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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机构或企业都有财政管理。基金会的特殊处在于它享受免税,而其收入来源既有捐赠又有投资所得,但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或 大小不等的基金会情况又不相同。
美国慈善捐赠免税的规定始于1917年税法。当时个人所得税很低,影响不大,捐赠的资产大多为股票形式。根据最初的法律,基金会本身的投资所得享受免税,国会和公众对此都没有争论。个人向基金会捐款部分也从应交税收入中扣除。对个人免税的限额是收入的30%,对公司是5%。后来,随着福利国家的形成,所得税的累进制逐步提高,免税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弊病也越来越多。为此,美国进行过多次税法改革。最重要的一次是1969年通过的税法,一直沿用至今,只在比例上有所调整。最重要的变化是,从那以后,基金会的投资所得也要交税(最初是6%,现在是4%),另外,每年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捐赠款项不得低于其当年资产的5%。
大的基金会除一般行政班子外,有几类专业人才是必需的:熟悉税法者,以保证基金会在税务上不出问题;金融或投资专家,负责经营投资;另外,视基金会的工作重点,还应有各类专业“项目管理”人员。也就是说,一部分人是赚钱的,确保基金会财源不断,一部分是花钱的,其职责是使钱用得得当。
大基金会大多有专门的投资代理人或机构,与它的运作部门完全分开。基金会的捐资者与其企业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公众和政府所关心的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许多大基金会与其“老板”的企业关系还很密切。例如,1964年,洛克菲勒基金会的8.62亿美元资产中的5.53亿美元投到6家石油公司,其中45%属于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杜克(Duke)基金会的5.96亿美元中4.76亿美元投在杜克发电公司;凯洛格基金会投入凯洛格公司的股票比例是4.14亿美元/4.61亿美元,使其控股51%;哈特福德基金会将3.97亿美元中的3.46亿美元投入大西洋与太平洋茶叶公司,保证其控股;霍华德·休斯(Howard Hughes)基金会把霍华德飞机公司的5亿美元资金给了迈阿密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自己成为惟一的董事,这样,保持了控制,又免除了税金,同时又享受从事慈善事业的满足感;皮尤纪念信托基金(Pew Memorial Trust)将2.64亿美元中的2.19亿美元投资太阳石油公司(Sun Oil)股票,并持有矿产开发公司的全部有选举权的股份;利里基金会将3.34亿美元中的2.33亿美元投入利里公司,使其持股23%;伍德拉夫(Woodruff)基金会是以可口可乐为投资基地;克莱斯格(Kresge)基金会持有100%的克莱斯格-纽瓦克公司股票;休斯顿(Houston)基金会拥有商业与工业人寿保险公司的全部股票;默特(Mott)与斯隆(Sloan)基金会持有通用汽车公司的大量股票。这样,最大的50家基金会的半数(包括前12家中的9家)都为某一家与捐赠者有关的股票所控制。
有鉴于此,1969年的税法要求基金会分散投资,同时给一个缓冲时间,以免股票大跌,以1979年为限期,在此以后一家基金会在任何一家公司持股不得超过20%。福特基金会则早在50年代就开始注意分散投资,它曾一度持有福特汽车公司88%的股份,到1972年只有16%。以后又进一步分散,并与其他基金会如克莱斯格交换股票。
关于资产运作情况,以福特基金会为例,1999财政年度的投资估价为118亿美元。2000年为145亿美元,这一年的回报率为30.3%,绝对增值数为24.32亿美元。3年平均回报率为22.2%;项目支出7.1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37亿美元,行政管理费2400万美元,投资费用3000万美元;此外与公益事业有关的投资1.367亿美元(以贷款或证券形式)。其捐赠比例经常超过税法规定的5%,2000年被承认的支出总数为7.587亿美元,大大超过规定9580万美元。另外,按规定,投资所得应交2%的税,但是基金会如能满足某些捐赠的条件,就可减至1%。福特基金会大多数年份都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可享受此项减税,于是又把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增加项目支出。
