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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无生命的组织体,自然会产生谁代表公司的问题。我国具有法定惟一性特征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公司代表人制度涉及各群体利益的平衡,需明确定公司代表人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构建中更应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公司根据各自的需求,建立个性化的公司代表人制度,法律层面应从保证交易安全角度建立公司代表的登记公示制度,对法定情形下对公司代表人的权利加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