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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原因、特征,并从多个角度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法和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反倾销现状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及特点
(一) 现状。
根据WTO反倾销调查委员会统计,从2000年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至2009年6月底,各成员方共发起12537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386起,占七分之一,其中70%被采取反倾销措施,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反倾销涉及中国出口18.75亿美元,占当年中国一般贸易出口的比重超过1%。而实际上反倾销对出口的损害还要远远大于涉案金额。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一般為5年,损害要叠加计算;二是损害还应包括企业被迫承诺的出口数量、最低限价;三是反倾销威胁使潜在出口企业望而却步。照此推算,反倾销危及我国一般出口贸易的5%-10%,由于一般贸易出口国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对我国出口企业发展、税收和就业带来的损害就更大了。
(二)特点。
1、从对象上看,涉及的中国产品类别和数量在不断扩大。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商品现已主要由劳动密集型的产品转为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轻纺、化工、钢铁、电子产品等。近年来,我国出口的一些附加值比较高的商品也遭到了国外的反倾销指控。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还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范围还会进一步扩大。对我国出口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也在不断增加。
2、从地域上看,提出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急剧扩大。发达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比例有所下降,而发展中国家比例在上升。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21世纪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菲律宾、印度、墨西哥、阿根廷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
3、反倾销的连锁效应越来越强。一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常常引发进口国的其他生产商纷纷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投诉,望利用反倾销手段以达到限制进口我国产品的目的。另一方面,当我国某一商品在一国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担心我国产品在被挤出申诉方所在国后会大量涌入本国市场,往往采用所谓预防性反倾销手段,从而使我国产品在一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后,相继在其他一系列国家被投诉。
4、我国出口商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明显偏高。从最终裁定来看,我国出口商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明显偏高。例如,出口到美国的漆刷和大蒜分别被裁定127%和376%的反倾销税;出口到墨西哥的鞋类被裁定165-1105%的反倾销税。多数企业无法承受如此高的税率,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出口市场。
二、中国出口企业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一) 国外对华歧视性法律和政策。
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对我国采取歧视性政策,这种歧视性的政策集中体现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采用替代国类似产品价格。我国的出口产品在欧美的反倾销调查中,大部分都是被征以高税或价格承诺的结果告终,基本是由替代国价格的使用造成的。因为替代国的选择直接涉及到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的幅度高低,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极为关键的地位,而欧美反倾销法对于替代国选择的规定含糊不清,在选择替代国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存在较多的弊端,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十分不利。
(二) 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
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大多是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和机电、电子等附加值低的产品,容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具有比较成本优势,对市场同类产品的外国生产商形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且这些产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商品,在经济普遍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进口国政府、工会往往为了维持就业,会实施贸易保护,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投诉。再加上我国有不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对内抬价抢购货源,对外低价竞销,争夺客户,结果使售价越卖越低,给我国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导致进口国对我产品反倾销投诉不断增多。
(三) 国内企业对反倾销指控应诉不力。
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其造成原因主要有:其一,由于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反倾销法律的生疏,或者企业本身的信息资料不够完整,抑或缺乏有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因而对国际诉讼存在一种畏难的心理,怕打“洋官司”而不应诉;其二,出口商与生产厂商双方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不能通力合作;其三,“搭便车”的现象严重,大大挫伤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四)我国至今尚无完善的反倾销立法。
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在2002年2月1日生效的新的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同时废止1997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新的条例依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国外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而对如何反“反倾销”却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正是利用这一点,对我国频频使用反倾销措施,而不必担心我国的报复行为。
三、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一) 从政府角度。
1、加快企业市场化进程,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已成为中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大量败诉的最重要原因,它阻碍了中国出口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中去。因此,我们要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我国政府可以利用WTO政策评审机制阐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建立与完善情况,消除一些国家的偏见,努力争取更多的成员方尽早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着力完善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法制构架,逐步调整对相关专业的扶持干预政策,尤其是对企业财政补贴和产品定价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独立产权主体,从源头上减少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使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
2、加强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制止恶性竞争行为。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为成交竟相压价,不惜亏损出口。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授人以柄,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应积极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竟销,以避免出口自相残杀导致肥水外流;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加强企业自律。
(二) 从企业角度。
1、增强国际市场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做好对国内外市场的调研工作,尽快优化市场结构,转换竞争方式,彻底转变“以量取胜”低价竞销的粗放经营方式,贯彻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不断优化出口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效益。出口企业必须增加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创名牌,特别是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高出口商品的档次,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2、出口企业应积极应诉出口。企业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遭遇反倾销之后,企业要坚决应诉,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企业应迅速成立联合应诉小组,积极准备,树立必胜信心,据理力争应诉,就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如果不理不睬或存侥幸心理,结果只有被课以高额关税,损失极其惨重。实践证明,惟一能够拯救我们自己的就是勇于面对,企业只有联合起来奋起应诉,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行业协会发挥应有的协调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本部门所有企业的合作组织,应按照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要求对自身体制进行改革,真正成为能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的行业合作组织。根据国家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反倾销行业协会具备的相应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加本行业损害调查,重视行业联合行动,代表或协助本部门企业对外应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作者:贵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注释:
鲍晓华. 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经济效应分析. 经济纵横,2004(1).
杜志雄.中国遭受反倾销的特征及对策.商业时代, 2004(8).
吴金希、于永达. 国外频繁对华反倾销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 改革, 2004(3).
