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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民营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不少民营上市公司是家族控股的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引发了一些公司治理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及其效应展开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 效应分析
一、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效应分析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构结构属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家族集中持股,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较小,这些特征都会产生一定的效应:
(一)民营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产生的效应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有利之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操纵控制着董事会甚至经理层,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使得大股东的命运与企业的兴衰成败息息相关。所以,大股东会十分关心企业的发展, 并积极参与经营决策甚至干预企业的发展,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 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营运效率,在一定程度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也有一定的不利之处。首先,股权过于集中的状况下,股东制衡机制难以形成,控股股东有可能“专断独行”,这对企业的科学长远发展不利。其次,董事会有可能过多地干预管理层,使得管理层受到很大约束而缺乏活力,难以形成合理的经营管理机制。最后,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二)民营上市公司家族集中控股产生的效应
我国很多民营上市公司都是家族股东集中控股,民营公司上市后资产规模迅速扩大,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资产规模使企业迅速成长,另一方面对控股家族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很多家族控股企业还没有实施职业化经理经营,该企业里的要职往往可能由家族的亲朋好友担任,这就使得人事关系比较复杂。家族集中控股,使得企业吸收不到新鲜的血液,而有些控股股东并不能够具备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家族企业很容易在利益分割上产生纠纷,上市之后面临巨大的募集资金和急剧扩大的企业资产,利益重新分割的问题也由此加剧。虽然民营上市公司总体产权相对明晰,但在家族控股的民营上市中,有些并未对产权的最终所有权做出清晰的界定,使得企业内部产权模糊。
(三)民营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小产生的效应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中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中主要是由社会广大中小投资者持有实际流通股。一方面,依据成本效益原则,单个的实际流通股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不太可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治理的;另一方面,实际流通股股东投票权过小,也不太会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治理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些中小投资者通过“用手投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不太实际,但是可以通过“用脚投票”影响公司治理效率。所以,公司实际流通股的比例上升以后,公司实际流通股股东有可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二、完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所产生的效应,我们可以对症下药,找出完善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措施:
(一)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大股东的监控富有效率,对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有利之处,但是也会时常发生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股权结构需要适度分散形成权力制衡,从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要改善股权结构、实现一定程度的分散化,公司可以利用增发新股等方式来稀释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还可以向经营者和员工转让股份,引进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战略性股东,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由此构造出由家族股东、高级管理者以及机构投资者等组成的制衡股权结构。此外,也可使股权结构由“一股独大”转变为适度集中条件下的多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由此达到一种制衡状态。
(二)强化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
为了使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合理化,民营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而考虑吸引机构投资者,如培育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高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可以利用机构投资者的业务拓展优势提高经营效率和公司绩效。民营上市公司应当用长远的战略性眼光去挖掘机构投资者,要优先考虑能够给公司的业务拓展带来实质性帮助的机构投资者或者能够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能够对各项重大决策提出意见,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合理投资,可以减少和防止公司经理层做出不恰当的短期决策行为,从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健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对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上,要在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中进一步加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明确并强化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建立集体诉讼制等机制,与此同时需要构建一种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和环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实施机制,其重点在于构建完善的和可操作的信息披露责任机制。在财产权利保护机制非常欠缺的情形下,相对于国家控股股东,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私人控股股东更加有动机侵占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在现阶段,我国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很不充分,极度缺乏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股东权益保护无法可依、执行不力的现象比较严重,所以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为公司治理营造出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春和,付清刚.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J].企业管理,2009(02).
[2]郎澄.民营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及影响分析[J].经济研究,2008(02).
[3]余澳.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特征对公司治理的影响[J].经济纵横,2010(05).
作者简介:李亚澜(1989-),女,汉族,江苏扬州人,现为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
(责任编辑:陈岑)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 效应分析
一、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效应分析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构结构属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家族集中持股,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较小,这些特征都会产生一定的效应:
(一)民营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产生的效应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有利之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操纵控制着董事会甚至经理层,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使得大股东的命运与企业的兴衰成败息息相关。所以,大股东会十分关心企业的发展, 并积极参与经营决策甚至干预企业的发展,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 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营运效率,在一定程度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也有一定的不利之处。首先,股权过于集中的状况下,股东制衡机制难以形成,控股股东有可能“专断独行”,这对企业的科学长远发展不利。其次,董事会有可能过多地干预管理层,使得管理层受到很大约束而缺乏活力,难以形成合理的经营管理机制。最后,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二)民营上市公司家族集中控股产生的效应
我国很多民营上市公司都是家族股东集中控股,民营公司上市后资产规模迅速扩大,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资产规模使企业迅速成长,另一方面对控股家族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很多家族控股企业还没有实施职业化经理经营,该企业里的要职往往可能由家族的亲朋好友担任,这就使得人事关系比较复杂。家族集中控股,使得企业吸收不到新鲜的血液,而有些控股股东并不能够具备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会阻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家族企业很容易在利益分割上产生纠纷,上市之后面临巨大的募集资金和急剧扩大的企业资产,利益重新分割的问题也由此加剧。虽然民营上市公司总体产权相对明晰,但在家族控股的民营上市中,有些并未对产权的最终所有权做出清晰的界定,使得企业内部产权模糊。
(三)民营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小产生的效应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中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中主要是由社会广大中小投资者持有实际流通股。一方面,依据成本效益原则,单个的实际流通股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不太可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治理的;另一方面,实际流通股股东投票权过小,也不太会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治理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些中小投资者通过“用手投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不太实际,但是可以通过“用脚投票”影响公司治理效率。所以,公司实际流通股的比例上升以后,公司实际流通股股东有可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二、完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所产生的效应,我们可以对症下药,找出完善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措施:
(一)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大股东的监控富有效率,对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有利之处,但是也会时常发生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股权结构需要适度分散形成权力制衡,从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要改善股权结构、实现一定程度的分散化,公司可以利用增发新股等方式来稀释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还可以向经营者和员工转让股份,引进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战略性股东,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由此构造出由家族股东、高级管理者以及机构投资者等组成的制衡股权结构。此外,也可使股权结构由“一股独大”转变为适度集中条件下的多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由此达到一种制衡状态。
(二)强化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
为了使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合理化,民营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而考虑吸引机构投资者,如培育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高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可以利用机构投资者的业务拓展优势提高经营效率和公司绩效。民营上市公司应当用长远的战略性眼光去挖掘机构投资者,要优先考虑能够给公司的业务拓展带来实质性帮助的机构投资者或者能够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能够对各项重大决策提出意见,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合理投资,可以减少和防止公司经理层做出不恰当的短期决策行为,从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健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对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上,要在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中进一步加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明确并强化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建立集体诉讼制等机制,与此同时需要构建一种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和环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实施机制,其重点在于构建完善的和可操作的信息披露责任机制。在财产权利保护机制非常欠缺的情形下,相对于国家控股股东,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私人控股股东更加有动机侵占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在现阶段,我国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很不充分,极度缺乏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股东权益保护无法可依、执行不力的现象比较严重,所以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为公司治理营造出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春和,付清刚.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J].企业管理,2009(02).
[2]郎澄.民营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及影响分析[J].经济研究,2008(02).
[3]余澳.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特征对公司治理的影响[J].经济纵横,2010(05).
作者简介:李亚澜(1989-),女,汉族,江苏扬州人,现为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