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识和防卫限度等要件,其适用现状表现为法律概念模糊、防卫对象片面、忽略防卫人的主观因素及对防卫后果缺乏约束.以“涞源反杀案”为例进行法理分析,既符合特殊正当防卫关于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识和防卫限度的要求,也存在这四个方面的认定偏差,应规范法条用语、明确认定标准、考虑主观因素、限制防卫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