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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水疱病比较少见的原因,是糖尿病的合并症,目前国内仅有几例报道,现将我院收治的1例报告如下。
患者,女,62岁,工人。2年前出现多饮、多食、多尿、消瘦,继之发现手足有小水疱,曾经断服优降糖,局部外涂龙胆紫治疗,水疱时隐时现。入院前2个月多饮、多食症状加重,手足皮肤搔痒、疼痛,随后于疼痛部位出现水疱,疼痛减轻。在院外拟诊为类天疱疮,口服强的松(20mg/日,共20天),水疱不见消退,反而增加蔓及全身,故以糖尿病收入院。查体:手足、面、颈部、前胸、腰背部和会阴部均可见大小不等之水疱,其中面颈部水疱密集,部分融合成大疱,直径0.5~7.0cm不等,水疱壁菲薄略紧张,疱液清彻透明,酷似烫伤性水疱,但边缘无红晕,水疱吸收后局部不留瘢痕及色素沉着,其后在原来的部位又出现新的水疱,反复不愈。心肺未见异常,肝脾未及。实验室检查:Hb129g/L,RBC4.3×1012/L,WBC11.9×109/L。血糖波动在9.1~18.7mmo/L之间,尿糖、尿蛋白阴性,尿酮体阴性,水疱液做糖定量19.7mmoL/L,同时测血糖为18.7mmo/L,水疱液免疫复合物50U(PEG法,正常值60±27U),水泡液补体32.9g/L。皮肤荧光染色IgG阳性。皮肤病理报告:表皮下水疱,无棘层松懈。临床诊断:糠尿病2型 ,糖尿病性水疱病。给予胰岛素治疗24~48U/日,强的松逐渐减量,同时抗感染,水疱吸收后涂龙胆紫治疗。住院期间病人皮肤水疱反复成批出现3次,其严重程度与血糖水平大致平行,经增加胰岛素用量,水疱逐渐减少,病情缓解出院。
讨 论
本例具有以下特点,糖尿病诊断明确,水疱先自四肢发生,逐渐蔓及全身,痛、痒,形态酷似烫伤性水疱,周边无红晕,水疱糖定量与血糖平行,它与以往报道的糖尿病性水疱病一致[1~3],诊断无疑。不同的是本例水疱分布广泛,蔓及胸背、面颈和会阴部,提示病情严重。另外,本例病人水疱皮肤1gG荧光染色阴性,病理无淋巴细胞或嗜酸细胞浸润,强的松治疗无效,故除外类天疱疮[4]。
糖尿病性水疱病病因尚不清楚,可能与血糖代谢紊乱導致皮肤末稍神经和血管营养障碍有关,通过本例提醒我们对于经强的松治疗无效的有皮肤水疱的病人,应警惕糖尿病的存在。本病治疗以控制血糖为主,禁用糖皮质激素。
参考文献
1 李江源.中华医学杂志,1979,59:395.
2 陈应树.中华内科杂志,1981,20:569.
3 李学芸.安徽医学,1984,7:23.
4 刁庆春.中华皮肤科杂志,1988,9:513.
患者,女,62岁,工人。2年前出现多饮、多食、多尿、消瘦,继之发现手足有小水疱,曾经断服优降糖,局部外涂龙胆紫治疗,水疱时隐时现。入院前2个月多饮、多食症状加重,手足皮肤搔痒、疼痛,随后于疼痛部位出现水疱,疼痛减轻。在院外拟诊为类天疱疮,口服强的松(20mg/日,共20天),水疱不见消退,反而增加蔓及全身,故以糖尿病收入院。查体:手足、面、颈部、前胸、腰背部和会阴部均可见大小不等之水疱,其中面颈部水疱密集,部分融合成大疱,直径0.5~7.0cm不等,水疱壁菲薄略紧张,疱液清彻透明,酷似烫伤性水疱,但边缘无红晕,水疱吸收后局部不留瘢痕及色素沉着,其后在原来的部位又出现新的水疱,反复不愈。心肺未见异常,肝脾未及。实验室检查:Hb129g/L,RBC4.3×1012/L,WBC11.9×109/L。血糖波动在9.1~18.7mmo/L之间,尿糖、尿蛋白阴性,尿酮体阴性,水疱液做糖定量19.7mmoL/L,同时测血糖为18.7mmo/L,水疱液免疫复合物50U(PEG法,正常值60±27U),水泡液补体32.9g/L。皮肤荧光染色IgG阳性。皮肤病理报告:表皮下水疱,无棘层松懈。临床诊断:糠尿病2型 ,糖尿病性水疱病。给予胰岛素治疗24~48U/日,强的松逐渐减量,同时抗感染,水疱吸收后涂龙胆紫治疗。住院期间病人皮肤水疱反复成批出现3次,其严重程度与血糖水平大致平行,经增加胰岛素用量,水疱逐渐减少,病情缓解出院。
讨 论
本例具有以下特点,糖尿病诊断明确,水疱先自四肢发生,逐渐蔓及全身,痛、痒,形态酷似烫伤性水疱,周边无红晕,水疱糖定量与血糖平行,它与以往报道的糖尿病性水疱病一致[1~3],诊断无疑。不同的是本例水疱分布广泛,蔓及胸背、面颈和会阴部,提示病情严重。另外,本例病人水疱皮肤1gG荧光染色阴性,病理无淋巴细胞或嗜酸细胞浸润,强的松治疗无效,故除外类天疱疮[4]。
糖尿病性水疱病病因尚不清楚,可能与血糖代谢紊乱導致皮肤末稍神经和血管营养障碍有关,通过本例提醒我们对于经强的松治疗无效的有皮肤水疱的病人,应警惕糖尿病的存在。本病治疗以控制血糖为主,禁用糖皮质激素。
参考文献
1 李江源.中华医学杂志,1979,59:395.
2 陈应树.中华内科杂志,1981,20:569.
3 李学芸.安徽医学,1984,7:23.
4 刁庆春.中华皮肤科杂志,1988,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