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伪劣药品犯罪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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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伪劣药品犯罪不仅阻碍了我国医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且严重扰乱和破坏药品市场管理秩序,其广泛危害性已经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并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严厉查处此类组织犯罪案件已成为必然。
  关键词:伪劣药品;伪劣药品犯罪;侦查措施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我国的经济模式经历了由产品经济、商品经济带市场经济的渐进过程,加上我国法律体制的不健全,立法机制的疏漏以及执法部门等司法机关的监管力度和水平的不成熟,进而从社会大环境给不法分子营造了犯罪的空间。受金钱利益驱使,不法分子在商品经济领域抓住任何可能牟利的机会制假、售假。一些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将努力的重点放在提高劳动生产力、更新生产技术和提高产品质量上,而是把生产销售伪劣药品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由于生产伪劣药品投资少、成本低、收益大,且容易与贪污腐败为伍,进而得到地方保护,因而备受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的不法之徒青睐。 犯罪分子不但利用公安机关、质检等司法、监管部门的"盲区"逃避打击,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犯罪分子还利用现代交通、通讯、网络、邮政等方式带来的便利条件,在空间和时间上伺机作案从而达到牟利的目的。由于制作和销售的分离,使得不法分子作案时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更灵活机动,从而导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伪劣药品大量涌入市场。
  一、当前伪劣药品犯罪特点
  (一)药品种类繁多、品种多样,逐渐由低层次向高档次发展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日益提升,对药品需求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正因为人们对高档次、高价格药品的信赖,使得犯罪分子生产销售劣药的品种日益增多、涉案药品的数量越来越大,价值也越来越高。劣药、假药的品种从日常的感冒药等普通药品逐渐升级到治疗心脑血管等急救药品,从片剂用药、口服药到注射剂等,涉及的品种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犯罪分子制售伪劣药品的触角甚至伸向了国际领域,让我国许多闻名世界的中药的声誉也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犯罪团伙化,制销形成产业链
  当前,劣药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日益娴熟,一改过去计划不足、规模小、自产自销的特点,转变为有计划、有网络,有规模的团伙作案,制销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据卫生部药政司提供的信息,河北、安徽、河南、广东、广西、浙江等省(区)有数千人专门从事假冒伪劣药品的制售勾当。制假售假分子制定了严密的制作计划及销售渠道,组织分工极其明确。有的制假分子利用地方急于发展经济建设的心理,与当地政府达成保证税收、激活就业等协议,在当地政府的保护下公然制假售假;有的制假团伙与黑社会勾结,形成了更加隐蔽的制假窝点和广泛严密的售假网络和渠道,进而跨区域大规模的制售劣药。当前,制售假药犯罪已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且地域特点明显,同乡之间通过亲属关系"以老带新"逐渐发展;各制售假药犯罪团伙之间"结帮不结伙",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在制售假药相关资源、价格上做到信息共享。[1]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现代化
  科技发展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先进的技术。为了以假乱真,犯罪分子在制作伪劣药品的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重点对国内高利润、高附加值的国内知名品牌的药品进行仿制,使得假冒药品不仅在外观包装上几乎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而且他们利用中药成分的复杂性、质量控制检测体制的不完善等漏洞制作的伪劣药品足以 "蒙混过关"。目前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合格率高达30%,在中药中添加化学药品以提高"药效"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如今的售药方式除了傳统的以药店和医院售药外,许多不法分子还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更加便捷的现代化手段进行销售,抓住大多数人 "病急乱投医"的心理,鼓吹自己药品的药效和功能,让很多缺乏医学常识的群众无辜被骗。
  (四)犯罪手段隐蔽性强
  为了逃避打击,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犯罪分子利用现代交通、通讯、网络、邮政等工具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在空间和时间上寻找 "盲区"或薄弱环节伺机作案,从而逃避监管。伪劣药品制作和销售分离,在空间上"神龙见首不见尾",在时间上"灵活机动",跨地区进行生产和销售,给公安机关及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带了严重的阻碍,也给我们对于侦破此类案件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因此,从时间和空间上控制伪劣药品的制售渠道成为了当前打击伪劣药品案件迫在眉睫的首要问题。
  (五)社会危害性愈发严重
  药品是市场中流通较大的日常消费品,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不能准确辨别药品真伪,因而很容易买到伪劣药品,而这些伪劣药品不仅不能让我们的消费者得到及时救治,有时甚至含有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物质,重者可能还会致伤、致残,甚至危及生命。
  伪劣药品不仅严重威胁着我们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正规厂商的良好信誉和经济效益,阻碍了我国的医药市场甚至是整个经济市场的运行秩序和行业风气。
  二、伪劣药品犯罪案件侦防对策
  (一)加大对药品的日常监督检查
  目前,群众和有关部门、单位举报是此类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公安机关可根据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线索追查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除传统的群众举报获得案源外,还可通过对现代通讯工具的运用加大打击伪劣药品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借鉴微博反腐方式,鼓励微博打假,建立举报伪劣药品专门的手机软件APP,适当奖励通过这些现代通讯工具举报伪劣药品信息的群众,营造全民打击制造销售伪劣药品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全民打假,让假药劣药无处遁形。
  (二)搜查假药、劣药调查取证
