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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上世纪80年代初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在推行30余年后,由于其他各种社会风险的联合作用,导致不幸失去子女,成为“失独家庭”的家庭数量口益增多。且他们中的大多数正步入晚年,无法再次生育,这使得这部分群体丧失了基本的家庭养老条件。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另一部分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所产生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我们可以认为,当初的计划生育政策产生如今的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就是签订契约后而产生的交易费用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独生了女家庭总数约有1.6亿,失独家庭数已超过100万,约占0. 6%,且以每年新增7.6万个的速度在继续扩大。其中,失独老人有50%患有慢性疾病,15%患有重大疾病,因病致贫的占50%。独生子女家庭在承担精神打击的同时也遭遇经济困难,成为了社会新的弱势群体。
关键词:失独家庭;信息悖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交易费用
一、失独家庭养老困境
(一)家庭角度:家庭养老缺失,生活困难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且主流的养老形式,即老年人晚年继续在家中生活,由儿女照料赡养。但由于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家庭养老必然处于缺位状态,没有能长期陪伴左右的家庭成员,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难以通过家庭养老的形式安度晚年。尽管当前我国各地开始引入通过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模式,但对一些特殊老人,这些服务远远不够,还需要其他人辅助,尤其是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失独家庭老年人养老保障任务艰巨。
(二)政府角度
1.优待政策滞后,落实不到位
产生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信息悖论的存在。信息的搜寻不可能达到最佳状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身居政府大楼内部,缺乏有效的实地调研,对于失独家庭艰难的生活情况并不能很好的了解。所以这会导致政府做出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性措施显示出落后性与片面性,不能更好的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仅具有不完全性,而且还具有不对称的特征。例如政府已出台了一些关于失独家庭的保障性文件,可是由于有些失独家庭的成员文化程度有限,信息的收集能力有限,可能会出现个别失独家庭因未收集救助保障信息而未获取到政府的财政保障。
2.财政支持力度小
伴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养老、生病无人照顾,尤其是农村失独家庭更是则面临经济困难和老无所依的双重困境。由于政府政策和社会关怀比较薄弱,导致一些失独家庭老年人往往封闭在自我的圈子里。
我省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此外,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年满60周岁,自愿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优先保障;居家养老的,政府要提供医疗保健等服务。
(三)社会角度
1.养老机构入住困难
养老机构的能力和意愿不足。实际操作上,即使失独家庭老年人联系上养老院,由于没有“担保人” 等多方面的限制,无法完成规定的入院手续,不少失独家庭老年人都被婉言拒绝。而小型养老院因为顾虑资金和安全等问题,并不愿接收失独家庭老年人,知名度高的养老院虽可接收,却一床难求。
2.社会关怀不足
社会对于失独家庭的关怀也明显不足,失独者的圈子相对封闭,因而难以被大众所注意,更鲜有针对失独家庭的志愿活动。
二、失独家庭困境解决对策
(一)正式制度方面
1.政策先行,政府担当失独家庭养老救助第一把手
独生子女在老人养老中的缺位,需要政府迎头填补。政府在失独家庭养老的问题中有着不可推托的责任,政府可通过政策改革,在经济上给予城市和农村的失独老人以合理的扶助。
(1)通过政策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失独老人养老中心,帮助失独老人实现老有所养的心愿;
(2)完善机构养老制度,利用现有养老机构,对失独老人给予一定的特殊关怀。如逢年过节或节假日,政府派服务队拜访养老机构中居住的失独老人,让其体会到社会的关怀,摆脱当前失独老人“过节等于过劫”的困境。
2.完善社区照护体系
针对不同情况的老人提供不同服务。比如对经济困难失独老人和残障失独老人,社区要多方面开展助餐、助洁、助医、助浴进家庭的“四进”服务,可分年龄段对失独老人提供不同服务,对高龄失独老年人家庭,社区可提供巡视探访服务,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减少老年人跌倒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要逐步建设提供敬老教育、精神文化、卫生保健、休闲娱乐、志愿服务等内容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使失独家庭老年人的生活更加舒适、安全,让老人由“养老”变“享老”。