基金会对其原出资的企业是否起公关作用,特别是公司基金会?这是很难说清的问题。在客观心理上,是否接受过有关基金会资助的人就倾向于购买同一公司的产品?在主观上,基金会在决定资助方向时是否有意向有利于产品推销的方向倾斜?这都很难一概而论。像福特、洛克菲勒这样历史悠久的大基金会实际上已与原来的企业脱钩。今天接受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人也不会想到购汽车时选择福特产品。但是有些小一些的公司基金会无形中带有公关性质。1935年国会通过税法,允许公司以5%的收入用于享受免税的公益事业。实际上到1974年,只有1%的收入用于免税的公益事业。但是绝对数增加很大,1940年为3800万美元,1945年为2.66亿美元,70年代末为9亿美元。
基金会本身的开销和庞大的工作班子也是受到诟病的一个问题。福特基金会20世纪60年代在纽约以2400万美元建成有室内花园、大部分为玻璃建筑的超豪华办公楼,有400名工作人员。这是引起舆论批评的一个典型。不过这与福特的资产相比还是极小部分,而且福特的工作人员素质和效率都较高,所从事公益事业的规模也与之相称,舆论也就不太苛求。总之,“人头费”与其贡献的比例说明一定的效率,但也不尽然,因为有的基金会以高薪聘请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其捐赠的效益差别却很大。另外,各种基金会的运作方式不一样,有的只出资赞助其他机构办事,有的自己直接从事一些项目,所需人力和费用就不一样。办公费占预算的比例最少的不到1%,最多达60%。大部分在5%~10%左右。福特基金会原来占不到10%,1969年税法之后,陡增至15%,其中原因之一是新的税法要求更加详细和频繁的工作报告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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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金会成立程序
注册。根据非营利机构相关法律,可在联邦国会、州议会或地方政府注册。早期一些大基金会如卡耐基、福特等基金会在国会注册。洛克菲勒基金会因当时未能获国会通过,在纽约州注册。后来成立的大多数基金会都在所在州或市县注册。
捐款人信函。这并非法律所必需,但相当多的重要的基金会都有捐款人信函以充分说明捐款人的意图,也是对基金会的宗旨的进一步阐述,成为重要历史文件。例如,卡耐基在信函中提出其宗旨是在英语民族中消灭战争、个人决斗和其他方式的争斗以及奴隶制,在这些目标实现之后,董事会就该考虑下一步消灭的罪恶和提倡的善事是什么,以继续促进人类的进步和幸福。
申请免税。在注册手续完成,依法正式成立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后,基金会并不自动享受免税待遇,还需正式向联邦政府税务局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这一申请要在运行一年以后提出,除原章程外,需交出全年的详细财政报表和工作报告,以证明实际运作与宗旨相符,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才开始享受免税。后来由于基金会太多,都集中到联邦政府税务局显然行不通,遂授权基金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审批。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
与企业一样,基金会的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最初一届董事的产生多半就是注册人,也就是捐款人和他的家人或极少数亲密朋友,通常包括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财务实际负责人。一般说来,初建时捐款人或其家人在董事会中掌握实权较多,过了几代以后,大的基金会的各部门实际负责人与董事会日益分离,其中只有个别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每年只开一次或两次会议听取会长报告工作,批准下年预算以及作出一些重大决定。由于董事并非财产拥有者,多数是以名气和地位受聘,因此往往并不掌握基金会的实权,只是在法律上代表基金会。像卡耐基、洛克菲勒、罗森瓦尔德、福特、凯特林等等基金会都有这样一个过程。
关于董事会成员是应该无偿还是有偿,也有不同的做法。多数基金会的做法是没有津贴,只有开会或为基金会执行任务的差旅补助。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有意在地区上使董事会分散化,为鼓励全国各地的董事参加会议,规定可以带家属,由基金会报销费用。有的基金会按当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付给董事津贴。福特基金会付给董事每年固定5000美元。对于董事是否应有报酬,反对者认为基金会本来就是志愿公益事业,董事应该把它作为一种社会义务,如果给报酬,容易使公众认为有人利用免税的钱给其亲友好处;另一种说法是基金会的工作占去董事们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如果都是无偿的,那么只能在富人中遴选董事。目前主张无偿或极有限的补助的还是占上风。
