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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界在对尸体是否应具有所有权上仍存在着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尸体虽然为物,但是不和其他物一样具有所有权,近亲属只能对尸体行使管理权。然而,笔者认为,尸体既然是物的一种,那么就应当受民法的调整和保护。作为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物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民事法律的关系的客体的物就应当对物设定所有权。如果尸体不具有所有权,那么尸体就属于无主物,这不利于对尸体进行民法保护。另一方面,只要我们承认尸体是物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尸体可以作为所有权的标的。我们不能在承认尸体为物的同时又不赋予尸体受《物权法》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