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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旨在保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权利,避免因为个别股东的推出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同时也使老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制度设计本身符合公司法精神,但我国目前在公司法与相应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在实践问题上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可知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请求权,而"同意"制度的含义应当为同意转让股权给第三人,这种意思表示下不应当再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股东与第三人成立有效的特殊预约合同有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的反悔权与第三人的合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