美国慈善捐赠免税的规定始于1917年税法。当时个人所得税很低,影响不大,捐赠的资产大多为股票形式。根据最初的法律,基金会本身的投资所得享受免税,国会和公众对此都没有争论。个人向基金会捐款部分也从应交税收入中扣除。对个人免税的限额是收入的30%,对公司是5%。后来,随着福利国家的形成,所得税的累进制逐步提高,免税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弊病也越来越多。为此,美国进行过多次税法改革。最重要的一次是1969年通过的税法,一直沿用至今,只在比例上有所调整。最重要的变化是,从那以后,基金会的投资所得也要交税(最初是6%,现在是4%),另外,每年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捐赠款项不得低于其当年资产的5%。
大的基金会除一般行政班子外,有几类专业人才是必需的:熟悉税法者,以保证基金会在税务上不出问题;金融或投资专家,负责经营投资;另外,视基金会的工作重点,还应有各类专业“项目管理”人员。也就是说,一部分人是赚钱的,确保基金会财源不断,一部分是花钱的,其职责是使钱用得得当。
大基金会大多有专门的投资代理人或机构,与它的运作部门完全分开。基金会的捐资者与其企业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公众和政府所关心的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许多大基金会与其“老板”的企业关系还很密切。例如,1964年,洛克菲勒基金会的8.62亿美元资产中的5.53亿美元投到6家石油公司,其中45%属于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杜克(Duke)基金会的5.96亿美元中4.76亿美元投在杜克发电公司;凯洛格基金会投入凯洛格公司的股票比例是4.14亿美元/4.61亿美元,使其控股51%;哈特福德基金会将3.97亿美元中的3.46亿美元投入大西洋与太平洋茶叶公司,保证其控股;霍华德·休斯(Howard Hughes)基金会把霍华德飞机公司的5亿美元资金给了迈阿密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自己成为惟一的董事,这样,保持了控制,又免除了税金,同时又享受从事慈善事业的满足感;皮尤纪念信托基金(Pew Memorial Trust)将2.64亿美元中的2.19亿美元投资太阳石油公司(Sun Oil)股票,并持有矿产开发公司的全部有选举权的股份;利里基金会将3.34亿美元中的2.33亿美元投入利里公司,使其持股23%;伍德拉夫(Woodruff)基金会是以可口可乐为投资基地;克莱斯格(Kresge)基金会持有100%的克莱斯格-纽瓦克公司股票;休斯顿(Houston)基金会拥有商业与工业人寿保险公司的全部股票;默特(Mott)与斯隆(Sloan)基金会持有通用汽车公司的大量股票。这样,最大的50家基金会的半数(包括前12家中的9家)都为某一家与捐赠者有关的股票所控制。
有鉴于此,1969年的税法要求基金会分散投资,同时给一个缓冲时间,以免股票大跌,以1979年为限期,在此以后一家基金会在任何一家公司持股不得超过20%。福特基金会则早在50年代就开始注意分散投资,它曾一度持有福特汽车公司88%的股份,到1972年只有16%。以后又进一步分散,并与其他基金会如克莱斯格交换股票。
关于资产运作情况,以福特基金会为例,1999财政年度的投资估价为118亿美元。2000年为145亿美元,这一年的回报率为30.3%,绝对增值数为24.32亿美元。3年平均回报率为22.2%;项目支出7.1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37亿美元,行政管理费2400万美元,投资费用3000万美元;此外与公益事业有关的投资1.367亿美元(以贷款或证券形式)。其捐赠比例经常超过税法规定的5%,2000年被承认的支出总数为7.587亿美元,大大超过规定9580万美元。另外,按规定,投资所得应交2%的税,但是基金会如能满足某些捐赠的条件,就可减至1%。福特基金会大多数年份都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可享受此项减税,于是又把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增加项目支出。
基金会对其原出资的企业是否起公关作用,特别是公司基金会?这是很难说清的问题。在客观心理上,是否接受过有关基金会资助的人就倾向于购买同一公司的产品?在主观上,基金会在决定资助方向时是否有意向有利于产品推销的方向倾斜?这都很难一概而论。像福特、洛克菲勒这样历史悠久的大基金会实际上已与原来的企业脱钩。今天接受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人也不会想到购汽车时选择福特产品。但是有些小一些的公司基金会无形中带有公关性质。1935年国会通过税法,允许公司以5%的收入用于享受免税的公益事业。实际上到1974年,只有1%的收入用于免税的公益事业。但是绝对数增加很大,1940年为3800万美元,1945年为2.66亿美元,70年代末为9亿美元。