(二)非正式制度方面
1.重视失独家庭心理和精神关照
(1) 政府可建立教育、医疗、心理等方面的专家队伍,对失獨家庭进行心理疏导。
(2)定期开展结对帮扶和走访慰问工作,可提供多样化、人性化、家庭化亲情服务。比如开通“ 失独老人心理热线” 提供亲情陪伴、解决生活困难、心理辅导,帮助失独家庭老人走出困境。
2.其他社会组织齐心出力,帮助失独家庭走出养老困境
企业、学校、医院等的社会组织可与失独家庭建立一个长期的“一对一” 的互助关系。如将各个社区的失独老人进行一个统计,而后根据就近原则,将失独老人与其附近的高校和医院进行一个“一对一”的挂钩。高校可以以班级为单位,有服务失独家庭意愿的班级可由班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进行相关的登记。这样由一个班级负责一个失独家庭,确保每个失独家庭都能找到自己的“互助队”,班级的同学可轮流照顾失独老人,以便建立长期的互助关系,亦能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
同时,社会组织应开展一些针对失独家庭产生原因及情况的报道,改变民众对于失独家庭的传统解读。政府与社区应多组织一些思想宣传工作,特别是在农村,改变当前民众思想中“代际间的因果报应观”。建立起人们对于失独家庭的理性理解,为失独家庭提供一个相对友善的社会环境。这样在一定意义上能缓解社会给失独家庭内部成员带来的舆论压力,让其能够也敢向有关部门反映自身的情况,从而使政府与社会组织能更好地为失独老人找到合理、可行的方法,帮助他们走出养老闲境。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相互生成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任何正式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都离不开非正式制度的辅助作用,同样,非正式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依赖于正式制度的支撑。总之,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解决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的问题。
失独家庭代替国家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交易费用,其养老问题的逐渐成为社会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必须重视起来。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如以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为基础,以计生组织的资源支持为前提,以失独者和自组织的自助为动力,以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的社会服务为支撑,以社区的基础照顾为补充,以亲友的情感支持为辅助等。
只有重视制度安排,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上分别进行设计,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统筹下,定位、分工、方法、重点不同的各支持体系,为失独家庭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和指导,重燃失独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希望,形成长效的物质和情感并重的双重关怀机制,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才能得到较好地解决。
关键词:失独家庭;信息悖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交易费用
一、失独家庭养老困境
(一)家庭角度:家庭养老缺失,生活困难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且主流的养老形式,即老年人晚年继续在家中生活,由儿女照料赡养。但由于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家庭养老必然处于缺位状态,没有能长期陪伴左右的家庭成员,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难以通过家庭养老的形式安度晚年。尽管当前我国各地开始引入通过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模式,但对一些特殊老人,这些服务远远不够,还需要其他人辅助,尤其是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失独家庭老年人养老保障任务艰巨。
(二)政府角度
1.优待政策滞后,落实不到位
产生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信息悖论的存在。信息的搜寻不可能达到最佳状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身居政府大楼内部,缺乏有效的实地调研,对于失独家庭艰难的生活情况并不能很好的了解。所以这会导致政府做出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性措施显示出落后性与片面性,不能更好的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仅具有不完全性,而且还具有不对称的特征。例如政府已出台了一些关于失独家庭的保障性文件,可是由于有些失独家庭的成员文化程度有限,信息的收集能力有限,可能会出现个别失独家庭因未收集救助保障信息而未获取到政府的财政保障。
2.财政支持力度小
伴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养老、生病无人照顾,尤其是农村失独家庭更是则面临经济困难和老无所依的双重困境。由于政府政策和社会关怀比较薄弱,导致一些失独家庭老年人往往封闭在自我的圈子里。
