教育性实现反腐成效惠及于民
刑罚具有教育功能,强调刑罚除了实现犯罪主体自我反省与改造之外,还促使犯罪行为主体实现教育目的。刑罚的教育性,既体现在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教育改造方面,也体现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教育中。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对腐败行为的预防。
刑罚具有教育功能。虽然刑罚的教育功能一直受到理论界的质疑与挑战,但是实践中刑罚发挥教育功能毋庸置疑。在贪污腐败犯罪行为中,刑罚教育功能的对象是服刑人员。服刑人员通过在服刑场所接受的再教育与学习,实现对其自我行为的认知。与此同时,通过对服刑人员的访谈以及其他形式的报道记录,向社会公众传播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经过以及感受,实现对全社会的教育功能,达到预防贪污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现阶段,在实现刑罚教育功能方面,不断创新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实现的教育效果颇为良好。
刑罚的教育性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对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惩治固然重要。然而,对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才是关键。对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既是从严治党治国的基本要求,又是腐败分子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体现。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加大反腐败行为的力度与强度固然重要,但不可忽视的是如何预防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对腐败分子施以刑罚,达到教育国家公务人员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的目的,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进而完成刑罚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使命。
刑罚的安抚性提升反腐工作的信心
我国反腐败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质疑声音。社会公众在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认识中,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信心不足的心理。在反腐败工作中,通过对腐败分子贪污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施以刑事执行措施的制裁,一定程度上打消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开展的腐败工作不信任的怀疑态度。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刑事执行措施的适用,追回国家财产,实现对人民权益的保护。
刑罚具有安抚性。无论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其适用必然会对受害者给予物质上以及精神上的补偿,实现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安抚。刑罚具有安抚性,安抚性主要体现在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补偿上。贪污腐败犯罪行为,其不仅侵害到国家、社会利益,甚至对社会公众也产生诸多负面影响。树立民众对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信心,需要对一切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在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中,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利益,而人民的权利高于一切。因此,对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从根本上是实现对人民利益的保障。
刑罚的安抚性增强民众对反腐工作的信心。反腐败工作不仅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贪污腐败行为披露之后,民众既有强力追究腐败分子法律责任的强烈愿望,高级政府官员纷纷受到刑事执行措施的制裁,逐步打消民众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信心不足的担忧。正是通过对贪污犯罪行为施以刑罚,从根本上增强民众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民众对国家公务人员工作与行为监督的积极性。
我国反腐败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如何防止反腐败成效的倒退甚至是反弹至关重要。反腐败工作的常态化,以及纪委监察机关工作方式的创新都是保障反腐败工作成效积极推进的有力措施。在反腐败工作中,同样不能忽视刑罚对反腐败工作成效固化的积极意义。对贪污腐败行为予以惩处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是刑罚的终极目标。刑罚的终极目标应当是通过对贪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达到减少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实现预防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反腐败工作成效,并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持续进行。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北京科技大学讲师)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