基金会本身的开销和庞大的工作班子也是受到诟病的一个问题。福特基金会20世纪60年代在纽约以2400万美元建成有室内花园、大部分为玻璃建筑的超豪华办公楼,有400名工作人员。这是引起舆论批评的一个典型。不过这与福特的资产相比还是极小部分,而且福特的工作人员素质和效率都较高,所从事公益事业的规模也与之相称,舆论也就不太苛求。总之,“人头费”与其贡献的比例说明一定的效率,但也不尽然,因为有的基金会以高薪聘请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其捐赠的效益差别却很大。另外,各种基金会的运作方式不一样,有的只出资赞助其他机构办事,有的自己直接从事一些项目,所需人力和费用就不一样。办公费占预算的比例最少的不到1%,最多达60%。大部分在5%~10%左右。福特基金会原来占不到10%,1969年税法之后,陡增至15%,其中原因之一是新的税法要求更加详细和频繁的工作报告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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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金会成立程序
注册。根据非营利机构相关法律,可在联邦国会、州议会或地方政府注册。早期一些大基金会如卡耐基、福特等基金会在国会注册。洛克菲勒基金会因当时未能获国会通过,在纽约州注册。后来成立的大多数基金会都在所在州或市县注册。
捐款人信函。这并非法律所必需,但相当多的重要的基金会都有捐款人信函以充分说明捐款人的意图,也是对基金会的宗旨的进一步阐述,成为重要历史文件。例如,卡耐基在信函中提出其宗旨是在英语民族中消灭战争、个人决斗和其他方式的争斗以及奴隶制,在这些目标实现之后,董事会就该考虑下一步消灭的罪恶和提倡的善事是什么,以继续促进人类的进步和幸福。
申请免税。在注册手续完成,依法正式成立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后,基金会并不自动享受免税待遇,还需正式向联邦政府税务局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这一申请要在运行一年以后提出,除原章程外,需交出全年的详细财政报表和工作报告,以证明实际运作与宗旨相符,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才开始享受免税。后来由于基金会太多,都集中到联邦政府税务局显然行不通,遂授权基金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审批。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
与企业一样,基金会的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最初一届董事的产生多半就是注册人,也就是捐款人和他的家人或极少数亲密朋友,通常包括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财务实际负责人。一般说来,初建时捐款人或其家人在董事会中掌握实权较多,过了几代以后,大的基金会的各部门实际负责人与董事会日益分离,其中只有个别是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每年只开一次或两次会议听取会长报告工作,批准下年预算以及作出一些重大决定。由于董事并非财产拥有者,多数是以名气和地位受聘,因此往往并不掌握基金会的实权,只是在法律上代表基金会。像卡耐基、洛克菲勒、罗森瓦尔德、福特、凯特林等等基金会都有这样一个过程。
关于董事会成员是应该无偿还是有偿,也有不同的做法。多数基金会的做法是没有津贴,只有开会或为基金会执行任务的差旅补助。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有意在地区上使董事会分散化,为鼓励全国各地的董事参加会议,规定可以带家属,由基金会报销费用。有的基金会按当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付给董事津贴。福特基金会付给董事每年固定5000美元。对于董事是否应有报酬,反对者认为基金会本来就是志愿公益事业,董事应该把它作为一种社会义务,如果给报酬,容易使公众认为有人利用免税的钱给其亲友好处;另一种说法是基金会的工作占去董事们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如果都是无偿的,那么只能在富人中遴选董事。目前主张无偿或极有限的补助的还是占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