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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年11月,杨男与陈女在浙江温州认识,2011年起双方开始共同居住但并未办理结婚手续。2013年8月杨男离开温州,2014年3月陈女在医院生女杨小小,《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为陈女,父为杨男。杨男得知杨小小出生后,曾向陈女汇款两万元。此后,杨男再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2015年,陈女将杨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杨男与杨小小之间的父女关系;2.杨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审理期间,杨男否认其与杨小小存在父女关系,陈女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杨男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杨男对为何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办理出生证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请问,陈女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比例确定。有其他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陈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但关于抚养费的请求,应当根据杨男的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进行确定。
律师 扈天利
请问,陈女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比例确定。有其他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陈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但关于抚养费的请求,应当根据杨男的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进行确定。
律师 扈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