  首先是通过询问受害人,证人获取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生产销售伪劣药品案件中通常有直接的受害人,而且往往涉及到的受害人数众多,范围广。在询问被害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使用可以药品名称、价格、从何处购买、使用时间、使用方法。有何不良反应等等。还应该问明受害人手中是否持有剩余的药品,如有应提供给公安机关,并提供购买凭证。对受害人的询问,一方面可以了解假药、劣药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将受害人的称述作为一种定罪量刑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如销售可以药品之人的体貌特征、经营地址等找到犯罪分子。除被害人陈述外,证人证言也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与犯罪分子有业务来往的单位、犯罪分子的同事、亲友有可能知道其犯罪的某些情况,属知情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人即使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一无所知,但由于能提供主犯罪分子的行踪去向、社会关系等情况,因此,该部分人群也是侦查人员的询问的重点对象。   其次,组织鉴定获取鉴定意见。通过对伪劣药品的鉴定和从其发货渠道中发现犯罪线索,结合询问受害人、知情人所获得的材料,一经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场所、地下窝点、交易场所以及犯罪分子的住所、办公场所、落脚点,应及时提取物证并进行鉴定。鉴定的作用主要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对可疑药品的鉴定,二是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对可疑药品进行检查鉴定是侦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的常规手段。在将检验样品送交有关部门时,应该说明鉴定要求,将检验样品代表的名称告知鉴定人,以便用真品进行对比检查。鉴定工作的任务是:首先,查清检验样品和各组分的含量,及以判断是否为假药、劣药;然后,根据其成分,各组分的含量,及服用方式,运用药理学知识,判断其是否对人体有无危害。此外,还可以对药品的生产工艺水平和包装材料进行鉴定,分析出犯罪分子生产技术、加工特点等相关信息,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圈定范围。对人身伤害的鉴定,是为了确定对受害人伤害的严重程度,并找出受害人是否因為使用该伪劣药品而导致的相应后果,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应由指定的医院或法医对受害人进行身体检查,运用法医学知识,并结合药物鉴定结论,确定服药与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检查时要询问受害人服药前的身体状况,服用方法等情况,以助于得出鉴定结论。在实践中有些人身伤害是由于患者滥用药物或患者对药物有不良反应造成的,在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出这类情况,得出客观、详细的鉴定结论。
  (三)搜查获取物证、书证
  在可能的情况下,搜查措施通常是在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进行的。通常,无论是单独采取强制措施还是搜查措施,如果选择时机不当或行动不统一,都会打草惊蛇,要么是犯罪分子逃脱,要么使其同党有机会转移证据。在搜查中,注意发现并提取、查封各种物证、书证,如制假设备和原料、假药、劣药,劣药的成品、半成品,用来作案的运输工具,犯罪分子的记事本、通讯录和账簿、记账凭据等等。从犯罪分子的记事本中可以发现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人的电话及联系地址等情况,可以此为线索收集新的证据并扩大侦查范围。收集账簿、记账凭证、营业记录等证据,是侦查伪劣商品案件的重要措施之一。[1]
  (四)查封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厂家、商家,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药品流通速度快,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在发现伪劣药品,应立即对不法厂家、商家进行查封,防止药品继续生产和流通,以减少危害,并对主要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搜查措施通常与对犯罪分子强制措施同时进行,以防其销毁证据、串供、外逃等,从而固定犯罪证据。
  (五)讯问犯罪分子获取口供
  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罪行了解的最清楚,因而讯问犯罪分子获取口供是最具传统型的一种取证措施。正因为其历史的源远流长,并在刑事侦查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恐怕没有哪项刑侦措施像它这样受到如此长久的关注和探讨了。随着诉讼价值理念的演进和经验的日积月累,今人们对讯问这一方式的利弊已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及使犯罪分子承担诉讼义务、保障诉讼权利,侦查员在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时,要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巧妙有效地运用讯问技巧,以人为本,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攻克犯罪分子最后的心理防线,进而使其积极配合侦查工作。
  (六)追查假冒伪劣药品的来源,发现新线索
  药品流通范围广,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当某一地区集中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尽快对可以药品进行鉴定,从而顺藤摸瓜,找到并确定该药品的来源、产地,购进的渠道、其他销路以及其实际经济价值,通过调查访问和对所掌握的资料的分析,确定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寻找破案的线索和证据,同时应防止更多的人购买该种假冒伪劣药品,避免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假药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全国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保障民生的宗旨,会同药监等部门,深入排查假药犯罪案件线索,继续保持对制售假药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切断假药生产销售犯罪网络,坚决摧毁假药犯罪产业链条。[2]
  随着伪劣药品犯罪的日益猖獗,作为打击伪劣药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尖兵利剑公安经侦队伍,要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站在群众的角度切实维护百姓利益。与群众共建一道打击制假售假利剑钢盾,正市场经济阳光和谐之风,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何可晶.新形势下假劣药品生产销售特点[J].海峡药学,2008,(7).
  [2]张冬霞.查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使用指南[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滕娜.生产, 销售劣药犯罪案件侦查[J].神州, 2013,(4).
  [4]刘培勇.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特点及侦查措施[J].辽宁警专学报,2007,(3).
  作者简介:刘祥(1982-),男,吉林蛟河人,硕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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