我省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此外,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年满60周岁,自愿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优先保障;居家养老的,政府要提供医疗保健等服务。
(三)社会角度
1.养老机构入住困难
养老机构的能力和意愿不足。实际操作上,即使失独家庭老年人联系上养老院,由于没有“担保人” 等多方面的限制,无法完成规定的入院手续,不少失独家庭老年人都被婉言拒绝。而小型养老院因为顾虑资金和安全等问题,并不愿接收失独家庭老年人,知名度高的养老院虽可接收,却一床难求。
2.社会关怀不足
社会对于失独家庭的关怀也明显不足,失独者的圈子相对封闭,因而难以被大众所注意,更鲜有针对失独家庭的志愿活动。
二、失独家庭困境解决对策
(一)正式制度方面
1.政策先行,政府担当失独家庭养老救助第一把手
独生子女在老人养老中的缺位,需要政府迎头填补。政府在失独家庭养老的问题中有着不可推托的责任,政府可通过政策改革,在经济上给予城市和农村的失独老人以合理的扶助。
(1)通过政策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失独老人养老中心,帮助失独老人实现老有所养的心愿;
(2)完善机构养老制度,利用现有养老机构,对失独老人给予一定的特殊关怀。如逢年过节或节假日,政府派服务队拜访养老机构中居住的失独老人,让其体会到社会的关怀,摆脱当前失独老人“过节等于过劫”的困境。
2.完善社区照护体系
针对不同情况的老人提供不同服务。比如对经济困难失独老人和残障失独老人,社区要多方面开展助餐、助洁、助医、助浴进家庭的“四进”服务,可分年龄段对失独老人提供不同服务,对高龄失独老年人家庭,社区可提供巡视探访服务,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减少老年人跌倒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要逐步建设提供敬老教育、精神文化、卫生保健、休闲娱乐、志愿服务等内容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使失独家庭老年人的生活更加舒适、安全,让老人由“养老”变“享老”。
(二)非正式制度方面
1.重视失独家庭心理和精神关照
(1) 政府可建立教育、医疗、心理等方面的专家队伍,对失獨家庭进行心理疏导。
(2)定期开展结对帮扶和走访慰问工作,可提供多样化、人性化、家庭化亲情服务。比如开通“ 失独老人心理热线” 提供亲情陪伴、解决生活困难、心理辅导,帮助失独家庭老人走出困境。
2.其他社会组织齐心出力,帮助失独家庭走出养老困境
企业、学校、医院等的社会组织可与失独家庭建立一个长期的“一对一” 的互助关系。如将各个社区的失独老人进行一个统计,而后根据就近原则,将失独老人与其附近的高校和医院进行一个“一对一”的挂钩。高校可以以班级为单位,有服务失独家庭意愿的班级可由班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进行相关的登记。这样由一个班级负责一个失独家庭,确保每个失独家庭都能找到自己的“互助队”,班级的同学可轮流照顾失独老人,以便建立长期的互助关系,亦能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
同时,社会组织应开展一些针对失独家庭产生原因及情况的报道,改变民众对于失独家庭的传统解读。政府与社区应多组织一些思想宣传工作,特别是在农村,改变当前民众思想中“代际间的因果报应观”。建立起人们对于失独家庭的理性理解,为失独家庭提供一个相对友善的社会环境。这样在一定意义上能缓解社会给失独家庭内部成员带来的舆论压力,让其能够也敢向有关部门反映自身的情况,从而使政府与社会组织能更好地为失独老人找到合理、可行的方法,帮助他们走出养老闲境。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相互生成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任何正式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都离不开非正式制度的辅助作用,同样,非正式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依赖于正式制度的支撑。总之,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解决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的问题。
失独家庭代替国家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交易费用,其养老问题的逐渐成为社会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必须重视起来。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如以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为基础,以计生组织的资源支持为前提,以失独者和自组织的自助为动力,以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的社会服务为支撑,以社区的基础照顾为补充,以亲友的情感支持为辅助等。
只有重视制度安排,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上分别进行设计,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统筹下,定位、分工、方法、重点不同的各支持体系,为失独家庭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和指导,重燃失独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希望,形成长效的物质和情感并重的双重关怀机制,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才能得到较好地解决。