关键词 反倾销现状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及特点
(一) 现状。
根据WTO反倾销调查委员会统计,从2000年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至2009年6月底,各成员方共发起12537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386起,占七分之一,其中70%被采取反倾销措施,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反倾销涉及中国出口18.75亿美元,占当年中国一般贸易出口的比重超过1%。而实际上反倾销对出口的损害还要远远大于涉案金额。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一般為5年,损害要叠加计算;二是损害还应包括企业被迫承诺的出口数量、最低限价;三是反倾销威胁使潜在出口企业望而却步。照此推算,反倾销危及我国一般出口贸易的5%-10%,由于一般贸易出口国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对我国出口企业发展、税收和就业带来的损害就更大了。
(二)特点。
1、从对象上看,涉及的中国产品类别和数量在不断扩大。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商品现已主要由劳动密集型的产品转为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轻纺、化工、钢铁、电子产品等。近年来,我国出口的一些附加值比较高的商品也遭到了国外的反倾销指控。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还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范围还会进一步扩大。对我国出口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也在不断增加。
2、从地域上看,提出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急剧扩大。发达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比例有所下降,而发展中国家比例在上升。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21世纪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菲律宾、印度、墨西哥、阿根廷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
3、反倾销的连锁效应越来越强。一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常常引发进口国的其他生产商纷纷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投诉,望利用反倾销手段以达到限制进口我国产品的目的。另一方面,当我国某一商品在一国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担心我国产品在被挤出申诉方所在国后会大量涌入本国市场,往往采用所谓预防性反倾销手段,从而使我国产品在一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后,相继在其他一系列国家被投诉。
4、我国出口商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明显偏高。从最终裁定来看,我国出口商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明显偏高。例如,出口到美国的漆刷和大蒜分别被裁定127%和376%的反倾销税;出口到墨西哥的鞋类被裁定165-1105%的反倾销税。多数企业无法承受如此高的税率,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出口市场。
二、中国出口企业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一) 国外对华歧视性法律和政策。
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对我国采取歧视性政策,这种歧视性的政策集中体现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采用替代国类似产品价格。我国的出口产品在欧美的反倾销调查中,大部分都是被征以高税或价格承诺的结果告终,基本是由替代国价格的使用造成的。因为替代国的选择直接涉及到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的幅度高低,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极为关键的地位,而欧美反倾销法对于替代国选择的规定含糊不清,在选择替代国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存在较多的弊端,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十分不利。
(二) 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
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大多是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和机电、电子等附加值低的产品,容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具有比较成本优势,对市场同类产品的外国生产商形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且这些产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商品,在经济普遍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进口国政府、工会往往为了维持就业,会实施贸易保护,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投诉。再加上我国有不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对内抬价抢购货源,对外低价竞销,争夺客户,结果使售价越卖越低,给我国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导致进口国对我产品反倾销投诉不断增多。
(三) 国内企业对反倾销指控应诉不力。
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其造成原因主要有:其一,由于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反倾销法律的生疏,或者企业本身的信息资料不够完整,抑或缺乏有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因而对国际诉讼存在一种畏难的心理,怕打“洋官司”而不应诉;其二,出口商与生产厂商双方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不能通力合作;其三,“搭便车”的现象严重,大大挫伤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四)我国至今尚无完善的反倾销立法。
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在2002年2月1日生效的新的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同时废止1997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新的条例依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国外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而对如何反“反倾销”却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正是利用这一点,对我国频频使用反倾销措施,而不必担心我国的报复行为。
三、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一) 从政府角度。
1、加快企业市场化进程,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已成为中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大量败诉的最重要原因,它阻碍了中国出口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中去。因此,我们要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我国政府可以利用WTO政策评审机制阐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建立与完善情况,消除一些国家的偏见,努力争取更多的成员方尽早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着力完善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法制构架,逐步调整对相关专业的扶持干预政策,尤其是对企业财政补贴和产品定价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独立产权主体,从源头上减少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使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
2、加强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制止恶性竞争行为。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为成交竟相压价,不惜亏损出口。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授人以柄,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应积极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竟销,以避免出口自相残杀导致肥水外流;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加强企业自律。
(二) 从企业角度。
1、增强国际市场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做好对国内外市场的调研工作,尽快优化市场结构,转换竞争方式,彻底转变“以量取胜”低价竞销的粗放经营方式,贯彻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不断优化出口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效益。出口企业必须增加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创名牌,特别是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高出口商品的档次,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2、出口企业应积极应诉出口。企业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遭遇反倾销之后,企业要坚决应诉,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企业应迅速成立联合应诉小组,积极准备,树立必胜信心,据理力争应诉,就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如果不理不睬或存侥幸心理,结果只有被课以高额关税,损失极其惨重。实践证明,惟一能够拯救我们自己的就是勇于面对,企业只有联合起来奋起应诉,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行业协会发挥应有的协调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本部门所有企业的合作组织,应按照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要求对自身体制进行改革,真正成为能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的行业合作组织。根据国家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反倾销行业协会具备的相应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加本行业损害调查,重视行业联合行动,代表或协助本部门企业对外应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作者:贵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注释:
鲍晓华. 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经济效应分析. 经济纵横,2004(1).
杜志雄.中国遭受反倾销的特征及对策.商业时代, 2004(8).
吴金希、于永达. 国外频繁对华反倾销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 改革, 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